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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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亞來見。

    二十一日,崇厚來,言洋人将大興波瀾,有以府縣官議抵之說。

    公峻詞拒之。

    二十二日,洋官羅淑亞複來,詞氣兇悍。

    又來照會一件,有請将府縣官及提督陳國瑞抵命之語。

    二十三日,公将現在查辦情形照複洋人,并駁诘之。

    是日,遂與崇厚公會奏。

    奏稱:王三雖經供認授藥武蘭珍,然且時供時翻。

    仁慈堂查出男女,訊無被拐情事。

    至挖眼剖心,則全系謠傳,毫無實據。

    此等謠傳,不特天津有之,各省皆然。

    以理決之,必無是事。

    天津民所以生憤者,則亦有故:教堂終年扃閉,莫能窺測,其可疑者一;中國人民至仁慈堂治病,恒久留不出,其可疑者二;仁慈堂死人,有洗屍封眼之事,其可疑者三;仁慈堂所醫病人,雖親屬在内,不得相見,其可疑者四;堂中掩埋死人。

    有一棺而兩三屍者,其可疑者五。

    百姓積此五疑,衆怒遂不可遏。

    仰懇明降谕旨,通饬各省,俾知謠傳之說多系虛誣,以雪洋人之冤,以解士民之惑。

    現已将天津道、府、縣三員,均撤任聽候查辦。

    又奏委丁壽昌署天津道,馬繩武署天津府,蕭世本署天津縣。

    又附片奏稱:洋人照會,挾制多端。

    請将知府張光藻、知縣劉傑二員革職,交刑部治罪。

    陳國瑞現在京城,請交總理衙門就近查辦。

    公雅意不欲加罪于府縣,是日乃勉徇崇厚之請會奏。

    此疏拜發之後,公意痛悔之,病勢漸劇。

    二十四日,奉到上谕“有人奏風聞津郡百姓焚毀教堂之日,由教堂起有人眼人心等物,呈交崇厚收執。

    該大臣于奏報時并未提及,且聞現已消滅等語。

    所奏是否實有其事,着曾國藩确切查明”等因。

    欽此。

    又奉上谕:“崇厚已派出使法國,自應及早啟行。

    著曾國藩體察情形,如崇厚此時可以交卸,即著來京陛見,以便即日起程。

    通商大臣事務,著曾國藩暫時接辦,俟成林到時,即行交卸。

    ”欽此。

    二十五日,接洋照會一件,仍執前說。

     二十六日,公照複洋人,仍駁诘之。

    是日奉到上谕:“曾國藩、崇厚奏查明天津滋事大概情形,另片奏請将天津府、縣革職治罪等語,已均照所請,明降谕旨宣示矣。

    此次陳奏各節,固為消弭釁端委曲求全起見。

    惟洋人詭谲性成,得步進步,若事事遂其所求,将來何所底止?是欲弭釁,而仍不免起釁也。

    ”欽此。

    公前疏力辨洋人之誣,又陳五可疑之端,意在持平立論。

    内閣鈔發奏稿,文理不全。

    都人士見之,謂公偏護洋人,遂以诋崇公者诋公矣!責問之書日數至,公惟自引咎,不欲以自明也。

    崇厚公每日一來行館,力主府、縣議抵之說。

    公方在病中,置不答。

    崇厚乃馳奏法國勢将決裂,曾國藩病勢甚重,請由京别派重臣,來津辦理。

     二十八日,公複陳谕旨垂詢之件。

    奏稱:焚毀教堂之日,衆目昭彰,若有人眼人心等物,豈崇厚一人所能消滅?其為訛傳,已不待辨。

    至迷拐人口一節,實難保其必無,臣前奏請明谕力辨洋人之誣,而于迷拐一節,言之不實不盡,誠恐有礙和局。

    現在焚毀各處,已委員興修。

    王三、安三該使堅索,已經釋放。

    查拿兇犯一節,已饬新任道府拿獲九名,拷訊黨羽。

    惟羅淑亞欲将三人議抵,實難再允所求。

    府、縣本無大過,送交刑部,已屬情輕法重。

    彼若不拟構釁,則我所斷不能允者,當可徐徐自轉;彼若立意決裂,雖百請百從,仍難保其無事。

    崇厚與洋人交涉已久,應請留津會辦,暫緩來京。

