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七 洪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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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若蔔筮之官為後世所輕,雖婦人孺子知其不可不擇故也。

    嗚呼!聖人之言,技分派别,不得其源,紛莫可曉,譬之日月、五星、十二次、二十八宿,使昧者觀之,固愦愦如也,不知晷度躔次的不可紊,差之渺忽,寒暑乘逆。

    吾故于《洪範》明其統,舉其端,削劉之惑,繩孔之失,使經意炳然如從玑衡中窺天文矣。

     洪範論後序 吾論《洪範》以五福六極系皇極之建與不建,而且不與二劉之增?毛與陰,或者猶以劉向、夏侯勝之說為惑。

    劉向之言:“皇極之建,總為五福;皇極之不建,不能主五事,下與五事齒而均獲一極,猶平王之詩降而為《國風》。

    ”夏侯勝之言曰:“天久陰不雨,臣下将有謀上者。

    ”已而果然。

    以劉向之說,則皇極之不建,不可系以六極;以夏侯勝之說,則?毛與陰不可廢。

    是皆不然。

    夫福、極之于五事,非若庶驗也。

    陰陽而推之,律曆而求之,人事而揆之。

    庶驗之通于五事,可指而言也,且聖人之所可知也。

    今指人而謂之曰:爾為某事,明日必有某福;爾為某事,明日必有某極。

    是巫觋蔔相之事也,而聖人何由知之?故吾以為皇極之建,五事皆得,而五福皆應;不曰應某事者,必某福也。

    皇極不建,五事皆失,而六極皆應;不曰應某事者,必某極也。

    五事之間得與失參焉,則亦不曰必某福、必某極應也,亦曰福與極參焉耳。

    今劉以為皇極建而為五事主,故加之五福。

    及其不建也,不加之以六極,而以“平王之詩”為說,其意以為不建則不能為五事主,故不加之六極以為貶也。

    今有人有九命之爵,及有罪而曰削其爵,使至一命以貶之,曰貶可也,此猶“平王之詩降而為《國風》”,曰降可也。

    若夫有罪人當具五刑,而曰是人也,罪大不當加之以五刑,姑以墨辟論,以重其責。

    是得為重其責耶?今欲重不建之罪,不曰六極皆應,而曰獨弱之極應,乃引“平王之詩”以為說。

    “平王之詩”固不然也。

    且彼聖人者,豈以天下之福與極止于五與六而已哉?蓋亦舉其大概耳。

    夫天地之間,非人力所為而可以為驗者多矣,聖人取其尤大而可以有所兼者五,而使其餘者可以遂見焉。

    今也,力分其一端以為二,而必曰陰為陰,雨為雨。

    且《經》之庶驗有曰?矣,而豈獨遺陰哉?蓋陰之極盛于雨,而聖人舉其極者言也。

    吾觀二劉之傳“金不從革”與傳“常雨”也,乃言雷電雨雪皆在;而獨于此别雨與陰,何也?然則夏侯勝之言何以必應?曰:事固有幸而中者。

    公孫臣以漢為土德而黃龍當見,黃龍則見矣,而漢乃火德也。

    可以一黃龍而必謂漢為土德耶?必不可也。

    其所謂?毛者蒙矣,胡複多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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