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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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禾稼不收,免遼一陽一差稅。

    二十七年,大都、遼一陽一被災,免其包銀、俸鈔。

    是年六月,以霖雨免河間等路絲料之半。

    十月,以興、松二州霜,免其地稅。

    二十八年,遼一陽一被災者,稅糧皆免征,其餘量征其半。

    是年五月,以太原去歲不登,杭州被水,其太原丁地稅糧、杭州地稅并除之。

    九月,又免州路所負歲糧。

    二十九年,以北京地震,量減歲課。

    是年,以大都去歲不登,流移者衆,免其稅糧及包銀、俸鈔。

    元貞元年,以供給繁重及水傷禾稼,免鹹平府邊民差稅。

    大德三年,以旱蝗,除揚州、淮安兩路稅糧。

    五年,各路被災重者,其差稅并除之。

    六年,免大都、平灤差稅。

    七年,以内郡饑,荊湖、川蜀供給軍饷,其差稅減免各有差。

    八年,以平一陽一、太原地震,免差稅三年。

    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饑,其科差、夏稅并免之。

    二年,以腹裡、江淮被災,其科差、夏稅亦并免之。

    皇慶二年,免益都饑民貸糧。

    延祐二年,河南、歸德、南一陽一、徐、邳、陳、蔡、許州、荊門、襄一陽一等處水,三年,肅州等處連歲被災,皆免其民戶稅糧。

    天曆元年,陝西霜旱,免其科差一年;鹽官州海潮,免其秋糧夏稅。

    是年十二月,诏經寇盜剽掠州縣,免差稅一年。

    二年,以關陝旱,免差稅三年。

    至順元年,以河南、懷慶旱,其門攤課程及逋欠差稅皆免征。

     鳏寡孤獨赈貸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無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糧贍之。

