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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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販賣并無窒礙,豈有京城之内,乃革罷官賣之局。

    宜準本部尚書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舊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處。

    每局日賣十引,設賣鹽官二員,以歲一周為滿,責其奉公發賣。

    每中統鈔一貫,買鹽二斤四兩,毋令雜灰土其中,及權衡不得其平。

    凡買鹽過十貫者禁之,不及貫者從所買與之。

    如滿歲無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數者,減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盜者,依例追斷其合賣鹽數。

    令河間運司分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兩平稱收,分給各局。

    其所賣價鈔,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輪次提調之。

    仍委官巡視,如有豪強兼利之徒,頻買局鹽而增價轉賣于外者,從提調巡督官痛治之。

    仍令運司嚴督押運之人,設法防禁,毋緻縱令綱船人等作一弊。

    其客商鹽貨,從便相參發賣。

    ”四月二十六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拟行之。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戶部雲:“近奉文帖,起運至元二年京廒發賣食鹽一萬五千引,令兩平稱收,如數具實申部。

    除各綱淹沒短少鹽計八百四十八引,本廒實收一萬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萬一百引付各局發賣,見存鹽四千五十有二引,支撥欲盡。

    所據至元三年食鹽,宜依例于河間運司起運一萬五千引赴都,庶民間食用不阙。

    ”戶部準其所言,乃議:“京廒食鹽,今歲宜從河間運一萬五千引,其腳價席索等費,令運司于鹽課錢内通算支用。

    仍召募有産業船戶,互相保識,每一千引為一綱,就差各該場辟一員,并本司奏差或監運巡鹽官,每名管押一綱,于大都興國等場見收鹽内驗數,分派分司官監視,如數兩平支收,限三月内赴京廒交卸,取文憑赴部銷照。

    但有雜和沙土,濕潤短少數,并令本綱船戶、押運場辟、奏差監運諸人,如數均賠,依例坐罪。

    ”中書如戶部所議行之。

     至正三年,監察禦史王思誠、侯思禮等建言:“京師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鹽運司,設官賣鹽,置局十有五處,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罷之,元統二年又複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

    在船則有侵盜滲溺之患,入局則有和雜灰土之一奸一。

    名曰一貫二斤四兩,實不得一斤之上。

    其潔淨不雜,而斤兩足者,唯上司提調數處耳。

    又常白鹽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四月起運,官鹽二萬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七月起運,而運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臨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來,無不被擾。

    名為和顧,實乃強奪。

    一歲之中,千裡之内,凡富商巨賈之載米粟者,達官貴人之載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賄而放行,所拘留者,皆貧弱無力之人耳。

    其舟小而不固,滲溺侵盜,弊病多端。

    既達京廒,又不得依時交收,淹延歲月,困守無聊,鬻妻子、質舟楫者,往往有之。

    此客船所以狼顧不前,使京師百物湧貴者,實由于此。

    竊計官鹽二萬引,每引腳價中統鈔七貫,總為鈔三千錠,而十五局官典俸給,以一歲計之又五百七十六錠,其就支賃房之資,短腳之價,席草諸物,又在外焉。

    當時置局設官,但為民食貴鹽,殊不料官賣之弊,反不如商販之賤,豈忍徒費國家,而使百物貴也。

    宜從憲台具呈中書省,議罷其鹽局,及來歲起運之時,出榜文播告鹽商,從便入京興販。

    若常白鹽所用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處如數造之。

    既成之後,付運司顧人運載,庶舟楫通而商賈集,則京師百物賤,而鹽亦不貴矣。

    ”禦史台以其言具呈中書,而河間運司所申,亦如前議。

     戶部言:“運司及大都路講究,即同監察禦史所言,元設鹽局,合準革罷,聽從客旅興販。

    其常白鹽系内府必用之物,起運如故,宜從都省聞奏。

    ”二月初五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拟行之。

     河間之鹽:至正二年,河間運司申戶部雲:“本司歲辦額餘鹽共三十八萬引,計課鈔一百一十四萬錠,以供國用,不為不重。

    近年以來,各處私鹽及犯界鹽販賣者衆,蓋因軍民官失于禁治,以緻侵礙官課,鹽法澀滞,實由于此。

    乞轉呈都省,頒降诏旨,宣谕所司,欽依規辦。

    ”本部具呈中書省,遂于四月十七日上奏,降旨戒饬之。

     七月,又據河間運司申:“本司辦課,全藉郡縣行鹽地方買食官鹽。

    去歲河間等路旱蝗阙食,累蒙赈恤,民力未蘇,食鹽者少。

    又因古北口等處,把隘官及軍人不為用心诘捕,大都路所屬有司,亦不奉公巡禁,緻令諸人裝載疙疸鹽于街市賣之,或量以鬥,或盛以盤,明相饋送。

    今紫荊關捕獲犯人張狡群等所載疙疸鹽,計一千六百餘斤。

    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将及百起。

    若不申聞,恐年終課不如數,虛負其咎。

    ”本部具呈中書省,照會樞密院給降榜文禁治之。

     三年,又據河間運司申:“生财節用,固治國之常經;薄俺輕徭,實理民之大本。

    本司歲額鹽三十五萬引,近年又添餘鹽三萬引,元簽竈戶五千七百七十四戶,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戶。

    每年額鹽,勒令見在疲乏之戶勉強包煎。

    今歲若依舊煎辦,人力不足。

    又兼行鹽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買鹽之資。

    如蒙矜闵,自至正二年為始,權免餘鹽三萬引,俟豐稔之歲,煎辦如舊。

    ”本部以錢糧支用不敷,權拟住煎一萬引,具呈中書省。

    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戶部所拟行之。

     既而運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辦鹽額二十五萬引,自後累增至三十有五萬。

    元統元年,又增餘鹽三萬引,已經具呈。

    蒙都省奏準,住煎一萬引。

    外有二萬引,若依前勒令見戶包煎,實為難堪。

    如并将餘鹽二萬引住煎,誠為便益。

    ”戶部又以所言具呈中書省,權拟餘鹽二萬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辦如故。

    四月十二日上奏,如戶部所拟行之。

     山東之鹽:元統二年,戶部呈:“據山東運司準濟南路牒,依副達魯花赤完者、同知阇裡帖木兒所言,比大都、河間運司,改設巡鹽官一十二員,專一巡禁本部。

    詳山東運司,歲辦鈔七十五萬餘錠,行鹽之地,周圍三萬餘裡,止是運判一員,豈能遍曆,恐私鹽來往,侵礙國課。

    本司既與濟南路講究便益,宜準所言。

    ”中書省令戶部複議之,本部言:“河間運司定設奏差一十二名,巡鹽官一十六名,山東運司設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設巡鹽官外,據元設奏差内減去一十二名。

    ”具呈中書省,如所拟行之。

     三年二月,又據山東運司備臨朐、沂水等縣申:“本縣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鹽地方,後因改為行鹽,民間遂食貴鹽,公私不便。

    如蒙仍舊改為食鹽,令居民驗戶口多寡,以輸納課鈔,則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鹽之弊。

    ”運司移文分司,并益都路及下滕、峄等州,從長講究,互言食鹽為便。

    及準本司運使辛朝列牒雲:“所據零鹽,拟依登、萊等處,铨注局官,給印置局,散賣于民,非惟大課無虧,官釋私鹽之憂,民免刑配之罪。

    ”戶部議:“山東運司所言,于滕、峄等處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于錢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賣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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