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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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以為公壽。
十五日,啟行出都。
十八日,次雄縣,藩司錢公鼎銘來見公。
二十六日,抵濟甯州,登舟與眷口船相維南行。
閏十月十三日,低清江浦。
十六日,泊揚州,查勘瓜洲鹽棧。
二十日,行抵金陵,借寓巡道署。
二十二日,接受關防印信。
十一月初一日,專摺奏報接印日期。
初三日,作家訓日課四條:一曰慎獨則心安,二曰主敬則身強,三曰求仁則人悅,四曰習勞則神欽。
江蘇巡撫丁公日昌丁母憂開缺,張公之萬奉旨授江蘇巡撫。
十一日,公奏派應寶時署江蘇藩司,并暫護巡撫印務。
十七日,奉到上谕:“曾國藩著充辦理通商事務大臣。
”欽此,二十二日,丁公日昌扶柩回粵。
舟過金陵,公往吊于舟次。
十二月初二日,專奏本年輪應查閱營伍,請展緩于明年舉行。
又奏丹陽、金壇兩縣,本年仍辦抵征。
又奏揚軍廳堤工報銷。
十六日,奏籌撥湖南、陝、甘軍饷,分别起解,以資接濟。
馬端敏公被戕後,兇犯張汶詳即時擒獲。
诏派漕督張之萬與将軍魁玉會訊,都下言官,累疏奏請推究主謀。
欽命刑部尚書鄭敦謹前往金陵查訊。
二十九日,鄭公抵金陵。
「辛未」同治十年,公六十一歲。
正月初三日,核江蘇水師續議章程。
十二日,具摺奏欽奉谕旨籌議海防、江防事宜一摺。
附片奏預籌日本通商修約章程。
又摺奏陳河運艱難情形,請旨饬各督撫通籌運道全局,為可久之規。
附奏到任未久,請展緩文武密考一案。
二十九日,公與鄭公敦謹奏結張汶詳行刺一案,仍照魁玉、張之萬原拟罪名定拟。
附片複奏犯供實無主使别情。
二月初二日,專摺奏謝年終恩賞。
又摺奏湘、淮各軍剿撚軍需報銷第二案。
又摺奏接到部議,複陳淮南鹽引礙難增價情形。
附片請停止場商内河鹽■。
十五日,監視張汶詳正法。
二十四日,具摺奏詳議河運章程,又奏已故督臣馬新贻請于本籍建祠。
附報張汶詳正法日期。
是月,安徽建平縣境有土匪起,尋捕平之。
歐陽夫人病疫,逾月乃愈。
三月初六日,張公之萬來見公。
十九日,專摺奏湖南永州、寶慶二府引地未便改運粵鹽,并陳明楚省引地被川鹽侵占太甚,請饬部核議。
又續奏采訪忠義第四十三案。
四月十四日,作《江甯府學碑記》。
十六日,專摺奏年終密考學政聲名。
又摺奏江甯府屬田地科則尚未查清,仍辦抵征。
李世忠、陳國瑞在揚州舟中鬥毆,江岸商民大嘩。
公派委瓜洲鎮總兵吳家榜、候補道袁保慶查訊。
是月,大學士文端公倭仁卒于位。
五月初一日,李公瀚章出都,過金陵見公。
十一日,具摺奏結李世忠、陳國瑞尋仇鬥毆一案,請将提督李世忠即行革職,勒令回籍,交地方官嚴加管束;提督陳國瑞以都司降補,勒令速回原籍,不準在揚州逗留。
二十日,作《湖南文征序》。
六月初二日,公攜酒就飲吳公廷棟之宅。
吳公僦寓金陵五年,居宅甚隘,年八十歲,足病不能行步,終日端坐一室,校書不辍。
公每月必一再過訪,談論移時。
公前官京師時,相與講學之友歸然獨存矣。
初八日,泛舟城北玄武湖,回入秦淮,見商民稍複業,為之欣然。
