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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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的道德合法性,那麼至少也清楚地表明了對當時奴隸制所持的反對立場。

     社會上習慣性的奴隸制實踐活動與未公開表達出來的對奴隸制的厭惡感之間存在着矛盾,有關這一矛盾的另一個例證更能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這個例子發生于公元6世紀的埃及,是一個普通的、明顯屬于中間階層的基督教信徒所采取的法律行動。

    這個人就他家裡的一個女依附者發表了一份正式聲明,稱她不像她自己所說的那樣是奴隸身份,而是一個女自由人。

    4這份聲明顯然是由一個基督教徒發出的。

    當他聽到這個名叫瑪莎的女人自稱不是一個自由人時,&ldquo由于這個原因,我出于對上帝審判的恐懼,考慮到救世主對人類的仁愛之心,發出了大聲的歎息&rdquo。

    5在文本的前一段落中,這份聲明對任何試圖将這個女人及其孩子變成奴隸的人都發出了警告,稱他們可能會&ldquo看到自己被帶上令人敬畏的父神審判庭&rdquo。

    對于這個基督徒來說,有一種高于世俗法或教會本身的權力,任何人如果企圖奴役一個自由身份的男人或女人,他都會受到可怕的懲罰。

    有一些保存至今的文學或文獻證據表明,希臘羅馬諸多神中的某一個神也像基督教的神一樣關注于保持自由人的自由身份,然而我卻不記得類似這樣的例證。

     在分析基督教給奴役行為所帶來的問題時,我們必須要設想一個出發點。

    奴隸制的觀念及其運行的組織結構通常都基于兩個完全相反的基礎。

    一方面是非常堅實的現實基礎,其優勢在于古代勞動力關系的簡單以及奴隸勞動力的生産效率。

    不論從理論還是法律角度來看,奴隸主,也就是分配工作的人,完全控制了奴隸們的工作量、每日的工作時間、工作性質,而且可以對奴隸們的出入活動加以限制。

    在論述德爾菲通過向阿波羅神信托的方式釋奴的過程中,我們分析了奴隸主的這些控制權,獲釋奴隸獲得了四項隻有自由工匠才擁有的自由權利。

    奴隸的法律人格屬于他的主人;他可以被抓走,沒有抗辯的權利;他無權選擇去從事他所喜歡的工作類型;他無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去他想去的地方。

    這最後一項限制,就奴隸的工作來說,意味着奴隸要按照奴隸主的要求被固定在其工作地點上。

    至于産品生産,在奴隸主的觀念中,這是奴隸勞動力勝過自由勞動力的一大優勢。

     奴隸勞動力結構的另一個基礎則是其劣勢所在,即其必然牽涉到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傳統奴隸制的古代繼承者們對于奴隸制與占主導地位的自由勞動力和契約勞動力的結合做了大量推斷,我們在本書之前的章節中對此有所論述。

    在前希臘時代,對奴隸制的心理厭惡感通過部落&mdash宗教方面的一些規定有一定消除,這體現在閃族的相應規定上。

    同一部落和宗教的人不能受同&ldquo民族&rdquo的人的奴役。

    束縛同宗教的人是可以的&mdash&mdash但是絕不能将其變為奴隸。

     當希臘人開始把所有的人類問題都納入理性讨論的範疇内時,他們在奴隸問題上并沒有采納閃族人所接受的妥協式方案。

    他們既不排斥将同一城邦共同體、信仰同一守護神的人變為自己的奴隸,也可以奴役廣義希臘文化圈内的&ldquo文明意義上的希臘人&rdquo。

    這種希臘人奴役希臘人的可能性使得希臘人更容易認識到奴隸制本身的内在矛盾。

    他們意識到奴隸制在理性上的缺陷,證明這是一種違背自然的制度,它是人為創造出來的,隻有人類的法律能證明它的合法性。

     大數的掃羅(SaulofTarsus)以及追随他的早期基督徒們試圖從神學的角度解釋奴隸制,認為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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