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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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懲辦,則洋人自不至節外生枝,再歸咎于府縣” 等因。

    欽此。

    十九日,公奏奉谕旨,檄催劉銘傳赴直隸統帶銘軍,并陳明江面水師與洋面不同,彭玉麟、揚嶽斌在籍情形,因及捍禦外侮,徐圖自強之法。

    二十日,奉上谕“軍機大臣呈遞直隸按察使錢鼎銘禀函,不勝詫異!張光藻、劉傑以奉旨治罪人員,即使患病屬實,亦應在天津聽候查辦。

    乃該革員等,一赴順德,一赴密雲,捏病遠避,尚複成何事體!朝廷令該革員赴津,實曲示保全之意。

    乃皆不能體會,置身事外。

    曾國藩率行給假他出,實屬不知緩急”等因。

    欽此。

    二十三日,奉上谕:“近來内外臣工,往往遇事機緊急,徒事張皇,迨禍患略平,則又洩沓成風。

    為目前苟安之計,即使創立戰守章程,而在事諸臣奉行不力,有名無實,遂使朝廷深謀遠慮均屬具文。

    似此因循成習,何時可冀自強?何時可平外患?宵旰焦憂,無時或釋。

    ”欽此。

    二十五日,劉傑到案。

    丁公日昌到天津。

     即日懸賞勒限緝拿兇犯。

    二十六日,奉上谕:“該督到津後,統籌全局,次第辦理,其中委曲求全萬不得已之苦衷,在稍達事理者,自無不諒。

    刻下府縣一層,堅持定見,當可就我範圍,如能将為首滋事及下手之人嚴拿務獲,訊取确供,按律議抵,大局似可粗定。

    ”欽此。

    二十七日,張光藻到案。

    三十日,公與毛公會奏已革天津府、縣到津日期一摺。

    奏稱:該員六月十六日撤任,即行請假,臣見其本無大過,故允其所請。

    其後奉到谕旨,即飛檄催提,目下均已到案。

    頃接總理衙門來信雲,有法國照會,言及該府縣主使證據,現饬同文館翻譯,應俟譯文寄津,按照所指情節,逐一質訊,再行取具親供,錄送核辦。

    至查拿兇犯,現已獲三十七名,仍嚴饬盡數弋獲,從嚴懲辦,以杜外患。

     八月初二日,總理衙門奏天津一案與洋人照會來往辯論情形一摺。

    奉谕旨鈔寄,令公迅速緝兇,詳訊嚴辦,催取府縣親供,及早結案。

    兩江總督馬端敏公新贻,猝遇行刺,因傷出缺。

    初四日,奉上谕:“曾國藩著調補兩江總督,直隸總督著李鴻章調補。

    ”欽此。

    初七日,公具摺恭謝天恩。

    并奏稱:前在假期之内馳赴天津,實因津事重大,不敢推诿。

    臣目病甚重,往來文件,難以細閱,幕僚拟稿,難以核改。

    江南庶政殷繁,若以病軀承乏,贻誤必多。

    目下津案未結,仍當暫留會辦。

    一俟奏結後,即請開缺,安心調理。

    又特奏保刑部郎中陳欽在總理衙門當差多年,于中外交涉情形洞悉本末。

    頃來天津,與洋人诤論,其辯才足以折服強悍,其誠心足以感動彼族。

    請以署理天津府知府,必收折沖禦侮之效。

    又奏江南月協直隸饷銀,截數報銷。

    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到任。

    初九日,陳欽、劉錫鴻、丁壽昌等會訊府縣親供。

    十一日,公與毛公昶熙、丁公日昌複訊府縣親供。

    十二日,奉到上谕:“曾國藩奏瀝陳病目情形請别簡賢能畀以兩江重任一摺。

    兩江事務殷繁,職任綦重,曾國藩老成宿望,前在兩江多年,情形熟悉,措置鹹宜,現雖目疾未痊,但能坐鎮其間,諸事自可就理。

    所請另簡賢能之處,著毋庸議,仍著俟津案奏結,即著前赴兩江總督之任,毋再固辭。

    ”欽此。

    十四日,奏吳府縣親供,請交部核議,并稱拿獲滋事兇犯八十馀名,俟訊明會奏。

    十七日,毛公昶熙回京師。

    十八日,奉上谕:“此案為日已久,若不趕緊辦結,必緻易生枝節。

