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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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哨、守墩、瞭高、燒荒、修邊、防秋、及各色公幹人役。

    驗日、驗程、支給。

    或出境一百裡至三百裡、或計程五日、或本折、或暫支、或輪季、各有例具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行軍馬匹、日支糧草、已有定例。

    其應付一節、該衛先具軍馬數目、開呈戶部。

    主案出給批文、差官齎領。

    經過官司並驛分、照依坐去軍人馬匹數目、照例驗程支給其有為事編發應支行糧人數、亦合照例關支。

    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目、申達上司作數。

    其作齎批文、候至所止地方、隨即赴官告繳。

    遞回本部、於原編底簿內銷註 ○三十五年、令 親王之國隨行內外官員、及有執事旗校廚役人等、沿途有司、應付口糧。

    本府駕馬、並隨駕馬騾、及護衛官軍下隨侍馬匹、應付草料。

    隨侍官軍回還、亦準支 ○又令大同守邊軍士出哨、巡邊、守墩、瞭高等項公差、驗日計程、關給行糧 ○永樂四年、令從征旗軍人等、沿途給與行糧。

    日行一程、止關一次 ○宣德三年奏準、各處鎮守總兵等官、帶去官軍、皆按月支行糧四鬥五升。

    邊衛軍士、隨總兵官出境征進、追剿達賊者、準驗日支行糧。

    其餘不時差遣沿邊探聽聲息、及境外巡邏瞭哨者、不支 ○又令各處選調在京操備官軍、月支行糧三鬥。

    民匠民夫四鬥 ○十年令各衛旗軍調於大同操備者、月支行糧五鬥 ○正統二年、令大同巡邊軍士、月給行糧五鬥。

    料豆一石二鬥 ○四年、令沿邊各衛砌關口旗軍、離衛四百裡以上者、準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廣東往來伴送使臣赴京公幹旗軍人等、回還口糧、每名日支一升。

    若一日經過兩處者、不許重支 ○又令甘肅寧夏等處、各衛征操軍士、若遇警、隨總兵官出境征進、追勦達賊、及差出探聽聲息、巡邏哨瞭者、每月行糧三鬥。

    驗日支給 ○五年、令梁城守禦千戶所官軍、在京操備者、月支行糧四鬥。

    陜西都司都指揮管領旗軍、於甘肅寧夏及綏德等寨堡備禦者、照甘肅備禦旗軍例、月支米五鬥 ○六年、令大同境外衝要守墩官軍、及離城百裡之上者、給行糧。

    其內地不及百裡者、不給 ○又令遼東沿邊城堡守墩瞭哨官軍行糧、每人月給四鬥五升 ○又令各邊哨備官軍在邊者、月給行糧。

    回衛即罷支 ○七年、令密雲各衛邊軍出境巡哨夜不收人等、驗日、於古北口日支行糧一升。

    守關操備、非出境外者、不支 ○又令各處進貢馬、每疋日支料四升。

    草一束 ○又令各處草場、每歲牧放馬匹官軍、沿途官司日支口糧一升。

    一日經過兩處、不許重支 ○八年、令河南山東等處在京操備官軍、月給行糧四鬥 ○十年議準、寧夏沿邊修砌軍、查照離城百裡、日支行糧一升。

    不及百裡者、就於本等月糧內食用、不許再支行糧 ○十三年、令遼東各營堡操守餘丁舍人、原無月糧者、準支行糧 ○十四年、令寧夏官軍遇差巡哨者、日支行糧一升 ○景泰三年、令松潘等衛所官軍、差出三百裡之外、巡哨貼守、經五日之程者、支行糧 ○又令南京各衛駕船軍餘往來、經兩月之程者、人支行糧八鬥。

    半年者、二石八鬥 ○天順五年奏準、凡都督等官、率領達官軍人征勦者、都督、都指揮、日支行糧三升。

    指揮、千百戶、鎮撫、頭目旗軍、一升五合。

    舍人、儒士、家人一升。

    馬每匹、日支料四升。

    草一束。

    南京達官軍人等、亦照此例 ○成化八年、令征進達官軍舍、不分官舍軍餘、沿途每人日給米二升半。

    如一日經過兩站者、不許重支。

    到邊、仍照行糧常例 ○十五年、令各邊防護修墩燒荒官軍、若在百裡及五日之內、堪自備糧料者、不許關支行糧馬草。

    若五日及百裡之外者、聽令關支。

    仍將支過數目、於在營下月冊內扣除。

    其遇警截殺、探賊按伏官軍、不能自帶糧料者、並聽隨處關支鎮守等官、於無事點視邊防等項、許本鎮城堡軍馬護送不得多帶人馬濫支草料 ○弘治二年奏準沿邊各衛所征哨并按伏備堡等項官軍、出百裡之外者、俱日支口糧一升五合。

