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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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宋大事記講義卷四
宋呂中撰
太宗皇帝
太平興國八年
雍熙四年
端拱二年
淳化五年
至道二年
即帝位
開寳九年十月即皇帝位,以薛居正、沈義倫為左右仆射,盧多遜中書侍郎并平章事,李漢、超、郭進加觀察使。
轉運使 開寳九年十一月,令轉運以三科察舉,分上、中、下三科,歲終以聞。
政績尤異為上 轉運置于幹德,本以總利權耳,而兼糾察官吏自此始。
厥後有判官,有副使,又有提刑獄,皆所以糾察官吏。
此漢部刺史職也。
漢部刺史十三州,以六條問事,其五條皆及二千石,考其秩則六百石耳。
秩卑則其人自奮,權重則其志得行。
至于綏和成帝。
更之為牧,秩二千石,其法隳矣。
本朝之監司以台、省、寺、監為之,雖宰臣侍從為帥,亦許彈劾,此我宋三百餘年無藩鎮之患者,蓋以此也。
信矣,監司之職其一,道、守、令之觀望欤。
故監司志于舉廉則買犢還珠,郡有賢太守矣。
循雉鳴琴,邑有賢令尹矣。
監司志于律貪則望風解印,自甘遁迹者矣。
故人私恩,難庇二天者矣。
此我太宗特重轉運以察官吏者,所以不輕于用人也。
三司使 開寳九年十二月置三司副使。
以賈琰為之。
三司置副使始此。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分三司,各置使。
上曰:“三司奏事紛纭異同,疊執己見,朕每以理開谕,端拱初欲置判官十二員,羅處約言三司非古制,唐自兵寇相仍,以賦調筦榷之所出,故自尚書省分三司以董之,今則倉部、金部安能知帑藏之虛盈?司田、司川孰能知河渠之逺近?有名無實,積習成常,今宜複舊制。
若三司之中,更置僚屬,則愈失本原矣。
” 淳化二年七月,令三司均節财用。
上謂李惟清曰:“夫貨财所以濟用度,取之不以其道,違惠養斯民之意,豈能召和氣乎?其務裁節,毋緻厚斂。
” 淳化四年五月,并三司置一司,命魏羽領之。
诏罷鹽鐵、度支、戶部等使三司,但置使一員、判官六員、推官三員。
從馬應昌之議。
淳化四年十月,三司置二使,分領左右計。
閏月又置三司總計使,同四年命陳恕領之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分判十道,每事三使通議之,恕以為官司各建,政令互出非便。
上不聽,踰年仍複舊制。
初,梁蔣知吉州,上賞其強幹,記其名于禦屏,至是用其為右計判官。
淳化五年十二月,三司複各置使,命陳恕等領之。
上嘗題于柱曰:“真鹽鐵陳恕。
”出入三司首尾十八年,言稱職者以恕為首。
至道元年十月,并三司勾院為一。
上嘗召三司孔目官李溥等二十七人,問以錢谷之務,溥等條上利害七十一事,中書參校其四十四事可行,遂着于籍。
國朝以宰相掌民,樞密掌兵,三司掌财,目為計相,其權至重。
正使位亞執政,恩數與樞同,副使位亞待制,廪祿與卿監同。
自唐及五代,胄按隸之夏官,磨勘衙司隸之秋官,修造河梁隸之冬官,而地官不得與焉,國朝悉屬之。
三司職任既專,利權不分矣。
然我太祖之時,既分三司各置使矣,又并三司為一使,又置三司總計使,以陳恕為之,分則出納移用,政令互出,動相違戾;合則錢糧繁劇,非一人所能總,然使三司得如陳晉公之通曉,則合而為一可也,否則不如分之,可以互相稽考也。
抑财利
轉運使 開寳九年十一月,令轉運以三科察舉,分上、中、下三科,歲終以聞。
政績尤異為上 轉運置于幹德,本以總利權耳,而兼糾察官吏自此始。
厥後有判官,有副使,又有提刑獄,皆所以糾察官吏。
此漢部刺史職也。
漢部刺史十三州,以六條問事,其五條皆及二千石,考其秩則六百石耳。
秩卑則其人自奮,權重則其志得行。
至于綏和成帝。
更之為牧,秩二千石,其法隳矣。
本朝之監司以台、省、寺、監為之,雖宰臣侍從為帥,亦許彈劾,此我宋三百餘年無藩鎮之患者,蓋以此也。
信矣,監司之職其一,道、守、令之觀望欤。
故監司志于舉廉則買犢還珠,郡有賢太守矣。
循雉鳴琴,邑有賢令尹矣。
監司志于律貪則望風解印,自甘遁迹者矣。
故人私恩,難庇二天者矣。
此我太宗特重轉運以察官吏者,所以不輕于用人也。
三司使 開寳九年十二月置三司副使。
以賈琰為之。
三司置副使始此。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分三司,各置使。
上曰:“三司奏事紛纭異同,疊執己見,朕每以理開谕,端拱初欲置判官十二員,羅處約言三司非古制,唐自兵寇相仍,以賦調筦榷之所出,故自尚書省分三司以董之,今則倉部、金部安能知帑藏之虛盈?司田、司川孰能知河渠之逺近?有名無實,積習成常,今宜複舊制。
若三司之中,更置僚屬,則愈失本原矣。
” 淳化二年七月,令三司均節财用。
上謂李惟清曰:“夫貨财所以濟用度,取之不以其道,違惠養斯民之意,豈能召和氣乎?其務裁節,毋緻厚斂。
” 淳化四年五月,并三司置一司,命魏羽領之。
诏罷鹽鐵、度支、戶部等使三司,但置使一員、判官六員、推官三員。
從馬應昌之議。
淳化四年十月,三司置二使,分領左右計。
閏月又置三司總計使,同四年命陳恕領之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分判十道,每事三使通議之,恕以為官司各建,政令互出非便。
上不聽,踰年仍複舊制。
初,梁蔣知吉州,上賞其強幹,記其名于禦屏,至是用其為右計判官。
淳化五年十二月,三司複各置使,命陳恕等領之。
上嘗題于柱曰:“真鹽鐵陳恕。
”出入三司首尾十八年,言稱職者以恕為首。
至道元年十月,并三司勾院為一。
上嘗召三司孔目官李溥等二十七人,問以錢谷之務,溥等條上利害七十一事,中書參校其四十四事可行,遂着于籍。
國朝以宰相掌民,樞密掌兵,三司掌财,目為計相,其權至重。
正使位亞執政,恩數與樞同,副使位亞待制,廪祿與卿監同。
自唐及五代,胄按隸之夏官,磨勘衙司隸之秋官,修造河梁隸之冬官,而地官不得與焉,國朝悉屬之。
三司職任既專,利權不分矣。
然我太祖之時,既分三司各置使矣,又并三司為一使,又置三司總計使,以陳恕為之,分則出納移用,政令互出,動相違戾;合則錢糧繁劇,非一人所能總,然使三司得如陳晉公之通曉,則合而為一可也,否則不如分之,可以互相稽考也。
抑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