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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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始命制國用使司印造懷孟等路司竹監竹引一萬道,每道取堡墨一錢,凡發賣皆給引。

    至二十二年,罷司竹監,聽民自賣輸稅。

    明年,又用郭畯言,于衛州複立竹課提舉司,凡輝、懷、嵩、洛、京襄、益都、宿、蕲等處竹貨皆隸焉。

    在官者辦課,在民者輸稅。

    二十三年,又命陝西竹課提領司差官于輝、懷辦課。

    二十九年,丞相完澤言:“懷孟竹課,頻年斫伐已損。

    課無所出,科民以輸。

    宜罷其課,長養數年。

    ”世祖從之。

    此竹課之興革可考者也。

    若夫硝、堿、木課,其興革無籍可考,故不著焉。

     天曆元年歲課之數: 金課: 腹裡,四十錠四十七兩三錢。

     江浙省,一百八十錠一十五兩一錢。

     江西省,二錠四十兩五錢。

     湖廣省,八十錠二十兩一錢。

     河南省,三十八兩六錢。

     四川省,麸金七兩二錢。

     雲南省,一百八十四錠一兩九錢。

     銀課: 腹裡,一錠二十五兩。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錠三十九兩二錢。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錠三兩五錢。

     湖廣省,二百三十六錠九兩。

     雲南省,七百三十五錠三十四兩三錢。

     銅課: 雲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鐵課: 江浙省,額外鐵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課鈔一千七百三錠一十四兩。

     江西省,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斤,課鈔一百七十六錠二十四兩。

     湖廣省,二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陝西省,一萬斤。

     雲南省,一十二萬四千七百一斤。

     鉛錫課: 江浙省,額外鉛粉八百八十七錠九兩五錢,鉛丹九錠四十二兩二錢,黑錫二十四錠一十兩二錢。

     江西省,錫一十七錠七兩。

     湖廣省,鉛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礬課: 腹裡,三十三錠二十五兩八錢。

     江浙省,額外四十二兩五錢。

     河南省,額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錠三十三兩一錢。

     硝堿課: 晉甯路,二十六錠七兩四錢。

     竹木課: 腹裡,木六百七十六錠一十五兩四錢,額外木七十三錠二十五兩三錢;竹二錠四十兩,額外竹一千一百三錠二兩二錢。

     江浙省,額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錠二十四兩。

     江西省,額外竹木五百九十錠二十三兩三錢。

     河南省,竹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五竿,闆木五萬八千六百條,額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錠三十兩一錢。

     鹽法 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

    自漢桑弘羊始榷之,而後世未有遺其利者也。

    元初,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課于民,歲定白銀萬錠。

    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

    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

    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

    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

    元貞丙申,每引又增為六十五貫。

    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十貫。

    凡僞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産,付告人充賞。

    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财産之半;有首告者,于所籍之内以其半賞之。

    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以其鹽之半沒官,半賞告者。

    然歲辦之課,難易各不同。

    有因自凝結而取者,解池之顆鹽也。

    有煮海而後成者,河間、山東、兩淮、兩浙、福建等處之末鹽也。

    惟四川之鹽出于井,深者數百尺,汲水煮之,視他處為最難。

    今各因其所産之地言之。

     大都之鹽:太宗丙申年,初于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處置司,設熬煎辦,每引有工本錢。

    世祖至元二年,又增寶坻三鹽場,竈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三兩,與清、滄等。

    八年,以大都民戶多食私鹽,因虧國課,驗口給以食鹽。

    十九年,罷大都及河間、山東三鹽運司,設戶部尚書、員外郎各一員,别給印,令于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赴各場必鹽發賣。

    每歲竈戶工本,省台遣官逐季分給之。

    十九年,改立大都蘆台越支三叉沽鹽使司一。

    二十五年,複立三叉沽、蘆台、越支三鹽使司。

    二十八年,增竈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八兩。

    二十九年,以歲饑減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運司添辦。

    大德元年,遂罷大都鹽運司,并入河間。

     河間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間稅課所,置鹽場,撥竈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隸之,每鹽一袋,重四百斤。

    甲午年,立鹽運司。

    庚子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三萬四千七百袋。

    癸卯年,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歲辦鹽九萬袋。

    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間等路課程所為提舉鹽榷滄清鹽使所。

    憲宗二年,又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

    八年,每袋增鹽至四百五十斤。

    世祖中統元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

    四年,改滄清深鹽提領所為轉運司。

    是年,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

    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

    二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歲辦九萬五千袋。

    七年,始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銀一萬錠。

    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添竈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

    十八年,以河間竈戶勞苦,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

    是年,又增竈戶七百八十六。

    十九年,罷河間都轉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二。

    二十二年,複立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增鹽課為二十九萬六百引。

    二十三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通辦鹽酒稅課。

    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

    二十七年,增竈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

    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萬引。

    延祐元年,以虧課,停煎五萬引。

    自是至天曆,皆歲辦四十萬引,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二。

     山東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課稅所,撥竈戶二千一百七十隸之,每銀一兩,得鹽四十斤。

    甲午年,立山東鹽運司。

    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

    三年,命課稅隸山東都轉運司。

    四年,令益都山東民戶,月買食鹽三斤;竈戶逃亡者,招民戶補之。

    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

    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

    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

    六年,增歲辦鹽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歲增之。

    至十二年,改立山東都轉運司,歲辦鹽一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引。

    十八年,增竈戶七百,又增鹽為一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竈戶工本錢亦增為中統鈔三貫。

    二十三年,歲辦鹽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引。

    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引。

    大德十年,又增為二十五萬引。

    至大元年之後,歲辦正、餘鹽為三十一萬引,所隸之場,凡一十有九。

     河東之鹽:出解州鹽池,池方一百二十裡,每歲五月,場辟伺池鹽生結,令夫搬摝鹽花。

    其法必值亢一陽一,池鹽方就,或遇一陰一雨,則不能成矣。

    太宗庚寅年,始立平一陽一府征收課稅所,從實辦課,每鹽四十斤,得銀一兩。

    癸巳年,撥新降戶一千,命鹽使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

    憲宗壬子年,又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

    世祖中統二年,初立陝西轉運司,仍置解鹽司于路村。

    三年,以太原民戶自煎小鹽,歲辦課銀一百五十錠。

    五年,又增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

    至元三年,谕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赴行制國用使司輸納,鹽引令制國用使司給降。

    四年,立陝西四川轉運司。

    六年,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隸制國用使司。

    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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