    都指揮與把總等官、日支廩米三升。

    備禦官軍、日支行糧一升七合。

    馬日支料三升。

    草一束。

    在營草料住支。

    如在百裡之內、起關濫支廩米行糧口糧者、聽巡撫巡按官參奏 ○四年、革中都留守司、各都司、并南直隸衛所、京操官軍沿途口糧。

    如有私起關文支給、及買頭人等、通同有司驛、分官吏應付者、領班管操官員、調發邊衛差操。

    旗軍、及有司驛分、俱坐盜支官糧罪 ○九年、令各邊內外官帶領關支廩給口糧頭目。

    鎮守不過五名。

    分守并守備不過三名 ○十八年、令今後如有出戰夾帶私馬、及虛報馱馬者。

    聽巡撫管糧官員將冒支軍人、問擬侵盜官糧罪名。

    該支行糧馬草、如勒要新米將草束倚勢亂撦作踐者、以那移出納、打攪倉場論罪。

    仍將把總等官、指實參究 ○正德七年、令動調京邊官軍、照依支給糧料草束。

    其各該存操官軍、必係總督提督官會調隔別地方截殺、方許支給。

    若本處防守本等月糧外不許妄支 ○嘉靖二年議準、南京倉糧缺乏。

    戶部轉行徽州等府新安等六衛上班官軍行糧自本年七月為始、俱在徽州等府關支折色就行管軍官通領到京、按月支給。

    候積有京儲之日、另行議處 ○六年議準、遼東鎮夜不收、以後年分月給行糧二鬥 ○十一年題準、沿邊各鎮從征軍士、遇敵戰守、及緊急哨探者、行糧每日加給五合 ○十三年題準、總兵官遇有聲息出兵按伏截殺之日、先將人馬數目造冊、用印信明文、送撫按巡關衙門、及管糧郎中處、方許動支行糧馬草。

    其原支月料、截日住支。

    事完照舊 ○二十八年議準、四川湖廣征調土兵行糧、照官軍例、日支一升五合。

    願支本色者、月給米四鬥五升。

    支折色者給銀二錢二分五釐 ○二十九年題準密雲、馬蘭谷、太平寨、河營、四路墩軍、俱以防秋為始。

    自每年七月起、至十月止、計四箇月。

    每名每月添支行糧二鬥。

    及將馬蘭谷等三路夜不收行糧、亦照密雲一路、每名每月再添一鬥。

    連前共支三鬥 ○三十一年題準、大同掣回班操官軍、照舊分為春秋二班。

    每名月支行糧四鬥五升。

    照依寧武官軍支給事例、每石給銀六錢三分 ○三十二年議準、三關鎮把總等官及跟官旗牌、務遵弘治二年例。

    如遇征調出百裡之外、把總若係都指揮、支廩米三升。

    領軍頭目、不分指揮千百戶并旗牌官、日支行糧一升五合。

    事寧截日住支。

    其各邊鎮主兵馬匹、俱有屯田草場、足以自給。

    今後各巡撫清查、責令各軍、夏秋趁時牧放。

    仍會同總兵官、將年例秋青草束、派軍採辦、運赴該場上納、以備冬春支用。

    其民納召買草束、止備客兵支用。

    不得一概靡費 ○三十三年題準、蘇松浙江禦倭將士、除百裡內、月糧自給外。

    其餘征行。

    調集百裡外、總兵參將守備、都督、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五升。

    千把總、署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三升。

    管隊官、不分指揮千百戶并旗軍、俱日支行糧一升五合。

    馬匹俱料三升。

    草一束。

    如本色數少、查照時價量折銀兩。

    總兵參將守備所部軍馬外、有奏帶員役、依例支給。

    不許假以家丁冒費 ○三十四年議準、將薊州、密雲、昌平一帶官軍征調遣出百裡之外者、準全給行糧五十裡以外者、係防秋之日果有賊勢壓境、晝夜擺守、間日一支若稍緩、及非防秋之日、即行停止。

    五十裡以下者離家不遠、省令自備糧餉。

    不準支給。

    若果與賊對壘相持、事勢急迫、不能供送間支者、暫準全支。

    不支者、暫準間支。

    賊退即止 ○又議準、馬匹除防秋四箇月草料外。

    五月六月、每馬各月給貼料銀三錢。

    十一月至四月、照例料豆本色四鬥。

    折色五升。

    草每月給與十束 ○又題準延綏客兵行糧、賊至百騎、踰日不退、雖在百裡之內、亦聽支給 ○三十六年題準、京營并標下人馬選用火器手、每軍每月月糧之外隨倉各支口糧二鬥。

    待練成歸營之日、仍舊額、止支本等月糧 ○四十一年題準、薊遼曹家寨軍士、專隨遊擊操練、與別項班軍不同。

    令照客兵行糧則例、每月支米四鬥五升 ○四十三年議準、薊鎮各總兵官標下馬匹、凡遇出征、在夏秋六箇月內、支過行料、回營免其扣除。

    若在秋冬六箇月內、既支行料、不許重支月料。

    各營有馬官軍、春季三箇月、每月給草三十束照例每束折價銀一分七釐。

    遇有出征、支給行草。

    亦令截日告支 ○四十四年議準、薊鎮墻石古北三路、地薄人稀。

    每軍每月、準支行糧三鬥、下班住支 ○又題準、遼東鎮所屬沿邊城堡哨守夜不收墩軍額數、每名月支行糧二鬥 ○隆慶二年題準、薊遼巡撫新募軍馬、自隆慶二年正月為始。

    照例一體給行糧草束。

    本折兼支 ○三年題準、各邊防秋事規。

    自八月以後、各邊應用軍夫、逐一查明。

    暫于主客免調省下兵餉銀內、量行支給行糧 ○五年題準、薊永昌密四鎮兵馬、調遣百裡之外者、全支行糧料草。

    五十裡內外、查照原題、有無晝夜擺守、與賊對壘、分別支給。

    如係平常不許一概濫支 ○又議準、新選通州五衛軍士、照常支米八鬥。

    若遇調遣、一體關支行糧。

    其新領馬三百匹、比照舊馬二百匹事例。

    每年春冬二季、止給料喂養 ○六年議準、三關秋防各營馬匹、每月原額料豆九鬥。

    照依彼中時估、準各給折色。

    止許一月。

    若遇有征調、例當支給行糧料草、不準折支 ○萬曆七年題準、中都河南山東三都司班軍行糧。

    每班各給本色三箇月。

    折色三箇月。

    俱以到京實數實日造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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