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關燈
小
中
大
力贖罪。
十八日,公具摺奏陳:嶽州陸軍敗潰,水師遇風壞船,力難應敵,恐戰船洋炮反以資賊,遂乘風退保省城,皆由臣不谙軍旅,調度乖方,請交部治罪。
附片奏船隻遇風沉損情形,鄒國彪傷亡請恤。
又奏探明前路賊情一片。
官軍在崇、通者,屢獲勝仗,胡公林翼有初六日上塔市之勝,塔齊布公有十四日沙坪之勝。
賊勢少挫。
值賊船上竄,長沙戒嚴。
公乃調胡林翼、塔齊布兩軍旋省,委林源恩以平江勇扼守,防其南竄。
二十二日,奏報崇、通勝仗一摺。
奏稱:武昌以南等屬州縣,皆已為賊所踞,臣本拟痛剿崇、通一役,即可直抵鄂省,以資救援。
不謂嶽州一敗,大股上竄,須酌撤通城之兵,回保長沙,此皆臣調度乖方所緻也。
公之回長沙也,竹亭公為書以誡公,謂其築壘不堅,調軍太散,皆取敗之道。
結陣之法,緝奸之法,皆宜加意講求,尤以早起早食為要。
自是以後,公每日未明而起,甫明而食,凡十馀年如一日。
賊船竄踞靖港市,複分股由陸路擾甯鄉南及湘潭。
二十七日,湘潭失守,賊于城外築壘自固,于湘水上遊掠民船數百号,豎立木城,以阻援師。
二十八日,塔齊布公督軍馳至湘潭,奮擊賊營,大破之。
連戰四日夜,斃賊數千人。
官軍力戰殺賊之多,實自此役始。
二十九日,公派水師五營,駛赴湘潭助剿。
四月初一時,水師大破賊船于湘潭。
陸軍攻賊壘,盡破之。
初二日,公自督戰船四十号、陸勇八百人,擊賊于靖港市。
西南風發,水流迅急,不能停泊,為賊所乘。
水勇潰散,戰船為賊所焚,或掠以去。
公自成師以出,竭力經營,初失利于嶽州,繼又挫敗于靖港,憤極赴水兩次,皆左右援救以出。
而是日水師适破賊船于湘潭,連日報捷,軍勢少振。
初三日,水師盡毀賊所掠船。
塔齊布公會各軍兜剿,屢破之。
初五日,克複湘潭縣城,賊乃大潰。
自粵逆稱亂以來,未受大創。
湘潭一役,始經兵勇痛加剿洗,人人有殺賊之志矣。
公之回長沙也,駐營南門外高峰寺。
湘勇屢潰,恒為市井小人所诟侮,官紳之間,亦有譏彈者,公憤欲自裁者屢矣。
公言古人用兵,先明功罪賞罰,今時事艱難,吾以義聲倡導,鄉人諸君,從我于危亡之地,非有所利也,故于法亦有所難施,所以兩次緻敗,蓋由于此。
湘潭未捷之時,公與駱公會奏賊勢全注湖南,大局堪虞,請旨速饬廣東、貴州遄調兵勇來楚協剿一摺。
初十日,兵部火票遞到前摺。
奉上谕:“曾國藩奏失州水陸各軍接仗情形并自請治罪一摺。
此次嶽州水軍,雖獲小勝,惟因陸路失利,以緻賊匪複行上竄,曾國藩統領水陸諸軍,調度無方,實難辭咎,著交部嚴加議處。
仍著督帶師船,迅速進剿,克複嶽州,即行赴援武昌,毋得再有延誤。
” 欽此。
又奉上谕:“曾國藩所統各勇,為數過多,既須剿辦粵逆,又須搜捕土匪。
即如所奏,有撥赴平江、通城者,有撥赴臨湘、蒲圻者,又有不能依限前進者。
散布各處,照料既不能周,剿捕自難得力,一有敗衄,人無固志,似此何能力圖進取?此時肅清江面,專恃此軍。