時奉到文宗聖訓全部。
十三日,專摺謝恩。
又代遞在籍前任總督張亮基遺摺。
又奏采訪忠義第四十四案。
二十五日,作《台州墓表》。
七月初三日,公與李公鴻章會奏派委刑部主事陳蘭彬、江蘇同知容闳選帶聰穎子弟,前赴泰西各國肄習技藝。
從前斌椿、志剛、孫家谷等奉命遊曆海外,親見各國軍政船政,皆視為身心性命之學,中國當師仿其意,精通其法。
查明美國新立和約,拟先赴美國學習,計其程途,由東北太平洋乘坐輪船,徑達美國,月馀可到。
已饬陳蘭彬、容闳二員酌議章程,所需經費,請饬下江海關于洋稅項下按年指撥,勿使缺乏。
并請饬下總理衙門,将該員所議章程酌核。
八月初一日,專摺奏湘、淮各軍剿撚軍需報銷尾案。
十二日,赴校場大閱江甯省城督标兵四營,綠營選練新兵五營,留防湘勇二營。
十三日,登舟出省大閱。
十九日,至揚州校閱鹽捕二營、洋槍炮隊二營、奇兵泰州泰興三江興化等五營、留防淮勇三營。
二十一日,專摺奏報查閱營伍日期。
二十八日,至清江浦閱清河漕标七營,淮揚鎮标九營,選練新兵一營。
九月初三日,登陸啟行赴徐州。
初八日,至徐州,閱徐州鎮标中軍營、城守營、蕭縣營,選練新兵二營、淮勇二營。
十五日,回清江舟次。
十九日,泊金山寺。
二十日,舟入丹陽,閱鎮江營、淞北營、淞南營。
二十二日,至常州閱常州營、孟河營、靖江營。
二十六日,至常熟縣閱狼山福山鎮标二營、水師四營,登福山以望洋面。
二十七日,詣周虞仲墓、先賢子遊墓。
二十八日,至蘇州省城,閱撫标兵三營、太湖二營、淮勇二營。
十月初六日,至松工府閱提标八營、選練新兵二營、洋槍隊三營。
初七日,至上海查閱鐵廠、輪船、機器。
洋領事官來見。
十一日,至吳淞口,閱吳淞川沙南彙等八營、外海艇船六營、内洋八團舢闆五營。
并閱輪船新陣鐵廠造成輪船四号:曰恬吉,曰威靖,曰操江,曰測海。
皆公所命名也。
十三日,乘威靖船,且操且行。
十五日,改登測海船回金陵署。
十一月初一日,專摺奏查閱營伍事竣,開單舉劾各營員弁。
又奏遵籌協濟畿輔赈米,拟由江南撥解銀兩赴津,以便籴貸。
又奏運河堤工報銷。
初十日,奏報奧斯馬加國在滬換約事竣,金陵新修督署成。
二十二日,移入署。
二十九日,奏查明李世忠在籍情形。
又奏派大員前赴安徽查辦天長縣令馮至沂自盡一案。
十二月初八日,核定江蘇水師續議事宜。
十六日,何公調任江蘇巡撫,過金陵見公。
二十二日,奏江蘇水師續議章程二十一條。
又奏采訪忠義第四十五案。
附片密保江甯鹽巡道孫衣言可備藩臬之選。
公右目失明已兩年,見者鹹以靜息為勸,而公昕夕孜孜,未嘗倦怠。
身體有不适,恒守勿藥之戒。
視生死之際,彌覺怡然無累。
平生以宋儒義理為主,而于訓诂詞章二途,亦研精覃思,不遺餘力。
處功名之際,則師老莊之謙抑;持身型家,則尚禹、墨之儉勤。
是歲為詩凡數首,為文十餘篇。
其自書日記,尤多痛自刻責之語。
「壬申」同治十一年,公六十二歲。
正月初二日,公訪吳公廷棟宅,暢談學業。
語及邸抄倭文端公遺疏,交口稱之,謂倘非自撰,不能抒寫其心中所欲言。
因語及昔年故交零落殆盡,黯然而别。
十四日,值宣宗忌辰。
公言道光三十年供職禮部,聞遺命立皇太子之信,即時馳赴澱園,恭遞如意。
途次聞升遐确耗,倉黃悲恸。