    又奏稱:中國目前之力,實難遽起兵端,惟有委曲求全之法。

    谕旨所示,弭釁仍以啟釁,确中事理,且佩且悚。

    外國論強弱,不論是非,若中國有備,和議或稍易定。

    現令銘軍全隊拔赴滄州一帶,稍資防禦。

    臣自帶兵以來,早矢效命疆場之志,今事雖急,病雖深,此心毫無顧畏,不肯因外國要挾,盡變常度。

    抑臣更有請者,時事雖極艱難,謀畫必須決斷。

    優見道光庚子以後,辦理夷務,失在朝和夕戰,無一定之至計,遂使外患漸深,不可收拾。

    皇上登極以來,外國盛強如故,惟賴守定和議,絕無改更,用能中外相安,十年無事。

    津郡此案,愚民憤激生變,初非臣僚有意挑釁。

    倘即從此動兵,則今年即能幸勝,明年彼必複來,天津即可支持,沿海勢難盡備。

    朝廷昭示大信,不開兵端,實天下生民之福。

    惟當時時設備,以為立國之本,二者不可偏廢。

    臣以無備之故,辦理過柔,寸心抱疚,而區區愚慮,不敢不略陳所見。

    是日,接奉寄谕亦雲張光藻、劉傑交部治罪,已屬過當,若在津正法,萬難允準等因。

    二十九日,奉到上谕“據崇厚奏稱曾國藩觸發舊疾,病勢甚重,朝廷實深廑系。

    此案關系頗大,該督抱恙甚劇,恐照料或有未周,已谕令丁日昌星速赴津,幫同辦理。

     又以丁日昌航海前來,須在旬日以外,先派毛昶熙前赴天津會辦。

    惟該國兵船業已到津,意在開釁,不可不預為防範。

    已谕令李鴻章帶兵馳赴畿疆,候旨調派“ 等因。

    欽此。

    又奉上谕:“曾國藩奏遵旨複陳一摺。

    另片所陳善全和局,以為保民之道,備預不虞,以為立國之本,甚屬曲中事理。

    即著該督堅持定見,悉心經理,用全大局。

    ”欽此。

     七月初五日,毛公昶熙至天津,随帶侍講吳元炳、刑部員外郎劉錫鴻、總理衙門章京陳欽、恽祖贻四員。

    公一見,皆歎異,以為難得之才。

    初七日,奏報永定河南岸五工續漫成口,再請議處。

    英國洋官威妥瑪來天津,毛公昶熙約洋官會議。

    既集,陳欽按理抗辯,侃侃而談。

    洋人不能诘,羅淑亞猶執前說,徑行回京。

     崇厚亦奏疏自請入都陛見。

    初九日,公與毛公會奏羅淑亞回京緣由,請中外一體,堅持定見。

    并将連日在津會議問答情形,咨報總理衙門。

    又奏請将福建船局購辦京米,截留二萬石,存儲津郡,以備李鴻章軍營及劉銘傳全軍之用。

    時李公鴻章督軍至潼關,馳摺奏稱:洋人照會内稱“天津府縣幫同行兇,主使動手”等語,所聞得自何人?所查得有何據?必須将府縣如何幫同主使證據交出,由中外大員會同提集,當堂質訊,乃可以成信谳而服衆心。

    如果該府縣等有實在重情,亦不能曲為寬貸。

    十二日,奉上谕:“羅淑亞無理要挾,所請府縣抵償一節,萬無允準之理。

    已傳谕錢鼎銘将張光藻等解赴天津,并令曾國藩等取具該府縣等親供,以期迅速了結。

    ”欽此。

    十三日,奉上谕:“崇厚著即來京。

    三口通商大臣,著毛昶熙暫行署理。

    ”欽此。

    丁公日昌奉旨啟行北上,馳摺奏稱:自古以來,局外之議論,不諒局中之艱難。

    然一唱百和,亦足以熒聽而撓大計,卒之事勢決裂。

     國家受無窮之累,而局外不與其禍,反得力持清議之名。

    臣每讀書至此,不禁痛哭流涕。

    現在事機緊急,守備則萬不可缺。

    至于或戰或和,應由宸衷獨斷,不可為衆論所搖。

    又稱:百姓紛紛聚衆,地方官不能認真彈壓,過誤似亦不輕。

    十六日,奉上谕“該使臣非理之求,斷難遷就。

    而于近情之請,必當趕緊辦理,以示誠信。

    此時如将下手滋事之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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