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5 志第5 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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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皆随禦除服。

    自漢文用權禮,無複□禁,曆代遵用之。

    至晉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限。

    ”宋高祖崩,葬畢,吏民至于宮掖,悉通樂,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準之議:“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雲得禮。

    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

    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搢紳之士,猶多遵玄議。

    宜使朝野一體。

    ”诏可。

     晉惠帝永康元年,愍懷太子薨,帝依禮服長子三年,群臣服齊衰期。

    晉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後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後制三年之服。

     晉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

    有司奏:“禦服齊衰期。

    ”诏通議。

    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雲,為嫡子長殇,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殇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議已誓不殇,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殇,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

    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

    而今注雲,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無,以大功為重嫡之服。

    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複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衛社稷,女能奉婦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殇,非孩龀之謂也。

    謂殇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殇服。

    況以天子之尊,為無服之殇,行成一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書監摯虞議:“太子初生,舉以成一人之禮,則殇理除矣。

    太孫亦體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無服殇之儀,絕期故也。

    ”于是禦史以上皆服齊衰。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後周忌。

    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

    ”诏曰:“君親,名教之重也。

    權制出于近代耳。

    ”于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

    晉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後褚氏崩。

    後于帝為從嫂,或疑其服。

    太學博士徐藻議:“資父事君而敬同。

    又《禮》傳,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

    服後宜以資母一之義。

    魯譏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緻敬同于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于本親!謂應服齊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晉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後李氏崩。

    尚書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後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

    《一陽一秋》之義,母以子貴。

    既稱夫人,禮服從正。

    故成風顯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喪。

    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

    且禮祖不厭孫,宜遂服無屈。

    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

    謂應同于為祖母後齊衰期。

    永安皇後無服,但一舉哀。

    百官亦一期。

    ”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後崩。

    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

    神虎門設兇門柏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設廬。

    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設廬。

    元嘉十七年,元皇後崩。

    皇太子心喪三年。

    禮心喪者,有禫無禫,禮無成文,世或兩行。

    皇太子心喪畢,诏使博議。

    有司奏:“喪禮有礻覃,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FH缟也。

    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餘一期,不應複有禫。

    宣下以為永制。

    ”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一陽一王師王偃喪逝。

    至尊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

    至三月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後依朝制一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

    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後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

    未詳今皇後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

    ”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

    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臨朝飨,故有公除之議。

    雖釋衰襲冕,尚有缌麻之制。

    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

    ”又議:“吉兇異容,情禮相稱。

    皇後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

    哀情所極,莫深于一屍一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

    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

    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

    舉輕明重,則其理可知也。

    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後宜反齊衰。

    ”又議:“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随時改。

    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诏勤勤,思申棘心。

    于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

    愚謂皇後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

    ”太常丞硃膺之議:“凡雲公除,非全除之稱。

    今朝臣私一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

    膺之雲,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

    愚謂皇後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

    ”餘同膺之議。

    國子助教蘇玮生議:“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後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

    若并謂之公除,則可粗相依準。

    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

    葬及祥除,皆宜反服。

    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後。

    雖有齊斬重制,猶為功缌除喪。

    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尊三月服竟,故應依禮除釋。

    皇後臨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齊衰。

    ”尚書令、中軍将軍建平王宏議謂:“至尊缌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

    ”餘同硃膺之議。

    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缌麻輕制,不容獨異。

    ”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複有除釋之義。

    ”其餘同硃膺之議。

    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

    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祿大夫王偃喪,依格皇後服期,心喪三年,應再周來二月晦。

    檢元嘉十九年舊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終盡,從禮即吉。

    昔國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諸公主心制終,則應從吉。

    于時猶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

    ”領儀曹郎硃膺之議:“詳尋禮文,心喪不應有禫,皇代考檢,已為定制。

    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

    是以出适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

    今皇後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

    ”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後。

     晉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

    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

    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

    ”從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閏月,皇太子妃薨。

    樟木為榇,号曰樟宮。

    載以龍輴。

    造陵于龍山,置大匠卿斷草,司空告後土,謂葬曰山茔。

    祔文元皇後廟之一陰一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

    禦服大功九月,設位太極東宮堂殿。

    中監、黃門侍郎、仆射并從服。

    從服者,禦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

    宮臣服齊衰三月,其居宮者處甯假。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依禮皇太後服太子妃小寶五月,皇後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禦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儀。

    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見之日,還著公服。

    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

    宮臣見至尊,皆著硃衣。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後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後小寶五月,未詳二禦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

    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

    ”右丞徐爰議:“皇太子妃雖未山茔,臨軒拜官,舊不為礙。

    梓棺在殡,應縣而不作。

    祔後三禦樂,宜使學官拟禮上。

    ”興之又議:“案禮,大功至則辟琴瑟,誠無自奏之理。

    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

    故漢文既葬,悉皆複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

    今準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撤樂以終服。

    夫金石賓飨之禮,箫管警塗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一陽一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于朝。

    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

    既已制一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禮歸矣。

    ”爰參議,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樂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陳貴妃父金寶卒,貴妃制一服三十日滿,公除。

    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複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

    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将安托?”于是國妃終三年之制。

    孫盛曰:“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兇之儀,雜陳于宮寝;彩素之制,乖異于内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蕃國寡務,宜如聖典,可無疑矣。

    ”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長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兗州刺史義欣鎮廣陵,備所加殊禮下船。

    及至鎮,入行廟。

    大司馬臨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荊州刺史義慶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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