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0一 志第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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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四月,中書省臣又言:「昨奉旨以站赤屬兵部,今右丞相鐵木疊兒等議,漢地之驛,命兵部領之,其鐵烈幹、納鄰、末鄰等處蒙古站赤,仍付通政院。
」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罷通政院,悉隸兵部可也。
」閏七月,復立通政院,領蒙古站赤。
八月,詔:「大都至上都,每站除設驛令、丞外,設提領三員、司吏三名。
腹裡路分,衝要水陸站赤,設提領二員、司吏二名。
其餘閑慢驛分,止設提領一員、司吏一名。
如無驛令,量擬提領二員。
每一百戶,設百戶一名,從拘該路府州縣提調正官,於站戶內選用,三歲為滿。
凡濫設官吏頭目人等,盡罷之。
」十一月,給中政院鋪馬聖旨二十道。
仁宗皇慶二年四月,增給陝西行臺鋪馬聖旨八道。
延祐元年六月,中書省臣言:「典瑞監掌金字圓牌及鋪馬聖旨三百餘道。
至大四年,凡聖旨皆納之於翰林院,以金字圓牌不敷,增置五十面。
蓋圓牌遣使,初為軍情大事而設,不宜濫給,自今求給牌面,不經中書省、樞密院者,宜勿與。
」從之。
(延祐元年)十月,沙、瓜州立屯儲緫管萬戶府,給鋪馬聖旨六道。
五年十月,中書兵部言:「各站設置提領,止受部劄,行九品印,職專車馬之役,所領站赤多者三二千,少者五七百戶,比之軍民,體非輕細。
奈何俸祿不給,三年一更,貪邪得以自縱。
今擬各處館驛,除令、丞外,見役提領不許交換。
」從之。
七年四月,詔蒙古、漢人站,依世祖舊制,悉歸之通政院。
十一月,從通政院官請,詔腹裡、江南漢地站赤,依舊制,命各路達魯花赤、緫管提調,州縣官勿得預。
泰定元年三月,遣官賑給怗裡幹、木憐、納憐等一百一十九站鈔二十一萬三千三百錠,糧七萬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鬥。
北方站赤,每加津濟,至此為最盛。
中書省所轄腹裡各路站赤,緫計一百九十八處:陸站一百七十五處,馬一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車一千六十九輛,牛一千九百八十二隻,驢四千九百八頭。
水站二十一處,船九百五十隻,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隻,驢三百九十四頭,羊五百口。
牛站二處,牛三百六隻,車六十輛。
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七十九處,該一百九十六站:陸站一百六處,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車二百一十七輛,牛一百九十二隻,驢五百三十四頭。
水站九十處,船一千五百一十二隻。
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二十處:陸站一百五處,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車二千六百二十一輛,牛五千二百五十九隻。
狗站一十五處,元設站戶三百,狗三千隻,後除絕亡倒死外,實在站戶二百八十九,狗二百一十八隻。
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二百六十二處:馬站一百三十四處,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
轎站三十五處,轎一百四十八乘。
步站一十一處,遞運夫三千三十二戶。
水站八十二處,船一千六百二十七隻。
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五十四處:馬站八十五處,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轎二十五乘。
水站六十九處,船五百六十八隻。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七十三處:陸站一百處,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車七十輛,牛五百四十五隻,坐轎一百七十五乘,臥轎三十乘。
水站七十三處,船五百八十隻。
陝西行中書省所轄八十一處:陸站八十處,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
水站一處,船六隻。
四川行中書省所轄:陸站四十八處,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頭。
水站八十四處,船六百五十四隻,牛七十六頭。
雲南諸路行中書省所轄站赤七十八處: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隻。
水站四處,船二十四隻。
甘肅行中書省所轄三路:脫脫禾孫馬站六處,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頭,驢一百七十一頭,羊六百五十口。
弓手 元制,郡邑設弓手,以防盜也。
內而京師,有南北兩城兵馬司,外而諸路府所轄州縣,設縣尉司、巡檢司、捕盜所,皆置巡軍弓手,而其數則有多寡之不同。
職巡邏,專捕獲。
官有綱運及流徙者至,則執兵仗導送,以轉相授受。
外此則不敢役,示專其職焉。
世祖中統五年,隨州府驛路設置巡馬及馬步弓手,驗民戶多寡,定立額數。
除本管頭目外,本處長官兼充提控官。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
有公事急速及喪病產育之類,則不在此限。
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準贖元寶鈔一貫。
