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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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錠。
延祐元年,改設批驗茶由局官。
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魯丁言,立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
七年,遂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
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諸州縣,其歲征之數,蓋與延祐同。
至順之後,無籍可考。
他如範殿帥茶、西番大葉茶、建甯胯茶,亦無從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課 元之有酒醋課,自太宗始。
其後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
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務坊場辟,榷沽辦課,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征收課稅所,其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
甲午年,頒酒曲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
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間、山東酒醋商稅等課并入鹽運司。
二十二年,诏免農民醋課。
是年二月,命随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
三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
二十八年,诏江西酒醋之課不隸茶運司,福建酒醋之課不隸鹽運司,皆依舊令有司辦之。
二十九年,丞相完澤等言:“杭州省酒課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九萬錠,輕重不均。
”于是減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廣、龍興、南京三省分辦。
大德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
九年,并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醖,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
十年,複增三所。
至大三年,又增為五十四所。
其制之可考者如此。
若夫累朝以課程撥賜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雲。
天下每歲總入之數: 酒課: 腹裡,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一錢。
遼一陽一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錠一十一兩二錢。
河南行省,七萬五千七十七錠一十一兩五錢。
陝西行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四錢。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行省,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九錢。
雲南行省,二十萬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三錢。
江西行省,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一十六兩八錢。
湖廣行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八錢。
醋課: 腹裡,三千五百七十六錠四十八兩九錢。
遼一陽一行省,三十四錠二十六兩五錢。
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錠三十六兩四錢。
陝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錠一十二兩八錢。
江浙行省,一萬一千八百七十錠一十九兩六錢。
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錠二十四兩五錢。
湖廣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錠二十七兩九錢。
商稅 商賈之有稅,本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
元初,未有定制。
太宗甲午年,始立征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并合幹人等,命各處官司選有産有行之人充之。
其所辦課程,每月赴所輸納。
有貿易借貸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取财者,其罪亦如之。
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并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稅法。
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額,有溢額者别作增餘。
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艱辛,特免其課。
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
二十年,诏各路課程,差廉幹官二員提調,增羨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
凡随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圓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
其院務官俸鈔,于增餘錢内給之。
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
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
減上都稅課,于一百兩之中取七錢半。
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
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
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元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
至大三年,契本一道複增作至元鈔三錢。
逮至天曆之際,天下總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蓋不啻百倍雲。
商稅額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一十萬三千六錠一十一兩四錢。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錠九兩七錢。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錠五兩。
上都稅課提舉司,一萬五百二十五錠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錠一十七兩一錢。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錠四兩五錢。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錠二十三兩五錢。
嘉定路,一萬七千四百八錠三兩九錢。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錠九兩九錢。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錠二十兩二錢。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錠四十二兩八錢。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錠八兩八錢。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錠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錠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錠四十七兩二錢。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錠四十八兩四錢。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錠三十二兩。
濟甯路,一萬二千四百三錠四兩一錢。
曹州,六千一十七錠四十六兩三錢。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錠七錢。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錠六兩。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
冠州,七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七錢。
甯海州,九百四十四錠三錢。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錠四十二兩八錢。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錠一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錠三十六兩六錢。
般一陽一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錠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一錢。
冀甯路,一萬七百一十四錠三十四兩六錢。
晉甯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錠四十兩二錢。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錠四十五兩六錢。
遼一陽一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錠四十一兩四錢。
河南行省,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八錠三十二兩三錢。
陝西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八錢。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錠三十六兩一錢。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錠三十兩三錢。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一十二錠七兩三錢。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錠九兩九錢。
市舶 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後曆代皆嘗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廣之地,以通諸蕃貨易,則其制為益詳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蕃國往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
其發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
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A156]領之。
立市舶司三于慶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一撫使楊發督之。
每歲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
及次年回帆,依例一抽一解,然後聽其貨賣。
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産之物者,其所征亦與蕃貨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于是定雙一抽一、單一抽一之