    至元元年,又诏病者給藥,貧者給糧。

    八年,令各路設濟衆院以居處之,于糧之外,複給以薪。

    十年,以官吏破除入己,凡糧薪并敕于公給散。

    十九年,各路立養濟院一所,仍委憲司點治。

    二十年,給京師南城孤老衣糧房舍。

    二十八年,給寡一婦冬夏衣。

    二十九年,給貧子柴薪,日五斤。

    三十一年,特賜米絹。

    元貞二年,诏各處孤老,凡遇寬恩,人給布帛各一。

    大德三年,诏遇天壽節,人給中統鈔二貫,永為定例。

    六年,給死者棺木錢。

     水旱疫疠赈貸之制:中統元年,平一陽一旱,遣使赈之。

    二年,遷曳捏即地貧民就食河南、平一陽一、太原。

    三年,濟南饑,以糧三萬石赈之。

    是年七月,以課銀一百五十錠濟甘州貧民。

    四年,以錢糧币帛赈東平濟河貧民,鈔四千錠赈諸王隻必帖木兒部貧民。

    至元二年,以鈔百錠赈闊闊出所部軍。

    五年,益都民饑,驗口赈之。

    六年,東平、河間一十五處饑,亦驗口赈之。

    八年,以糧赈西京路急遞鋪兵卒。

    十二年,濮州等處饑,貸糧五千石。

    十六年,以江南所運糯米不堪用者赈貧民。

    十九年,真定饑,赈糧兩月。

    二十年,以帛千匹、鈔三百錠,赈水達達地貧民。

    二十三年,大都屬郡六處饑,赈糧三月。

    二十四年,斡端民饑,赈鈔萬錠。

    是年四月,以陳米給貧民。

    七月,以糧給諸王阿隻吉部貧民,大口二鬥,小口一鬥。

    二十六年,京兆旱,以糧三萬石赈之。

    是年,又赈左右翼屯田蠻軍及月兒魯部貧民糧,各三月。

    二十七年,大都民饑,減直粜糧五萬石。

    二十八年,以去歲隕霜害稼,赈宿衛士怯憐口糧二月,以饑赈徽州、溧一陽一等路民糧三月。

    三十一年,複赈宿衛士怯憐口糧三月。

    元貞元年,諸王阿難答部民饑,赈糧二萬石。

    是年六月,以糧一千三百石赈隆興府饑民,二千石赈千戶滅秃等軍。

    七月,以遼一陽一民饑,赈糧二月。

    大德元年,以饑赈遼一陽一、水達達等戶糧五千石,公主囊加真位糧二千石。

    是年,臨江、揚州等路亦饑,赈糧有差;腹裡并江南災傷之地赈糧三月。

    二年,赈龍興、臨江兩路饑民,又赈金複州屯田軍糧二月。

    四年,鄂州等處民饑,發湖廣省糧十萬石赈之。

    七年,以鈔萬錠赈歸德饑民。

    九年,澧一陽一縣火,赈糧二月。

    十一年,以饑赈安州高一陽一等縣糧五千石,漷州谷一萬石,奉符等處鈔二千錠,兩浙、江東等處鈔三萬餘錠、糧二十萬餘石。

    又勸率富戶赈粜糧一百四十餘萬石,凡施米者,驗其數之多寡,而授以院務等官。

    是年,又以鈔一十四萬七千餘錠、鹽引五千道、糧三十萬石,赈紹興、慶元、台州三路饑民。

    皇慶元年,甯國饑,赈糧兩月。

    自延祐之後,腹裡、江南饑民歲加赈恤,其所赈或以糧,或以鹽引,或以鈔。

     京師赈粜之制:至元二十二年始行。

    其法于京城南城設鋪各三所,分遣官吏,發海運之糧,減其市直以赈粜焉。

    凡白米每石減鈔五兩,南粳米減鈔三兩,歲以為常。

    成宗元貞元年,以京師米貴,益廣世祖之制,設肆三十所,發糧七萬餘石粜之,白粳米每石中統鈔一十五兩,白米每石一十二兩,糙米每石六兩五錢。

    二年,減米肆為一十所,其每年所粜,多至四十餘萬石,少亦不下二十餘萬石。

    至大元年,增兩城米肆為一十五所,每肆日粜米一百石。

    四年,增所粜米價為中統鈔二十五貫。

    自是每年所粜,率五十餘萬石。

    泰定二年,減米價為二十貫。

    緻和元年,又減為一十五貫雲。

    赈粜糧之外,複有紅帖糧。

    紅帖糧者,成宗大德五年始行。

    初,赈粜糧多為豪強嗜利之徒,用計巧取,弗能周及貧民。

    于是令有司籍兩京貧乏戶口之數,置半印号簿文貼,各書其姓名口數,逐月封貼以給。

    大口三鬥,小口半之。

    其價視赈粜之直,三分常減其一,與赈粜并行。

    每年撥米總二十萬四千九百餘石,閏月不與焉。

    其一愛一民之仁,于此亦可見矣。

     入粟補官之制:元初未嘗舉行。

    天曆三年,内外郡縣亢旱為災,于是用太師答剌罕等言,舉而行之。

    凡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定為三等,令其富實民戶依例出米,無米者折納價鈔。

    陝西每石八十兩,河南并腹裡每石六十兩,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實授茶鹽流官,如不仕讓封父母者聽。

    錢谷官考滿,依例升轉。

    陝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從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錢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錢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錢谷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闾。

    河南并腹裡:二千石之上,從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從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從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錢谷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錢谷官。

    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從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從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從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錢谷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谷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錢谷官。

    先已入粟,遙授虛名,今再入粟者,驗其糧數,照依資品,實授茶鹽流官。

    陝西:一千石之上,從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河南并腹裡: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先已入粟,實授茶鹽流官,今再入粟者,驗其糧數,加等升除。

    陝西: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裡: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入粟:三百石之上,賜六字師号,都省傍之;二百石之上,四字師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師号,禮部給之。

    四川省盎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補官例行之。

    夫入粟補官,雖非先王之政,然荒劄之餘,民賴其助者多矣,故特識于篇末而不敢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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