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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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綸公奏參督臣閉城株守,奉旨切責。

    吳公乃出,督師于黃州。

    吳公遺書于公。

    其略雲:“吾意堅守,待君東下,自是正辦。

    今為人所逼,以一死報國,無複他望。

    君所練水、陸各軍,必俟稍有把握,而後可以出而應敵。

    不可以吾故,率爾東下。

    東南大局,恃君一人,務以持重為意,恐此後無有繼者。

    吾與君所處,固不同也。

    ”公得書,深憂之。

    駱公秉章調羅澤南等湘勇二營,溯湘而上,會剿土匪。

    初十日,抵衡州。

     公與羅公商榷兵事,更定陸軍營制,以五百人為一營,每營四哨,每哨八隊,親兵一哨六隊,火器刀矛,各居其半。

    每營用長夫百八十人,營官、哨官、隊長以至勇夫薪糧,分毫悉經手定。

    刊立營制數十條,營規亦數十條。

    自此以後,湘勇轉戰遍于各省,一依公所定規制行之。

    廣東協撥鄂饷七萬兩,委員解楚,道出郴、桂。

    适永興土匪起,公乃令羅澤南帶勇迎護粵饷,剿捕土匪,平之。

    公前奏一疏,于十六日奉到朱批:“現在安省待援甚急,若必偏執己見,則太覺遲緩。

    朕知汝尚能激發天良,故特命汝赴援以濟燃眉。

    今觀汝奏,直以數省軍務一身克當。

    試問汝之才力能乎?否乎?平時漫自矜诩,以為無出己之右者。

    及至臨事,果能盡符其言甚好;若稍涉張皇,豈不贻笑于天下?著設法趕緊赴援,能早一步,即得一步之益。

    汝能自擔重任,迥非畏葸者比。

    言既出諸汝口,必須盡如所言,辦與朕看。

    ”欽此。

    公于二十一日具疏,逐條陳明:其一,起行之期,必俟粵東解炮到楚,稍敷配用,即行起程;其一、黃州巴河,被賊宗占踞,必先掃蕩鄂境江面,乃能赴皖;其一,武昌為金陵上遊,賊所必争,目今宜力保武昌,然後可以進剿;其一臣所練之勇,現在郴、桂一帶剿辦土匪,不能遽行撤回,俟來年正月船炮将齊之時,一并帶赴下遊。

    其後一條奏稱:饷乏兵單,成效不敢必,唯有愚誠,不敢避死而已。

    與其将來毫無功績,受大言欺君之罪,不如此時據實陳明,受畏葸不前之罪。

    疏入,奉朱批:“成敗利鈍,固不可逆睹。

    然汝之心可質天日,非獨朕知。

    若甘受畏葸之罪,殊屬非是。

    ”欽此。

    公又具摺奏稱:“衡、永、郴、桂一帶,尚有一股會匪,剿捕未畢,馀黨尚多。

    此股會匪,實為湖南巨患,亦是臣經手未完之件。

    ”奉朱批:“汝以在籍人員,能如是出力,已屬可嘉。

    著知會撫臣剿辦,或有汝素來深信之紳士,酌量辦理亦可。

    ”欽此。

    公又因衡陽、清泉兩縣,每用保甲催征銀糧,民戶抗欠,則追此保甲,而保甲亦包攬為奸,反置團防事于不理。

    公批饬兩縣,令但責成保甲稽查土匪,而催征仍責之吏役。

    亦于是摺附片陳奏。

    奉朱批:“此亟應改易者,着知照駱秉章将改辦章程,速行複奏。

    ” 欽此。

    衡州府縣差役,人數甚多,詐索鄉闾,倚勢作威。

    公訪得惡差數人誅戮之,不少寬貸。

    公于地方之事,知無不為,意在鋤奸宄以安良善,不以侵官越俎為嫌也。

    江忠烈公忠源自六安力疾入守廬州府,賊糾黨合圍數重。

    劉長佑、江忠■等以楚勇往援,及各路援軍皆阻隔不得進。

    十二月十七日,府城陷,江公赴水死之,城中殉難者不能悉記。

    候補知府陳公源衮、知縣鄒公漢勳死尤烈。

    陳公者,公同年友;鄒公者,亦公所推許也。

    船廠趱工,歲暮不息,成者過半。

    二十七日,公自衡州回籍省親。

     是年夏四月,賊黨林鳳祥自揚州掠衆北竄,陷滁州,踞臨淮關,複陷鳳陽府。

     遂北竄河南,陷歸德,撲開封省城,渡黃河。

    六月,圍攻懷慶府。

    八月,竄入山西,陷平陽府,複出至臨氵名關,陷深州。

    九月,犯天津府,跨靜海、獨流二城。

     江南大營向公榮、江北大營琦善公駐兩城外圍,攻經年,未得一戰。

    内閣學士勝保公率兵追林逆一股,轉戰數千裡。

    賊勢飙忽不可遏。

    欽差大臣直隸總督讷爾經額督兵敗賊于懷慶。

    賊之竄山西擾畿輔也。

    山西巡撫以下失守各員,與督兵之都統、提鎮大員多獲罪。

    诏授勝保為欽差大臣,逮讷爾經額治罪,特命惠親王為奉命大将軍,稱科爾沁郡王僧格林沁為參贊大臣,會兵進剿,賊勢少蹙。

    左都禦史雷以誠募勇于揚州,并收■捐,以濟軍饷。

    各省■捐始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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