曾國藩初次接仗,即有挫失,且戰船被風沉損多隻,何事機不順若是!現在湖北待援孔亟,曾國藩以在籍紳士,若隻專顧湖南,不為通籌全局之計,平日所以自許者安在?鮑起豹本系水師大員,何以不令督帶舟師剿辦賊匪,是否不能得力?且該提督何以陸路亦未帶兵前進?著駱秉章查明具奏。
“欽此。
十二日,公與駱公會奏官軍擊賊靖港互有勝負,賊由陸路攻陷湘潭,官軍水陸夾擊大獲勝仗,巨股殲克複縣城一摺。
随摺奏保副将塔齊布、守備周鳳山,同知褚汝航、知縣夏銮、千總楊載福、文生彭玉麟、哨官張宏邦、訓導江忠淑八員。
是役以塔齊布公為功首,而水師立功,亦于是始著。
公專摺奏:靖港戰敗,水師半潰,實由臣調度乖方,請交部從重治罪,并請特派大臣總統此軍。
臣未赴部之先,仍當力圖補救。
附片奏保塔齊布、褚汝航等數員,可分水、陸将領之任。
奉上谕:“屯聚靖港,逆船經曾國藩親督舟師進剿,雖小有斬獲,旋以風利水急,戰船被焚,以緻兵勇多有潰敗。
據曾國藩自請從重治罪,實屬咎有應得。
姑念湘潭全勝,水勇甚為出力,著加恩免其治罪,即行革職,仍趕緊督勇剿賊,帶罪自效。
湖南提督鮑起豹自賊竄湖南以來,并未帶兵出省,疊次奏報軍務,僅止列銜會奏。
提督有統轄全省官兵之責,似此株守無能,實屬大負委任。
鮑起豹著即革職,所有湖南提督印務,即著塔齊布暫行署理。
該部知道。
”欽此。
又奉上谕:“曾國藩統領舟師,屢有挫失,此摺所陳纰缪各情,朕亦不複過加譴責。
現在所存水陸各勇,僅集有四千馀人。
若率以東下,誠恐兵力太單。
該革員現複添修戰船,換募水勇,據稱一兩月間當有起色。
果能确有把握,亦尚不難轉敗為功。
目下楚北賊蹤,由應山竄回德安;随州之賊,亦回武漢。
是鄂省望援甚急。
該撫等務當饬督水陸各軍,迅将此股敗竄之匪殲滅淨盡,兼可赴援武昌,以顧大局。
“欽此。
官軍既複湘潭,馀賊潰竄者擒捕殆盡,賊船在靖港者聞風下駛,嶽州賊亦退出。
公所造戰船,經嶽州之損,靖港之敗,去其大半。
旋委員于衡州、湘潭設兩廠,續造船六十号,較前更加堅緻。
長沙亦設廠重修百數十号。
已潰之勇丁,不複收集,别募水陸兵勇數千人。
每船增設哨官一員。
調羅澤南、李續賓帶所部湘勇回長沙,又委增募湘勇數營。
将領立功者,獎拔保奏,潰敗者革退更置。
奏調水師弁兵于兩粵。
廣西巡撫委知府李孟群募水勇一千名,廣東委派總兵陳輝龍帶水師四百員名、炮一百尊,赴湖南會剿。
規模重整,軍容複壯矣。
通城賊南犯,林源恩帶勇堵之。
公調江忠淑、陳鑒源等帶勇會剿,破之。
五月初八日,公具摺恭謝天恩。
奏稱:臣屢奉谕旨,饬令迅速東下,數月之久,未能前進,複多挫失,且愧且憾。
是以籲請治罪。
乃蒙皇上俯從寬宥,貸其前愆。
期其後效。
臣現将水陸各軍嚴汰另募,重整規模。
一俟料理完畢,即星夜遄征,誓滅此賊,以雪挫敗之恥,贖遲延之罪。
又因前摺奉到批谕,有太不明白之語,附片複陳湘潭、甯鄉、靖港三處賊蹤來去、官兵勝敗曲折情形。
又附片奏請署提督塔齊布會師東下,出省剿賊。
