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一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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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民間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

    願充生徒者,與免一身雜役。

    以譯寫《通鑒節要》頒行各路,俾肄習之。

    至成宗大德五年冬十月,又定生員,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

    元貞元年,命有司割地,給諸路蒙古學生員饩廪。

    其學官,至元十九年,定拟路府州設教授,以國字在諸字之右,府州教授一任,準從八品,再曆路教授一任,準正八品,任回本等遷轉。

    大德四年,添設學正一員,上自國學,下及州縣,舉生員高等,從翰林考試,凡學官譯史,取以充焉。

     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尚書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于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魯丁能通其字學,乞授以學士之職,凡公卿大夫與夫富民之子,皆依漢人入學之制,日肄習之。

    ”帝可其奏。

    是歲八月,始置回回國子學。

    至仁宗延祐元年四月,複置回回國子監,設監官,以其文字便于關防取會數目,令依舊制,笃意領教。

    泰定二年春閏正月,以近歲公卿大夫子弟與夫凡民之子入學者衆,其學官及生員五十餘人,已給飲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廪膳,并令給之。

    學之建置在于國都,凡百司庶府所設譯史,皆從本學取以充焉。

     太宗六年癸巳,以馮志常為國子學總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學。

    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童子七人從王恂。

    至二十四年,立國子學,而定其制。

    設博士,通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上嚴教導之術,下考肄習之業。

    複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

    凡讀書必先《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

    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

    講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而傳習之。

    次日,一抽一簽,令諸生複說其功課。

    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出題,生員具稿,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以憑考校。

    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讀二十人入學。

    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之。

    許衡又著諸生入學雜儀,及日用節目。

    七年,命生員八十人入學,俾永為定式而遵行之。

     成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

    十年冬閏十月,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武宗至大四年秋閏七月,定生員額二百人。

    冬十二月,複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

    試蒙古生之法宜從寬,色目生宜稍加密,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仁宗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議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

    一曰升齋等第。

    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遊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

    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

    上兩齋左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焉。

    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升。

    二曰私試規矩。

    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曆坐齋二周歲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充試。

    限實曆坐齋三周歲以上,以充貢舉。

    漢人私試,孟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诏诰科一道。

    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

    辭理俱優者為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準半分。

    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

    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

    有分同阙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

    其未及等,并雖及等無阙未補者,其年積分,并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算。

    每月初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教公座,面引應試生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許懷挾代筆,各用印紙,真楷書寫,本學正、錄彌封謄錄,餘并依科舉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

    次日,監官覆考,于名簿内籍記各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考。

    三曰黜罰科縧。

    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之。

    應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之。

    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曆坐齋不滿半歲者,并行除名。

    除月假外,其餘告假,并不準算。

    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别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

    其餘責罰,并依舊規。

     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積分而為貢舉,并依世祖舊制。

    其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拟,大概與前法略同,而防閑稍加嚴密焉。

    其本學正、錄各二員,司樂一員,典籍二員,管勾一員,及侍儀舍人,舊例舉積分生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于上齋舉年三十以上、學行堪範後學者為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為司樂,幹局通敏者為典籍、管勾。

    其侍儀舍人,于上、中齋舉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衆與其能者充之。

    文宗天曆二年春三月,惟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于大德七年定四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祐四年歲貢八人為淹滞,既額設四十名,宜充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

    是後,又命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于禮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

     國初,燕京始平,宣撫王楫請以金樞密院為宣聖廟。

    太宗六年,設國子總教及提舉官,命貴臣子弟入學受業。

    憲宗四年,世祖在潛邸,特命修理殿廷;及即位,賜以玉斝,俾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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