今忽忽已二十三年,不堪回首。
言已泫然。
二十三日,公病肝風動,右足麻木,良久乃複。
自上年定以每日讀《資治通鑒》,随筆錄其
十五日,啟行出都。
十八日,次雄縣,藩司錢公鼎銘來見公。
二十六日,抵濟甯州,登舟與眷口船相維南行。
閏十月十三日,低清江浦。
十六日,泊揚州,查勘瓜洲鹽棧。
二十日,行抵金陵,借寓巡道署。
二十二日,接受關防印信。
十一月初一日,專摺奏報接印日期。
初三日,作家訓日課四條:一曰慎獨則心安,二曰主敬則身強,三曰求仁則人悅,四曰習勞則神欽。
江蘇巡撫丁公日昌丁母憂開缺,張公之萬奉旨授江蘇巡撫。
十一日,公奏派應寶時署江蘇藩司,并暫護巡撫印務。
十七日,奉到上谕:“曾國藩著充辦理通商事務大臣。
”欽此,二十二日,丁公日昌扶柩回粵。
舟過金陵,公往吊于舟次。
十二月初二日,專奏本年輪應查閱營伍,請展緩于明年舉行。
又奏丹陽、金壇兩縣,本年仍辦抵征。
又奏揚軍廳堤工報銷。
十六日,奏籌撥湖南、陝、甘軍饷,分别起解,以資接濟。
馬端敏公被戕後,兇犯張汶詳即時擒獲。
诏派漕督張之萬與将軍魁玉會訊,都下言官,累疏奏請推究主謀。
欽命刑部尚書鄭敦謹前往金陵查訊。
二十九日,鄭公抵金陵。
「辛未」同治十年,公六十一歲。
正月初三日,核江蘇水師續議章程。
十二日,具摺奏欽奉谕旨籌議海防、江防事宜一摺。
附片奏預籌日本通商修約章程。
又摺奏陳河運艱難情形,請旨饬各督撫通籌運道全局,為可久之規。
附奏到任未久,請展緩文武密考一案。
二十九日,公與鄭公敦謹奏結張汶詳行刺一案,仍照魁玉、張之萬原拟罪名定拟。
附片複奏犯供實無主使别情。
二月初二日,專摺奏謝年終恩賞。
又摺奏湘、淮各軍剿撚軍需報銷第二案。
又摺奏接到部議,複陳淮南鹽引礙難增價情形。
附片請停止場商内河鹽■。
十五日,監視張汶詳正法。
二十四日,具摺奏詳議河運章程,又奏已故督臣馬新贻請于本籍建祠。
附報張汶詳正法日期。
是月,安徽建平縣境有土匪起,尋捕平之。
歐陽夫人病疫,逾月乃愈。
三月初六日,張公之萬來見公。
十九日,專摺奏湖南永州、寶慶二府引地未便改運粵鹽,并陳明楚省引地被川鹽侵占太甚,請饬部核議。
又續奏采訪忠義第四十三案。
四月十四日,作《江甯府學碑記》。
十六日,專摺奏年終密考學政聲名。
又摺奏江甯府屬田地科則尚未查清,仍辦抵征。
李世忠、陳國瑞在揚州舟中鬥毆,江岸商民大嘩。
公派委瓜洲鎮總兵吳家榜、候補道袁保慶查訊。
是月,大學士文端公倭仁卒于位。
五月初一日,李公瀚章出都,過金陵見公。
十一日,具摺奏結李世忠、陳國瑞尋仇鬥毆一案,請将提督李世忠即行革職,勒令回籍,交地方官嚴加管束;提督陳國瑞以都司降補,勒令速回原籍,不準在揚州逗留。
二十日,作《湖南文征序》。
六月初二日,公攜酒就飲吳公廷棟之宅。
吳公僦寓金陵五年,居宅甚隘,年八十歲,足病不能行步,終日端坐一室,校書不辍。
公每月必一再過訪,談論移時。
公前官京師時,相與講學之友歸然獨存矣。
初八日,泛舟城北玄武湖,回入秦淮,見商民稍複業,為之欣然。
時奉到文宗聖訓全部。
十三日,專摺謝恩。
又代遞在籍前任總督張亮基遺摺。
又奏采訪忠義第四十四案。
二十五日,作《台州墓表》。
七月初三日,公與李公鴻章會奏派委刑部主事陳蘭彬、江蘇同知容闳選帶聰穎子弟,前赴泰西各國肄習技藝。