又奏稱:臣系革職人員,此後出境剿賊,一切軍情,必須随時奏報,請容臣專摺奏事。
奉朱批:“淮汝單銜奏事。
”欽此。
又奉上谕“曾國藩添募水陸兵勇,及新造重修戰船,既據奏稱,已可集事,則肅清江面之舉,仍借此一軍,以資得力。
塔齊布膽識俱壯,堪膺剿賊之任。
著駱秉章即饬統領弁兵,迅速出境。
曾國藩與該署提督共辦一事,尤應謀定後戰,務期确有把握,萬不可徒事孟浪,再緻挫失”等因。
欽此。
賊既退出湖南,旋複上犯,陷華容,踞嶽州,分擾洞庭之西湖。
十三日,陷龍陽,掠民船,攻常德府。
十六日,陷踞之。
塔齊布公統帶兵勇三千,先赴嶽州進剿。
公乃調胡林翼與周鳳山、李輔朝等,帶勇由益陽進剿常德。
行抵龍陽,湖水驟漲。
賊船乘水攻營,周鳳山等小挫。
胡公林翼督各勇回益陽,改道繞赴常德。
六月,船廠修造戰船畢工。
廣東總兵陳輝龍到長沙,添造淺水拖罟二号。
李孟群所募廣西水勇千名,亦到長沙,與公所新募水勇日夜操練,刻期進剿。
漢陽之賊,于春初分股溯漢水,陷德安、随州。
江漢城邑,大半殘破。
湖北學政侍郎青麟入守武昌,署巡撫事。
将軍台湧駐營随州,署總督事。
賊于三月陷安陸府,四月陷荊門州,犯荊州府。
将軍官文公遣兵擊卻之。
賊竄陷宜昌府。
五月複下竄宜都、枝江,由太平口南入洞庭,與西湖股匪合并,陷澧州、安鄉等城。
青麟守武昌數月,城外賊蹤四布,糧盡援絕,乃率饑軍數千突圍南出,就饷于長沙。
賊遂陷武昌省城,踞之。
公與駱公籌發饷銀二萬兩,以赈鄂軍,資遣至荊州。
青麟奉旨正法,台湧革職。
诏以楊霈署湖廣總督
十八日,公具摺奏陳:嶽州陸軍敗潰,水師遇風壞船,力難應敵,恐戰船洋炮反以資賊,遂乘風退保省城,皆由臣不谙軍旅,調度乖方,請交部治罪。
附片奏船隻遇風沉損情形,鄒國彪傷亡請恤。
又奏探明前路賊情一片。
官軍在崇、通者,屢獲勝仗,胡公林翼有初六日上塔市之勝,塔齊布公有十四日沙坪之勝。
賊勢少挫。
值賊船上竄,長沙戒嚴。
公乃調胡林翼、塔齊布兩軍旋省,委林源恩以平江勇扼守,防其南竄。
二十二日,奏報崇、通勝仗一摺。
奏稱:武昌以南等屬州縣,皆已為賊所踞,臣本拟痛剿崇、通一役,即可直抵鄂省,以資救援。
不謂嶽州一敗,大股上竄,須酌撤通城之兵,回保長沙,此皆臣調度乖方所緻也。
公之回長沙也,竹亭公為書以誡公,謂其築壘不堅,調軍太散,皆取敗之道。
結陣之法,緝奸之法,皆宜加意講求,尤以早起早食為要。
自是以後,公每日未明而起,甫明而食,凡十馀年如一日。
賊船竄踞靖港市,複分股由陸路擾甯鄉南及湘潭。
二十七日,湘潭失守,賊于城外築壘自固,于湘水上遊掠民船數百号,豎立木城,以阻援師。
二十八日,塔齊布公督軍馳至湘潭,奮擊賊營,大破之。
連戰四日夜,斃賊數千人。
官軍力戰殺賊之多,實自此役始。
二十九日,公派水師五營,駛赴湘潭助剿。
四月初一時,水師大破賊船于湘潭。
陸軍攻賊壘,盡破之。
初二日,公自督戰船四十号、陸勇八百人,擊賊于靖港市。
西南風發,水流迅急,不能停泊,為賊所乘。
水勇潰散,戰船為賊所焚,或掠以去。
