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7 志第7 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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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丞庾蔚之議:“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
而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夾,使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
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新廟之室。
未有嗣之前,四時飨薦,常使上卿主之。
”左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
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曲禮》雲:‘天子有後,有夫人。
’《檀弓》雲:‘舜葬蒼梧,三妃未之從。
’《昏義》雲:‘後之立六宮,有三夫人。
’然則三妃即三夫人也。
後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
按《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
三公既尊于列國諸侯,三妃亦貴于庶邦夫人。
據《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嫡,尚得考彼别宮。
今貴妃是秩,天之崇班,理應立此新廟。
”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命,禮絕五宮,考之古典,顯有成據。
廟堂克構,宜選将作大匠。
”參詳以龢、爰議為允。
诏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心喪三年。
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有祔,但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雲:‘祔而作主,烝嘗禘于廟。
’嘗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也。
新安王心喪之内,若遇時節,便應吉祭于廟,親奉亦在無嫌。
祔之為言,以後亡者祔于先廟也。
《小記》雲:‘諸侯不得祔于天子。
’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後。
又别考新宮,無所宜祔。
且卒哭之後,益無祔理。
”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雲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
且麻衣縓緣,革服于元嘉,苫绖變除,申情于皇宋。
況宣貴妃誕育睿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創祀,不得關之朝廷。
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
若有故,三卿行一事。
貴妃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所應祔。
”參議,龢議大體與爰不異,宜以爰議為允。
诏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
二國以三卿主祭。
應同有服之例與不?”博士顔僧道議:“《禮記》雲:‘所祭者亡服則不祭。
’今晉陵王于衡一陽一小寶,宜依二國同廢。
”太常丞庾蔚之議:“缌不祭者,據主為言也。
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緻服,依阙祭之限。
衡一陽一為族伯缌麻,則應祭三月。
”兼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将來承胤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
”參議以爰議為允,诏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将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于何處祭祀?”遊擊将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于制除罷。
始封之君,宜存繼嗣。
皇子追贈,則為始祖。
臣不殇君,事著前準,豈容虛阙烝嘗,以俟有後。
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
”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
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孝獻王廟。
祭竟,神主即還新廟。
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禮》雲:“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龍曰後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
地載萬物,天垂象。
取财于地,取法于天。
是以尊天而親地,故教人美報焉。
家主中溜而國主社,示本也。
”故言報本反始。
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農,能殖百谷。
其裔曰柱,佐颛顼為稷官,主農事,周棄系之,法施于人,故祀以為稷。
《禮》:“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故國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
漢、魏則有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晉初仍魏,無所增損。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與廟俱徙。
乃诏曰:“社實一神,其并二社之禮。
”于是車騎司馬傅鹹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義。
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緻殷薦于上帝也。
《谷梁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盛。
’親耕,謂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而報也。
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
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
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内,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于京師也’。
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裡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
而别論複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
太社,天子為民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
’夫以群姓之衆,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
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裡所為名。
《左氏傳》盟于清丘之社是也。
人間之社,既已不稱太矣。
若複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
自為立七祀。
’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
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
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
按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禮》所雲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
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拟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
如此,非但二社,當是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書召诰》:‘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義也。
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則曰,舉社以明稷。
何獨不可舉一以明二。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若有過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
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
《周禮》封人‘掌設社纮’。
無稷字。
今帝社無稷,蓋出于此。
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
《周禮》,王祭稷則絺冕。
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封人設纮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
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 時成粲議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
”鹹重表以為:“如粲之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
《大雅》雲:‘乃立冢土。
’一毛一公解曰:‘冢土,太社也。
’景侯解《詩》,即用此說。
《禹貢》‘惟土五色’。
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
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複為立京都也。
不知此論從何出而與解乖。
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
臣雖頑蔽,少長學問,不能默已,謹複續上。
”劉寔與鹹議同。
诏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衆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舊,一如魏制。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
乃建太社,保佑萬邦。
悠悠四海,鹹賴嘉祥。
”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王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祝惟辰,景福來造。
”《禮》,左宗廟,右社稷,曆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廟之右,而江左又然也。
吳時宮東門雩門,疑吳社亦在宮東,與其廟同所也。
宋仍舊,無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親耕籍,此則先農無廢享也。
其禮無異聞,宜從漢儀。
執事告祠以太牢。
晉武、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儀注亦阙略。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親耕,乃立先農壇于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
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外加埒。
去阡陌各二十丈。
車駕未到,司空、大司農率太祝令及衆執事質明以一太牢告祠。
祭器用祭社稷器。
祠畢,班餘胙于奉祠者。
舊典先農又常列于郊祭雲。
漢儀,皇後親桑東郊苑中。
蠶室祭蠶神曰:“苑灒婦人,寓氏公主。
”祠用少牢。