從前斌椿、志剛、孫家谷等奉命遊曆海外,親見各國軍政船政,皆視為身心性命之學,中國當師仿其意,精通其法。
查明美國新立和約,拟先赴美國學習,計其程途,由東北太平洋乘坐輪船,徑達美國,月馀可到。
已饬陳蘭彬、容闳二員酌議章程,所需經費,請饬下江海關于洋稅項下按年指撥,勿使缺乏。
并請饬下總理衙門,将該員所議章程酌核。
八月初一日,專摺奏湘、淮各軍剿撚軍需報銷尾案。
十二日,赴校場大閱江甯省城督标兵四營,綠營選練新兵五營,留防湘勇二營。
十三日,登舟出省大閱。
十九日,至揚州校閱鹽捕二營、洋槍炮隊二營、奇兵泰州泰興三江興化等五營、留防淮勇三營。
二十一日,專摺奏報查閱營伍日期。
二十八日,至清江浦閱清河漕标七營,淮揚鎮标九營,選練新兵一營。
九月初三日,登陸啟行赴徐州。
初八日,至徐州,閱徐州鎮标中軍營、城守營、蕭縣營,選練新兵二營、淮勇二營。
十五日,回清江舟次。
十九日,泊金山寺。
二十日,舟入丹陽,閱鎮江營、淞北營、淞南營。
二十二日,至常州閱常州營、孟河營、靖江營。
二十六日,至常熟縣閱狼山福山鎮标二營、水師四營,登福山以望洋面。
二十七日,詣周虞仲墓、先賢子遊墓。
二十八日,至蘇州省城,閱撫标兵三營、太湖二營、淮勇二營。
十月初六日,至松工府閱提标八營、選練新兵二營、洋槍隊三營。
初七日,至上海查閱鐵廠、輪船、機器。
洋領事官來見。
十一日,至吳淞口,閱吳淞川沙南彙等八營、外海艇船六營、内洋八團舢闆五營。
并閱輪船新陣鐵廠造成輪船四号:曰恬吉,曰威靖,曰操江,曰測海。
皆公所命名也。
十三日,乘威靖船,且操且行。
十五日,改登測海船回金陵署。
十一月初一日,專摺奏查閱營伍事竣,開單舉劾各營員弁。
又奏遵籌協濟畿輔赈米,拟由江南撥解銀兩赴津,以便籴貸。
又奏運河堤工報銷。
初十日,奏報奧斯馬加國在滬換約事竣,金陵新修督署成。
二十二日,移入署。
二十九日,奏查明李世忠在籍情形。
又奏派大員前赴安徽查辦天長縣令馮至沂自盡一案。
十二月初八日,核定江蘇水師續議事宜。
十六日,何公調任江蘇巡撫,過金陵見公。
二十二日,奏江蘇水師續議章程二十一條。
又奏采訪忠義第四十五案。
附片密保江甯鹽巡道孫衣言可備藩臬之選。
公右目失明已兩年,見者鹹以靜息為勸,而公昕夕孜孜,未嘗倦怠。
身體有不适,恒守勿藥之戒。
視生死之際,彌覺怡然無累。
平生以宋儒義理為主,而于訓诂詞章二途,亦研精覃思,不遺餘力。
處功名之際,則師老莊之謙抑;持身型家,則尚禹、墨之儉勤。
是歲為詩凡數首,為文十餘篇。
其自書日記,尤多痛自刻責之語。
「壬申」同治十一年,公六十二歲。
正月初二日,公訪吳公廷棟宅,暢談學業。
語及邸抄倭文端公遺疏,交口稱之,謂倘非自撰,不能抒寫其心中所欲言。
因語及昔年故交零落殆盡,黯然而别。
十四日,值宣宗忌辰。
公言道光三十年供職禮部,聞遺命立皇太子之信,即時馳赴澱園,恭遞如意。
途次聞升遐确耗,倉黃悲恸。
今忽忽已二十三年,不堪回首。
言已泫然。
二十三日,公病肝風動,右足麻木,良久乃複。
自上年定以每日讀《資治通鑒》,随筆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