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三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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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同。
凡覃官:至大二年,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廕皆憑散官。
三品者遞進一階,至正三品上階而止。
其應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員譯史等,考滿加散官一等。
”三年,蒙古儒學教授,一體普覃。
四年,诏在任官員,普覃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诏:“内外一流官已帶覃官,準理實授。
所有軍官及其餘未覃人員,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遞進一階,至三品上階止,服色、班次、封廕,悉從一高。
其有出身應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滿亦依上例覃授。
”二年,省議:“應覃人員,依例先理月日,後準實授,其正五品任回已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該升從四,餘有四十五月,既循行舊例,覃官三品,拟合準理實授,月日未及者,依驗散官,止于四品内遷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 凡減資升等: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轉甚遲,但曆在外兩任,五品以下并減一資。
”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曆過随朝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曾經升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曆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并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
”至治二年,太常禮儀院臣奏:“皇帝親祭太廟,恩澤未加。
”诏四品以下諸職官,不分内外,普減一資,有出身應入流品者,考滿任回,依上優減。
天曆元年,诏:“以兵興,内外官吏供給繁勞,在京者升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減一資。
” 凡注官守阙:至元八年,議:“已除官員,無問月日遠近,許準守阙外,未奏未注者,許注六月滿阙,六月以上不得預注。
”二十二年,诏:“員多阙少,守阙一年,年月滿者照阙注授,餘無阙者令候一年。
”大德元年,以員多阙少,宜注二年。
凡注官避籍:至元五年,議:“各路地裡闊遠,若更避路,恐員阙有所礙,止宜斟酌避籍铨選。
” 凡除官照會:至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阙人員,當前官任滿,預期一月檢舉照會。
錢谷官候見界官任滿,至日行下合屬照會。
”二十四年,議:“受除官員省劄到部照勘,急阙任滿者,比之滿期,預先一月照會。
” 凡赴任程限: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裝束假限,二千裡内三十日,三千裡内四十日,遠不過五十日。
馬日行七十裡,車日行四十裡。
乘驿者日兩驿,百裡以上止一驿。
舟行,上水日八十裡,下水百二十裡。
職當急赴者,不拘此例。
違限百日外,依例作阙。
凡赴任公參:至元二年,定散府州縣赴任官,去上司百裡之内者公參,百裡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擾,失誤公事。
凡官員給假:中統三年,省議:“職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求叙,自願休閑者聽。
”至元八年,省準:“在任因病求醫并告假侍親者,拟自離職住俸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
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
”部拟:“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裝束假限外,違者計日斷罪。
”二十七年,議:“祖父母、父母喪亡并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内俸鈔,拟合支給,違例不到,停俸定罪。
”二十八年,部議:“官吏遠離鄉土,不幸患病,難議截日住俸,果有患病辟吏,百日内給俸,百日外停俸作阙。
”大德元年,議:“雲南官員,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家在中原者,并聽解任奔赴。
”二年,诏:“凡值喪,除蒙古、色目人員各從本俗外,管軍官并朝廷職不可曠者,不拘此例。
”五年,樞密院臣議:“軍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後,授以他職。
”七年,議:“已除官員,若有病筆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則親鄰主首,呈報上司,别行铨注。
”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飛申,以憑标附,有犯贓事故,并仰申聞。
”天曆二年,诏:“官吏丁憂,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漢人者,不用。
”部議:“蒙古、色目人願丁案母憂者聽。
” 凡官員便養:至大三年,诏:“铨選辟員,父母衰老氣力單寒者,得就近遷除,尤為便益。
果有親年七十以上,别無以次侍丁,合從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奪。
” 凡遠年求叙:元貞元年,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為限,于本處官司明具實迹保勘,申覆上司遷叙。
”大德七年,議:“求叙人員,具由陳告,州縣體覆相同,明白定奪,依例叙用。
” 铨法下 凡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牍繁冗,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為滿。
其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
近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從七品職事。
今拟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拟九十月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将本司曆過月日,三折二,驗省一愛一月日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并免回降。
職官充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
一考滿,未得從七注正七品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
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
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史、譯史,如有已補人員,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統四年正月已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拟九十月為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令譯史、通事人員,亦拟九十月為考滿,依舊例正八品職事,仍免回降。
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初立中書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職正七品職,外有非宣授人員,拟九十月為考滿,與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準内外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筆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奪。
”省準:“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檢。
台院、大司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從九,添一資,十月以下巡檢。
宣使三考正八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下酒稅醋使。
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七。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譯史巡檢。