州縣城池相離遠處,其間五七十裡,所有村店及二十戶以上者,設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須完備
四月,中書省臣又言:「昨奉旨以站赤屬兵部,今右丞相鐵木疊兒等議,漢地之驛,命兵部領之,其鐵烈幹、納鄰、末鄰等處蒙古站赤,仍付通政院。
」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罷通政院,悉隸兵部可也。
」閏七月,復立通政院,領蒙古站赤。
八月,詔:「大都至上都,每站除設驛令、丞外,設提領三員、司吏三名。
腹裡路分,衝要水陸站赤,設提領二員、司吏二名。
其餘閑慢驛分,止設提領一員、司吏一名。
如無驛令,量擬提領二員。
每一百戶,設百戶一名,從拘該路府州縣提調正官,於站戶內選用,三歲為滿。
凡濫設官吏頭目人等,盡罷之。
」十一月,給中政院鋪馬聖旨二十道。
仁宗皇慶二年四月,增給陝西行臺鋪馬聖旨八道。
延祐元年六月,中書省臣言:「典瑞監掌金字圓牌及鋪馬聖旨三百餘道。
至大四年,凡聖旨皆納之於翰林院,以金字圓牌不敷,增置五十面。
蓋圓牌遣使,初為軍情大事而設,不宜濫給,自今求給牌面,不經中書省、樞密院者,宜勿與。
」從之。
(延祐元年)十月,沙、瓜州立屯儲緫管萬戶府,給鋪馬聖旨六道。
五年十月,中書兵部言:「各站設置提領,止受部劄,行九品印,職專車馬之役,所領站赤多者三二千,少者五七百戶,比之軍民,體非輕細。
奈何俸祿不給,三年一更,貪邪得以自縱。
今擬各處館驛,除令、丞外,見役提領不許交換。
」從之。
七年四月,詔蒙古、漢人站,依世祖舊制,悉歸之通政院。
十一月,從通政院官請,詔腹裡、江南漢地站赤,依舊制,命各路達魯花赤、緫管提調,州縣官勿得預。
泰定元年三月,遣官賑給怗裡幹、木憐、納憐等一百一十九站鈔二十一萬三千三百錠,糧七萬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鬥。
北方站赤,每加津濟,至此為最盛。
中書省所轄腹裡各路站赤,緫計一百九十八處:陸站一百七十五處,馬一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車一千六十九輛,牛一千九百八十二隻,驢四千九百八頭。
水站二十一處,船九百五十隻,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隻,驢三百九十四頭,羊五百口。
牛站二處,牛三百六隻,車六十輛。
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七十九處,該一百九十六站:陸站一百六處,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車二百一十七輛,牛一百九十二隻,驢五百三十四頭。
水站九十處,船一千五百一十二隻。
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二十處:陸站一百五處,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車二千六百二十一輛,牛五千二百五十九隻。
狗站一十五處,元設站戶三百,狗三千隻,後除絕亡倒死外,實在站戶二百八十九,狗二百一十八隻。
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二百六十二處:馬站一百三十四處,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
轎站三十五處,轎一百四十八乘。
步站一十一處,遞運夫三千三十二戶。
水站八十二處,船一千六百二十七隻。
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五十四處:馬站八十五處,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轎二十五乘。
水站六十九處,船五百六十八隻。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七十三處:陸站一百處,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車七十輛,牛五百四十五隻,坐轎一百七十五乘,臥轎三十乘。
水站七十三處,船五百八十隻。
陝西行中書省所轄八十一處:陸站八十處,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
水站一處,船六隻。
四川行中書省所轄:陸站四十八處,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頭。
水站八十四處,船六百五十四隻,牛七十六頭。
雲南諸路行中書省所轄站赤七十八處: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隻。
水站四處,船二十四隻。
甘肅行中書省所轄三路:脫脫禾孫馬站六處,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頭,驢一百七十一頭,羊六百五十口。
弓手 元制,郡邑設弓手,以防盜也。
內而京師,有南北兩城兵馬司,外而諸路府所轄州縣,設縣尉司、巡檢司、捕盜所,皆置巡軍弓手,而其數則有多寡之不同。
職巡邏,專捕獲。
官有綱運及流徙者至,則執兵仗導送,以轉相授受。
外此則不敢役,示專其職焉。
世祖中統五年,隨州府驛路設置巡馬及馬步弓手,驗民戶多寡,定立額數。
除本管頭目外,本處長官兼充提控官。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
有公事急速及喪病產育之類,則不在此限。
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準贖元寶鈔一貫。
州縣城池相離遠處,其間五七十裡,所有村店及二十戶以上者,設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須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