公自成師以出,竭力經營,初失利于嶽州,繼又挫敗于靖港,憤極赴水兩次,皆左右援救以出。
而是日水師适破賊船于湘潭,連日報捷,軍勢少振。
初三日,水師盡毀賊所掠船。
塔齊布公會各軍兜剿,屢破之。
初五日,克複湘潭縣城,賊乃大潰。
自粵逆稱亂以來,未受大創。
湘潭一役,始經兵勇痛加剿洗,人人有殺賊之志矣。
公之回長沙也,駐營南門外高峰寺。
湘勇屢潰,恒為市井小人所诟侮,官紳之間,亦有譏彈者,公憤欲自裁者屢矣。
公言古人用兵,先明功罪賞罰,今時事艱難,吾以義聲倡導,鄉人諸君,從我于危亡之地,非有所利也,故于法亦有所難施,所以兩次緻敗,蓋由于此。
湘潭未捷之時,公與駱公會奏賊勢全注湖南,大局堪虞,請旨速饬廣東、貴州遄調兵勇來楚協剿一摺。
初十日,兵部火票遞到前摺。
奉上谕:“曾國藩奏失州水陸各軍接仗情形并自請治罪一摺。
此次嶽州水軍,雖獲小勝,惟因陸路失利,以緻賊匪複行上竄,曾國藩統領水陸諸軍,調度無方,實難辭咎,著交部嚴加議處。
仍著督帶師船,迅速進剿,克複嶽州,即行赴援武昌,毋得再有延誤。
” 欽此。
又奉上谕:“曾國藩所統各勇,為數過多,既須剿辦粵逆,又須搜捕土匪。
即如所奏,有撥赴平江、通城者,有撥赴臨湘、蒲圻者,又有不能依限前進者。
散布各處,照料既不能周,剿捕自難得力,一有敗衄,人無固志,似此何能力圖進取?此時肅清江面,專恃此軍。
曾國藩初次接仗,即有挫失,且戰船被風沉損多隻,何事機不順若是!現在湖北待援孔亟,曾國藩以在籍紳士,若隻專顧湖南,不為通籌全局之計,平日所以自許者安在?鮑起豹本系水師大員,何以不令督帶舟師剿辦賊匪,是否不能得力?且該提督何以陸路亦未帶兵前進?著駱秉章查明具奏。
“欽此。
十二日,公與駱公會奏官軍擊賊靖港互有勝負,賊由陸路攻陷湘潭,官軍水陸夾擊大獲勝仗,巨股殲克複縣城一摺。
随摺奏保副将塔齊布、守備周鳳山,同知褚汝航、知縣夏銮、千總楊載福、文生彭玉麟、哨官張宏邦、訓導江忠淑八員。
是役以塔齊布公為功首,而水師立功,亦于是始著。
公專摺奏:靖港戰敗,水師半潰,實由臣調度乖方,請交部從重治罪,并請特派大臣總統此軍。
臣未赴部之先,仍當力圖補救。
附片奏保塔齊布、褚汝航等數員,可分水、陸将領之任。
奉上谕:“屯聚靖港,逆船經曾國藩親督舟師進剿,雖小有斬獲,旋以風利水急,戰船被焚,以緻兵勇多有潰敗。
據曾國藩自請從重治罪,實屬咎有應得。
姑念湘潭全勝,水勇甚為出力,著加恩免其治罪,即行革職,仍趕緊督勇剿賊,帶罪自效。
湖南提督鮑起豹自賊竄湖南以來,并未帶兵出省,疊次奏報軍務,僅止列銜會奏。
提督有統轄全省官兵之責,似此株守無能,實屬大負委任。
鮑起豹著即革職,所有湖南提督印務,即著塔齊布暫行署理。
該部知道。
”欽此。
又奉上谕:“曾國藩統領舟師,屢有挫失,此摺所陳纰缪各情,朕亦不複過加譴責。
現在所存水陸各勇,僅集有四千馀人。
若率以東下,誠恐兵力太單。
該革員現複添修戰船,換募水勇,據稱一兩月間當有起色。
果能确有把握,亦尚不難轉敗為功。
