卷二十七·居士集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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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四年〉
公諱晔,字日華,于檢校工部尚書諱托、彭城縣君劉氏之室為曾孫,武昌縣令諱郴、蘭陵夫人蕭氏之室為孫,贈太仆少卿諱偃、追封潘原縣太君李氏之室為第三子,于修為叔父。
修不幸幼孤,依于叔父而長焉。
嘗奉太夫人之教曰:“爾欲識爾父乎?視爾叔父,其狀貌起居言笑皆爾父也。
”修雖幼,已能知太夫人言為悲,而叔父之為親也。
歐陽氏世家江南,僞唐李氏時為廬陵大族。
李氏亡,先君昆弟同時而仕者四人,獨先君早世,其後三人皆登于朝以殁。
公鹹平三年舉進士甲科,曆南雄州判官,随、阆二州推官,江陵府掌書記,拜太子中允、太常丞、博士,尚書屯田、都官二員外郎,享年七十有九,最後終于家。
以慶曆四年三月十日,葬于安州應城縣高風鄉彭樂村。
于其葬也,其素所養兄之子修泣而書曰:“嗚呼!叔父之亡,吾先君之昆弟無複在者矣。
其長養教育之恩既不可報,而至于狀貌起居言笑之可思慕者,皆不得而見焉矣。
惟勉而紀吾叔父之可傳于世者,庶以盡修之志焉。
公以太子中允監興國軍鹽酒稅,太常丞知漢州雒縣,博士知端州桂陽監,屯田員外郎知黃州,遷都官知永州,皆有能政。
坐舉人奪官,複以屯田通判歙州,以本官分司西京,許家于随。
複遷都官于家,遂緻仕。
景祐四年四月九日卒。
公為人嚴明方質,尤以潔廉自持,自為布衣,非其義,不辄受人之遺;少而所與親舊,後或甚貴,終身不造其門。
其莅官臨事,長于決斷。
初為随州推官,治獄之難決者三十六。
大洪山奇峰寺聚僧數百人,轉運使疑其積物多而僧為奸利,命公往籍之。
僧以白金千兩饋公,公笑曰:“吾安用此?然汝能聽我言乎?今歲大兇,汝有積谷六七萬石,能盡以輸官而赈民,則吾不籍汝。
”僧喜曰:“諾。
”饑民賴以全活。
陳堯咨以豪貴自驕,官屬莫敢仰視。
在江陵,用私錢詐為官市黃金,府吏持帖,強僚佐署。
公呵吏曰:“官市金當有文符。
”獨不肯署。
堯咨雖憚而止,然諷轉運使出公,不使居府中。
鄂州崇陽,素号難治,乃徙公治之,至則決滞獄百餘事。
縣民王明與其同母兄李通争産累歲,明不能自理,至貧為人賃舂。
公折之一言,通則具伏,盡取其産巨萬歸于明,通退而無怨言。
桂陽民有争舟而相毆至死者,獄久不決。
公自臨其獄,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飲食之,食訖,悉勞而還于獄,獨留一人于庭。
留者色動惶顧,公曰:“殺人者汝也。
”囚不知所以然。
公曰:“吾視食者皆以右手持匕,而汝獨以左手,死者傷在右肋,此汝殺之明也。
”囚即涕泣曰:“我殺也,不敢以累他人。
”公之臨事明辨,有古良吏,決獄之術多如此。
所居,人皆愛思之。
公娶範氏,封福昌縣君。
子男四人,長曰宗顔,次曰宗闵,其二早亡。
女一人,适張氏,亦早亡。
銘曰: 公之明足以決于事,愛足以思于人,仁足以施其族,清足以潔其身。
而銘之以此,足以遺其子孫。
修不幸幼孤,依于叔父而長焉。
嘗奉太夫人之教曰:“爾欲識爾父乎?視爾叔父,其狀貌起居言笑皆爾父也。
”修雖幼,已能知太夫人言為悲,而叔父之為親也。
歐陽氏世家江南,僞唐李氏時為廬陵大族。
李氏亡,先君昆弟同時而仕者四人,獨先君早世,其後三人皆登于朝以殁。
公鹹平三年舉進士甲科,曆南雄州判官,随、阆二州推官,江陵府掌書記,拜太子中允、太常丞、博士,尚書屯田、都官二員外郎,享年七十有九,最後終于家。
以慶曆四年三月十日,葬于安州應城縣高風鄉彭樂村。
于其葬也,其素所養兄之子修泣而書曰:“嗚呼!叔父之亡,吾先君之昆弟無複在者矣。
其長養教育之恩既不可報,而至于狀貌起居言笑之可思慕者,皆不得而見焉矣。
惟勉而紀吾叔父之可傳于世者,庶以盡修之志焉。
公以太子中允監興國軍鹽酒稅,太常丞知漢州雒縣,博士知端州桂陽監,屯田員外郎知黃州,遷都官知永州,皆有能政。
坐舉人奪官,複以屯田通判歙州,以本官分司西京,許家于随。
複遷都官于家,遂緻仕。
景祐四年四月九日卒。
公為人嚴明方質,尤以潔廉自持,自為布衣,非其義,不辄受人之遺;少而所與親舊,後或甚貴,終身不造其門。
其莅官臨事,長于決斷。
初為随州推官,治獄之難決者三十六。
大洪山奇峰寺聚僧數百人,轉運使疑其積物多而僧為奸利,命公往籍之。
僧以白金千兩饋公,公笑曰:“吾安用此?然汝能聽我言乎?今歲大兇,汝有積谷六七萬石,能盡以輸官而赈民,則吾不籍汝。
”僧喜曰:“諾。
”饑民賴以全活。
陳堯咨以豪貴自驕,官屬莫敢仰視。
在江陵,用私錢詐為官市黃金,府吏持帖,強僚佐署。
公呵吏曰:“官市金當有文符。
”獨不肯署。
堯咨雖憚而止,然諷轉運使出公,不使居府中。
鄂州崇陽,素号難治,乃徙公治之,至則決滞獄百餘事。
縣民王明與其同母兄李通争産累歲,明不能自理,至貧為人賃舂。
公折之一言,通則具伏,盡取其産巨萬歸于明,通退而無怨言。
桂陽民有争舟而相毆至死者,獄久不決。
公自臨其獄,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飲食之,食訖,悉勞而還于獄,獨留一人于庭。
留者色動惶顧,公曰:“殺人者汝也。
”囚不知所以然。
公曰:“吾視食者皆以右手持匕,而汝獨以左手,死者傷在右肋,此汝殺之明也。
”囚即涕泣曰:“我殺也,不敢以累他人。
”公之臨事明辨,有古良吏,決獄之術多如此。
所居,人皆愛思之。
公娶範氏,封福昌縣君。
子男四人,長曰宗顔,次曰宗闵,其二早亡。
女一人,适張氏,亦早亡。
銘曰: 公之明足以決于事,愛足以思于人,仁足以施其族,清足以潔其身。
而銘之以此,足以遺其子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