奏差三考從八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之上酒稅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稅醋都監。
”大德四年,中書省準:“吏部拟腹裡、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轉通例,凡腹裡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
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
萬億四庫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
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升轉,今準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
大都運司令史,九十月考滿都目。
寶鈔總庫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準九十月都目。
富甯庫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準九十月都目。
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準九十月都目。
”又議:“已經改拟出職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餘直補人數,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
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準,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兩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兩考正九。
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轉都目,餘皆依上升轉。
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準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保舉,自呈準月日立格,實曆案牍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
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
例後違越創補者,雖曆月日不準。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諸司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職官内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為滿,外任減一資。
”又議:“選補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遇阙職官,與籍記内相參發補,合用一半職官,從各部自行選用。
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
譯史則從翰林院試發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内,挨次上名補用,其有不敷,從翰林發補。
奏差亦于職官内選一半,餘于籍記應例人内發補。
歲貢人吏,依已拟在役聽候。
”省議:“六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從八品内亦聽選取。
省掾,正從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見任未滿、已除未任文資流官内選取,考滿于應得資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選補之例。
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從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升一等,注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知印于正從七品流官内選取,考滿并依上例注授,雜職不預。
宣使于正從八品流官内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曆一考,于應得資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 凡歲貢吏員:至元十九年,省議:“中書省掾于樞密院、禦史台令史内取
凡覃官:至大二年,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廕皆憑散官。
三品者遞進一階,至正三品上階而止。
其應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員譯史等,考滿加散官一等。
”三年,蒙古儒學教授,一體普覃。
四年,诏在任官員,普覃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诏:“内外一流官已帶覃官,準理實授。
所有軍官及其餘未覃人員,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遞進一階,至三品上階止,服色、班次、封廕,悉從一高。
其有出身應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滿亦依上例覃授。
”二年,省議:“應覃人員,依例先理月日,後準實授,其正五品任回已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該升從四,餘有四十五月,既循行舊例,覃官三品,拟合準理實授,月日未及者,依驗散官,止于四品内遷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 凡減資升等: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轉甚遲,但曆在外兩任,五品以下并減一資。
”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曆過随朝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曾經升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曆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并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
”至治二年,太常禮儀院臣奏:“皇帝親祭太廟,恩澤未加。
”诏四品以下諸職官,不分内外,普減一資,有出身應入流品者,考滿任回,依上優減。
天曆元年,诏:“以兵興,内外官吏供給繁勞,在京者升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減一資。
” 凡注官守阙:至元八年,議:“已除官員,無問月日遠近,許準守阙外,未奏未注者,許注六月滿阙,六月以上不得預注。
”二十二年,诏:“員多阙少,守阙一年,年月滿者照阙注授,餘無阙者令候一年。
”大德元年,以員多阙少,宜注二年。
凡注官避籍:至元五年,議:“各路地裡闊遠,若更避路,恐員阙有所礙,止宜斟酌避籍铨選。
” 凡除官照會:至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阙人員,當前官任滿,預期一月檢舉照會。
錢谷官候見界官任滿,至日行下合屬照會。
”二十四年,議:“受除官員省劄到部照勘,急阙任滿者,比之滿期,預先一月照會。
” 凡赴任程限: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裝束假限,二千裡内三十日,三千裡内四十日,遠不過五十日。
馬日行七十裡,車日行四十裡。
乘驿者日兩驿,百裡以上止一驿。
舟行,上水日八十裡,下水百二十裡。
職當急赴者,不拘此例。
違限百日外,依例作阙。
凡赴任公參:至元二年,定散府州縣赴任官,去上司百裡之内者公參,百裡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擾,失誤公事。
凡官員給假:中統三年,省議:“職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求叙,自願休閑者聽。
”至元八年,省準:“在任因病求醫并告假侍親者,拟自離職住俸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
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
”部拟:“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裝束假限外,違者計日斷罪。
”二十七年,議:“祖父母、父母喪亡并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内俸鈔,拟合支給,違例不到,停俸定罪。
”二十八年,部議:“官吏遠離鄉土,不幸患病,難議截日住俸,果有患病辟吏,百日内給俸,百日外停俸作阙。
”大德元年,議:“雲南官員,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家在中原者,并聽解任奔赴。
