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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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錄司 國初置善世院。

    洪武十五年、改僧錄司、正六品衙門。

    設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左右覺義。

    職專釋教之事。

    屬禮部。

    其衙門、南京建于天界寺。

    永樂後、北京建于大興隆寺。

    今大興隆寺燬、徙于大隆善寺 凡本司官。

    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不支俸。

    如有文移、以僧人掌行。

    僕從以佃戶充役凡僧有三等、曰禪。

    曰講。

    曰教。

    在外僧人、府屬僧綱司、州屬僧正司、縣屬、僧會司管領。

    皆統于本司 ○洪武二十四年令、凡各府州縣寺觀。

    俱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併居之。

    不許雜處于外。

    違者治以重罪 凡各處額設寺、俱有僧人住持。

    從各寺僧人、保舉有戒行、通經典者、僧綱等司、申本司給與劄付。

    其有錢糧大寺、轉申禮部、出給劄付 ○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畝為業。

    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凡度僧。

    例以十年一次。

    先期禮部奏準、在京行童從本寺具名、在外從僧綱等司造冊給批、俱由本司、轉申禮部施行。

    本部考試能通經典者、給與度牒。

    其僧人額設、府不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 ○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併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

    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 ○二十八年奏準、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併其父兄送京師、發五臺山做工。

    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

    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凡僧人給授度牒。

    洪武二十五年、令本司造周知冊。

    編次在京在外寺院僧人。

    備開各年甲姓名字行、及為僧年月、并所給度牒字號。

    頒給天下僧寺備照。

    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

    其有不同、許獲送有司解京、治以重罪。

    容留者、罪如之。

    其後不造歲久、仍有詐偽者。

    至正統五年、令照舊造冊 凡本司官、每月止朝朔朢、班列于西。

    如遇慶賀頒詔等事行禮、皆預、班列于東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預。

    在外同 凡僧官僧人服色、見禮部儀制司。

    洪武二十五年令、瑜珈僧許穿靴 凡內外僧官、專一檢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規。

    違者從本司懲治。

    若犯與軍民相幹者、從有司懲治 南京僧錄司【見僧錄司】 道錄司 國初置玄教院。

    洪武十五年、改道錄司、正六品衙門。

    設左右正一、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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