目下楚北賊蹤,由應山竄回德安;随州之賊,亦回武漢。
是鄂省望援甚急。
該撫等務當饬督水陸各軍,迅将此股敗竄之匪殲滅淨盡,兼可赴援武昌,以顧大局。
“欽此。
官軍既複湘潭,馀賊潰竄者擒捕殆盡,賊船在靖港者聞風下駛,嶽州賊亦退出。
公所造戰船,經嶽州之損,靖港之敗,去其大半。
旋委員于衡州、湘潭設兩廠,續造船六十号,較前更加堅緻。
長沙亦設廠重修百數十号。
已潰之勇丁,不複收集,别募水陸兵勇數千人。
每船增設哨官一員。
調羅澤南、李續賓帶所部湘勇回長沙,又委增募湘勇數營。
将領立功者,獎拔保奏,潰敗者革退更置。
奏調水師弁兵于兩粵。
廣西巡撫委知府李孟群募水勇一千名,廣東委派總兵陳輝龍帶水師四百員名、炮一百尊,赴湖南會剿。
規模重整,軍容複壯矣。
通城賊南犯,林源恩帶勇堵之。
公調江忠淑、陳鑒源等帶勇會剿,破之。
五月初八日,公具摺恭謝天恩。
奏稱:臣屢奉谕旨,饬令迅速東下,數月之久,未能前進,複多挫失,且愧且憾。
是以籲請治罪。
乃蒙皇上俯從寬宥,貸其前愆。
期其後效。
臣現将水陸各軍嚴汰另募,重整規模。
一俟料理完畢,即星夜遄征,誓滅此賊,以雪挫敗之恥,贖遲延之罪。
又因前摺奉到批谕,有太不明白之語,附片複陳湘潭、甯鄉、靖港三處賊蹤來去、官兵勝敗曲折情形。
又附片奏請署提督塔齊布會師東下,出省剿賊。
又奏稱:臣系革職人員,此後出境剿賊,一切軍情,必須随時奏報,請容臣專摺奏事。
奉朱批:“淮汝單銜奏事。
”欽此。
又奉上谕“曾國藩添募水陸兵勇,及新造重修戰船,既據奏稱,已可集事,則肅清江面之舉,仍借此一軍,以資得力。
塔齊布膽識俱壯,堪膺剿賊之任。
著駱秉章即饬統領弁兵,迅速出境。
曾國藩與該署提督共辦一事,尤應謀定後戰,務期确有把握,萬不可徒事孟浪,再緻挫失”等因。
欽此。
賊既退出湖南,旋複上犯,陷華容,踞嶽州,分擾洞庭之西湖。
十三日,陷龍陽,掠民船,攻常德府。
十六日,陷踞之。
塔齊布公統帶兵勇三千,先赴嶽州進剿。
公乃調胡林翼與周鳳山、李輔朝等,帶勇由益陽進剿常德。
行抵龍陽,湖水驟漲。
賊船乘水攻營,周鳳山等小挫。
胡公林翼督各勇回益陽,改道繞赴常德。
六月,船廠修造戰船畢工。
廣東總兵陳輝龍到長沙,添造淺水拖罟二号。
李孟群所募廣西水勇千名,亦到長沙,與公所新募水勇日夜操練,刻期進剿。
漢陽之賊,于春初分股溯漢水,陷德安、随州。
江漢城邑,大半殘破。
湖北學政侍郎青麟入守武昌,署巡撫事。
将軍台湧駐營随州,署總督事。
賊于三月陷安陸府,四月陷荊門州,犯荊州府。
将軍官文公遣兵擊卻之。
賊竄陷宜昌府。
五月複下竄宜都、枝江,由太平口南入洞庭,與西湖股匪合并,陷澧州、安鄉等城。
青麟守武昌數月,城外賊蹤四布,糧盡援絕,乃率饑軍數千突圍南出,就饷于長沙。
賊遂陷武昌省城,踞之。
公與駱公籌發饷銀二萬兩,以赈鄂軍,資遣至荊州。
青麟奉旨正法,台湧革職。
诏以楊霈署湖廣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