晉武帝太康九年,楊皇後躬桑于西郊,祀先蠶。
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
在采桑壇東南帷爆之外,去帷爆十丈。
皇後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
而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夾,使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
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新廟之室。
未有嗣之前,四時飨薦,常使上卿主之。
”左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
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曲禮》雲:‘天子有後,有夫人。
’《檀弓》雲:‘舜葬蒼梧,三妃未之從。
’《昏義》雲:‘後之立六宮,有三夫人。
’然則三妃即三夫人也。
後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
按《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
三公既尊于列國諸侯,三妃亦貴于庶邦夫人。
據《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嫡,尚得考彼别宮。
今貴妃是秩,天之崇班,理應立此新廟。
”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命,禮絕五宮,考之古典,顯有成據。
廟堂克構,宜選将作大匠。
”參詳以龢、爰議為允。
诏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心喪三年。
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有祔,但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雲:‘祔而作主,烝嘗禘于廟。
’嘗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也。
新安王心喪之内,若遇時節,便應吉祭于廟,親奉亦在無嫌。
祔之為言,以後亡者祔于先廟也。
《小記》雲:‘諸侯不得祔于天子。
’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後。
又别考新宮,無所宜祔。
且卒哭之後,益無祔理。
”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雲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
且麻衣縓緣,革服于元嘉,苫绖變除,申情于皇宋。
況宣貴妃誕育睿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創祀,不得關之朝廷。
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
若有故,三卿行一事。
貴妃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所應祔。
”參議,龢議大體與爰不異,宜以爰議為允。
诏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
二國以三卿主祭。
應同有服之例與不?”博士顔僧道議:“《禮記》雲:‘所祭者亡服則不祭。
’今晉陵王于衡一陽一小寶,宜依二國同廢。
”太常丞庾蔚之議:“缌不祭者,據主為言也。
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緻服,依阙祭之限。
衡一陽一為族伯缌麻,則應祭三月。
”兼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将來承胤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
”參議以爰議為允,诏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将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于何處祭祀?”遊擊将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于制除罷。
始封之君,宜存繼嗣。
皇子追贈,則為始祖。
臣不殇君,事著前準,豈容虛阙烝嘗,以俟有後。
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
”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
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孝獻王廟。
祭竟,神主即還新廟。
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禮》雲:“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龍曰後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
地載萬物,天垂象。
取财于地,取法于天。
是以尊天而親地,故教人美報焉。
家主中溜而國主社,示本也。
”故言報本反始。
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農,能殖百谷。
其裔曰柱,佐颛顼為稷官,主農事,周棄系之,法施于人,故祀以為稷。
《禮》:“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故國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
漢、魏則有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晉初仍魏,無所增損。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與廟俱徙。
乃诏曰:“社實一神,其并二社之禮。
”于是車騎司馬傅鹹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義。
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緻殷薦于上帝也。
《谷梁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盛。
’親耕,謂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而報也。
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
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
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内,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于京師也’。
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裡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
而别論複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
太社,天子為民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
’夫以群姓之衆,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
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裡所為名。
《左氏傳》盟于清丘之社是也。
人間之社,既已不稱太矣。
若複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
自為立七祀。
’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
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
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
按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禮》所雲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
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拟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
如此,非但二社,當是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書召诰》:‘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義也。
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則曰,舉社以明稷。
何獨不可舉一以明二。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若有過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
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
《周禮》封人‘掌設社纮’。
無稷字。
今帝社無稷,蓋出于此。
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
《周禮》,王祭稷則絺冕。
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封人設纮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
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 時成粲議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
”鹹重表以為:“如粲之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
《大雅》雲:‘乃立冢土。
’一毛一公解曰:‘冢土,太社也。
’景侯解《詩》,即用此說。
《禹貢》‘惟土五色’。
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
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複為立京都也。
不知此論從何出而與解乖。
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
臣雖頑蔽,少長學問,不能默已,謹複續上。
”劉寔與鹹議同。
诏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衆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舊,一如魏制。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
乃建太社,保佑萬邦。
悠悠四海,鹹賴嘉祥。
”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王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祝惟辰,景福來造。
”《禮》,左宗廟,右社稷,曆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廟之右,而江左又然也。
吳時宮東門雩門,疑吳社亦在宮東,與其廟同所也。
宋仍舊,無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親耕籍,此則先農無廢享也。
其禮無異聞,宜從漢儀。
執事告祠以太牢。
晉武、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儀注亦阙略。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親耕,乃立先農壇于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
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外加埒。
去阡陌各二十丈。
車駕未到,司空、大司農率太祝令及衆執事質明以一太牢告祠。
祭器用祭社稷器。
祠畢,班餘胙于奉祠者。
舊典先農又常列于郊祭雲。
漢儀,皇後親桑東郊苑中。
蠶室祭蠶神曰:“苑灒婦人,寓氏公主。
”祠用少牢。
晉武帝太康九年,楊皇後躬桑于西郊,祀先蠶。
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
在采桑壇東南帷爆之外,去帷爆十丈。
皇後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