延祐元年,改設批驗茶由局官。
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魯丁言,立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
七年,遂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
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諸州縣,其歲征之數,蓋與延祐同。
至順之後,無籍可考。
他如範殿帥茶、西番大葉茶、建甯胯茶,亦無從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課 元之有酒醋課,自太宗始。
其後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
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務坊場辟,榷沽辦課,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征收課稅所,其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
甲午年,頒酒曲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
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間、山東酒醋商稅等課并入鹽運司。
二十二年,诏免農民醋課。
是年二月,命随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
三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
二十八年,诏江西酒醋之課不隸茶運司,福建酒醋之課不隸鹽運司,皆依舊令有司辦之。
二十九年,丞相完澤等言:“杭州省酒課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九萬錠,輕重不均。
”于是減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廣、龍興、南京三省分辦。
大德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
九年,并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醖,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
十年,複增三所。
至大三年,又增為五十四所。
其制之可考者如此。
若夫累朝以課程撥賜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雲。
天下每歲總入之數: 酒課: 腹裡,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一錢。
遼一陽一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錠一十一兩二錢。
河南行省,七萬五千七十七錠一十一兩五錢。
陝西行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四錢。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行省,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九錢。
雲南行省,二十萬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三錢。
江西行省,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一十六兩八錢。
湖廣行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八錢。
醋課: 腹裡,三千五百七十六錠四十八兩九錢。
遼一陽一行省,三十四錠二十六兩五錢。
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錠三十六兩四錢。
陝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錠一十二兩八錢。
江浙行省,一萬一千八百七十錠一十九兩六錢。
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錠二十四兩五錢。
湖廣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錠二十七兩九錢。
商稅 商賈之有稅,本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
元初,未有定制。
太宗甲午年,始立征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并合幹人等,命各處官司選有産有行之人充之。
其所辦課程,每月赴所輸納。
有貿易借貸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取财者,其罪亦如之。
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并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稅法。
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額,有溢額者别作增餘。
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艱辛,特免其課。
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
二十年,诏各路課程,差廉幹官二員提調,增羨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
凡随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圓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
其院務官俸鈔,于增餘錢内給之。
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
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
減上都稅課,于一百兩之中取七錢半。
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
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
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元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
至大三年,契本一道複增作至元鈔三錢。
逮至天曆之際,天下總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蓋不啻百倍雲。
商稅額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一十萬三千六錠一十一兩四錢。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錠九兩七錢。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錠五兩。
上都稅課提舉司,一萬五百二十五錠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錠一十七兩一錢。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錠四兩五錢。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錠二十三兩五錢。
嘉定路,一萬七千四百八錠三兩九錢。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錠九兩九錢。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錠二十兩二錢。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錠四十二兩八錢。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錠八兩八錢。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錠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錠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錠四十七兩二錢。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錠四十八兩四錢。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錠三十二兩。
濟甯路,一萬二千四百三錠四兩一錢。
曹州,六千一十七錠四十六兩三錢。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錠七錢。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錠六兩。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
冠州,七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七錢。
甯海州,九百四十四錠三錢。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錠四十二兩八錢。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錠一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錠三十六兩六錢。
般一陽一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錠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一錢。
冀甯路,一萬七百一十四錠三十四兩六錢。
晉甯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錠四十兩二錢。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錠四十五兩六錢。
遼一陽一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錠四十一兩四錢。
河南行省,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八錠三十二兩三錢。
陝西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八錢。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錠三十六兩一錢。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錠三十兩三錢。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一十二錠七兩三錢。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錠九兩九錢。
市舶 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後曆代皆嘗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廣之地,以通諸蕃貨易,則其制為益詳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蕃國往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
其發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
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A156]領之。
立市舶司三于慶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一撫使楊發督之。
每歲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
及次年回帆,依例一抽一解,然後聽其貨賣。
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産之物者,其所征亦與蕃貨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于是定雙一抽一、單一抽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