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案 水上囚室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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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引起大火的。

    ” “有人抽煙也不會引發火災?”我問。

    因為我從死者外衣的口袋裡掏出了一包香煙,和一個一次性打火機。

     “以我的經驗,香煙不能算明火,是很難在這個垃圾場裡引發大火的。

    ”中尉軍官說,“不過,如果煙頭引燃了一些小的易燃物,導緻明火出現,明火逐漸擴散,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

    但這也算是小概率事件了。

    ” “那這場火災是怎麼形成的?”大寶問。

     “這個,我們還是需要調查的。

    ”中尉軍官指了指遠處正在駛來的一輛白色牌照的武警用車,說,“火災調查部門已經派人來了。

    ” 我若有所悟地點了點頭:“既然在不應該起火的地方起火了,那麼是小概率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也就比較大。

    ” 中尉軍官點了點頭表示認可。

     “既然這樣,案件我們可以移交給市局啦。

    ”大寶摘了手套,拍着和我們一起抵達現場的韓法醫的肩膀,說道。

     燒死有三種機理。

    第一種是火場中的氧氣減少,一氧化碳增多,從而導緻窒息或者一氧化碳中毒,或者是呼吸道被熱灼傷、水腫導緻呼吸困難而窒息死亡;第二種是體表皮膚廣泛燒傷而導緻的創傷性休克死亡;第三種是火場坍塌等導緻的機械性損傷死亡。

     無論是哪一種機理,法醫隻要明确死者并不存在外人作用而死亡、死後焚屍這種可能性,就可以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了。

    法醫通常見到的火場中的屍體,都是被焚毀嚴重的,或者缺失部分肢體的,這樣的情況下,無法排除有沒有外傷存在,就隻能通過氣管内的熱呼吸道綜合征以及有無煙灰炭末吸入,來判斷死者被火燒的時候還有沒有生命體征存在。

    一旦确認存在熱呼吸道綜合征并在氣管裡看到煙灰炭末,則可以判斷是生前燒死。

    至于是意外燒死,還是有人縱火燒死,則不僅僅是法醫需要考慮的範疇了。

     但這個案件不一樣,死者的皮膚都是完好的。

    我們通過屍表檢驗,就可以輕易排除他是被他人作用緻死的。

    結合救援隊介紹的情況,大寶說的,缺氧窒息而死,是他最有可能的死因。

    那麼,這應該是一起意外。

    從這個垃圾場沒有其他人、死者還吸煙這一點看,本案的始作俑者,正是死者。

     确實如大寶所說,我們現在應該去專案組看看指環專案的調查有沒有新的進展了,而不是在這裡糾纏一個意外死亡的事件。

     我點了點頭,從勘查箱裡拿出一支棉簽,心想最後簡單确認一下死者的生前燒死狀況,然後就趕赴指環專案組。

     我用棉簽從死者的鼻腔内插入,盡可能深地去攪動。

    這個舉動就是看看煙灰炭末是不是被死者吸入了深部鼻腔。

    這是判斷生前燒死的一個最簡便的方法,不過隻在面部沒有被焚毀的屍體上有效。

     結果讓我大吃了一驚。

     我抽出來的棉簽,白白淨淨的,沒有黏附到一點煙灰炭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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