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節:第二章 先秦:盜墓史的發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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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下水位高于墓坑,在重力作用下,坑壁四周的地下水就會不斷滲流于墓坑,直至與地下水持平。

    從當年殘留在椁牆的水鏽痕迹看,水深約2.2米即可達到飽和與持平狀态。

    當墓坑被盜掘後,因上部雨水灌入坑内,使坑内的水再度上漲,直至升到椁蓋闆為止。

     當然,作為一個破解之謎,僅限于漢代之前的豎穴土坑木椁墓,若是唐代以山為陵式墓葬,或明代之後開啟的券式石砌洞式墓形制,墓内積水形同水庫已屬常見之現象,不足為奇。

    但無論曆史上還是近現代,所有的盜墓者甚至考古工作者,一旦遇到水庫型的墓葬,要想得到墓室内的器物,很難通過摸魚法實現,最穩妥的辦法就是采用吸水法,即以澤竭而漁的方式取出墓中寶物。

    此種方式方法在中國曆史上已是屢見不鮮,隻是成敗不同而已。

     很顯然,像擂鼓墩古墓的這個古代盜賊,是無法把一潭清水全部吸出十幾米深的洞外的。

    當時尚未發明潛水泵,像筒車、牛車、踏車、拔車、桔槔等半機械化吸水工具也未得發明創造,即使有如潛水泵、筒車、龍骨水車這樣的特殊機械,也不能使用。

    因為那如同站在擂鼓墩山崗上高聲叫喊:“我要盜墓,我要作死!” 既然無力向外吸水,是否可以像後世的跳水能手一樣,一頭紮入水中用手打撈椁室中的文物?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盜墓賊膽量再大,技術再高明,但畢竟是一些社會底層的普通百姓。

    就如同職業殺手的職責是殺人而不是被人殺一樣,盜墓者的職責是盜取死者的墓葬以便從中獲利,而不是主動尋找死路葬身墓中。

    在如此狹小深邃的空間内,除非有現代化的潛水服和相應的潛水設備,否則不能為之。

    明代宋應星在《天工開物》中,說到古代職業采珠人乘舟船下水作業時的情形,曾雲:“舟中以長繩系沒人腰,攜籃投水。

    凡沒人以錫造彎環空管,其本缺處對掩沒人口鼻,令舒透呼吸于中,别以熟皮包絡耳項之際。

    極深者至四五百尺,拾蚌籃中。

    氣逼則撼繩,其上急提引上,無命者或葬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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