     著李鴻章馳赴天津,會同督饬承審各員,認真研鞫,及早拟結。

    “欽此。

    二十三日,公具摺奏審明天津案内第一批人犯,分别定拟。

    又奏咨送複訊府縣供詞,并陳明該員解送刑部,恐難定限。

    又奏稱辦理遲延,自請交部嚴加議處。

    劉公銘傳至天津。

    二十五日,李公鴻章至天津。

    二十七日,陳國瑞到案。

    二十八日,奏已革天津府縣解部起程日期,并抄呈陳國瑞供詞。

    附片奏稱:府縣本無大過,張光藻尤著循聲。

    臣之初意,豈肯加以重咎?過聽浮議,舉措失直,遽将府縣奏交刑部。

    此疏朝上,夕已悔憾。

    外間物議,紛紛不平。

    此次該革員等入獄,誠恐洋人執臣原奏,欲得而甘心,則臣之負疚愈深。

    請敕刑部細核供詞,從輕定議,以平天下吏民之情,臣亦稍釋隐憾。

    并申陳各省民教滋事實情,籌議預杜後患之法。

     二十九日,奏開缺臬司史念祖請授以實缺。

    并陳軍營保舉記名人員,現經部議新章,保至藩、臬者,必先補道員,仍乞聖慈存記,每年于部章之外,特簡實缺數人,實振厲人才之道。

    又奏天津道周家勳開缺,請以陳欽補授天津道缺。

    又代奏提督劉銘傳恭謝恩賞一摺。

     九月初一日,奉上谕:“陳國瑞所遞親供,既與津案并無幹涉,毋庸再令總理衙門刑部複辦。

    ”欽此。

    初三日,丁公日昌回江蘇任。

    初六日,公交卸關防印信,具摺奏報卸篆日期。

    又摺奏報閩省采辦京米十萬石,全數驗收。

    附片奏調前台灣道吳大廷随至江南綜理輪船操練事宜。

    刑部奏已革天津府、縣二員,拟發往軍台效力。

    十一日,奉上谕:“張光藻、劉傑均著從重改發黑龍江效力贖罪,以示懲警。

    ”欽此。

    是案刑部奏結,照例從重定拟,谕旨又以該員私往順德、密雲逗留藐玩,再行從重也。

    是日奉上谕:“經此次嚴辦之後,各直省地方務當曉谕居民,安分守法,毋任再滋事端。

    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并須按照條約,持平妥辦。

     總期中外商民,彼此相安,以靖地方。

    “欽此。

    十三日,奏續訊天津案内第二批人犯,分别定拟。

    附片奏署天津道丁壽昌攝篆已久,情形熟悉,措置裕如,請即補授天津道缺。

    并稱已保臬司劉盛藻與丁壽昌分領銘軍,皆司道中難得之才,亦請簡放道員實缺。

    公以本年壽六十,奉旨賜壽,由軍機處咨交到禦書勳高柱石匾額一面、禦書福壽字各一方、梵銅像一尊、紫檀嵌玉如意一柄、蟒袍一件、吉綢十件、線绉十件。

    十六日,傳摺奏謝天恩。

    又具摺奏遵旨赴任,懇請陛見。

    奏稱:臣前承乏江南,初無治狀,荷蒙獎勵,慚感交并,欲勉從後命,則病軀難供驅策,必緻隕越贻差;欲自遂初衷,則聖恩已極優容,何敢再三渎請?揆諸古人鞠躬盡瘁之義,一息尚存,不敢稍耽安逸。

    附片奏刑部主事陳蘭彬,有任重緻遠之志,不避艱險,仍拟帶至江南,講求防海制器操練輪船之事。

    又奉前次奏結人犯内,有穆巴一名,查無行兇實據,請予開釋。

    另将續獲範永一名,歸案正法,以示慎重人命之意。

    二十三日,由天津啟行入都,公子紀鴻奉歐陽夫人并眷口由運河南旋,公子紀澤從入都。

    二十五日,入都門。

    二十六日,早朝召見于養心殿,奏對十數語。

    二十七日,又召見,奏對十數語。

     十月初一日,奉派入坤甯宮吃肉。

    初三日,張光藻、劉傑來見。

    初六日,軍機大臣傳旨,催公赴江南任。

    初九日,遞摺請訓,傳宣召見,奏對十數語。

    初十日,朝賀萬壽聖節。

    十一日,公六十初度日。

    湖廣同鄉官設宴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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