”二年,诏:“凡值喪,除蒙古、色目人員各從本俗外,管軍官并朝廷職不可曠者,不拘此例。
”五年,樞密院臣議:“軍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後,授以他職。
”七年,議:“已除官員,若有病筆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則親鄰主首,呈報上司,别行铨注。
”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飛申,以憑标附,有犯贓事故,并仰申聞。
”天曆二年,诏:“官吏丁憂,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漢人者,不用。
”部議:“蒙古、色目人願丁案母憂者聽。
” 凡官員便養:至大三年,诏:“铨選辟員,父母衰老氣力單寒者,得就近遷除,尤為便益。
果有親年七十以上,别無以次侍丁,合從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奪。
” 凡遠年求叙:元貞元年,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為限,于本處官司明具實迹保勘,申覆上司遷叙。
”大德七年,議:“求叙人員,具由陳告,州縣體覆相同,明白定奪,依例叙用。
” 铨法下 凡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牍繁冗,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為滿。
其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
近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從七品職事。
今拟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拟九十月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将本司曆過月日,三折二,驗省一愛一月日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并免回降。
職官充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
一考滿,未得從七注正七品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
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
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史、譯史,如有已補人員,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統四年正月已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拟九十月為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令譯史、通事人員,亦拟九十月為考滿,依舊例正八品職事,仍免回降。
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初立中書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職正七品職,外有非宣授人員,拟九十月為考滿,與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準内外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筆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奪。
”省準:“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檢。
台院、大司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從九,添一資,十月以下巡檢。
宣使三考正八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下酒稅醋使。
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七。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譯史巡檢。
奏差三考從八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之上酒稅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稅醋都監。
”大德四年,中書省準:“吏部拟腹裡、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轉通例,凡腹裡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
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
萬億四庫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
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升轉,今準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
大都運司令史,九十月考滿都目。
寶鈔總庫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準九十月都目。
富甯庫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準九十月都目。
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準九十月都目。
”又議:“已經改拟出職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餘直補人數,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
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準,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兩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兩考正九。
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轉都目,餘皆依上升轉。
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準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保舉,自呈準月日立格,實曆案牍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
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
例後違越創補者,雖曆月日不準。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諸司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職官内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為滿,外任減一資。
”又議:“選補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遇阙職官,與籍記内相參發補,合用一半職官,從各部自行選用。
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
譯史則從翰林院試發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内,挨次上名補用,其有不敷,從翰林發補。
奏差亦于職官内選一半,餘于籍記應例人内發補。
歲貢人吏,依已拟在役聽候。
”省議:“六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從八品内亦聽選取。
省掾,正從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見任未滿、已除未任文資流官内選取,考滿于應得資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選補之例。
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從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升一等,注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知印于正從七品流官内選取,考滿并依上例注授,雜職不預。
宣使于正從八品流官内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曆一考,于應得資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 凡歲貢吏員:至元十九年,省議:“中書省掾于樞密院、禦史台令史内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