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 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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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分六十秒。

     曆率,三百六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五分。

     度率,一萬。

     合應,七十萬四百三十七分。

     曆應,二百五萬五千一百六十一分。

     盈縮立差,一百四十一加。

     平差,二千一百六十五減。

     定差,三百八十七萬七千。

     晨伏夕見,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見,一十九度。

     表略 推天正冬至後五星平合及諸段中積中星 置中積,加合應,以其星周率去之,不盡,為前合;複減周率,餘為後合;以日周約之,得其星天正冬至後平合中積中星。

    命為日,日中積;命為度,日中星。

    以段日累加中積,即諸段中積;以平度累加中星,經退則減之,即為諸段中星。

     上考者,中積内減合應,滿周率去之,不盡,便為所求後合分。

     推五星平合及諸段入曆 各置中積,加曆應及所求後合分,滿曆率,去之;不盡,如度率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其星平合入曆度及分秒;以諸段限度累加之,即諸段入曆。

    上考者,中積内減曆應,滿曆率去之,不盡,反減曆率,餘加其年後合,餘同上。

     求盈縮差 置入曆度及分秒,在曆中已下,為盈;已上,減去曆中,餘為縮。

    視盈縮曆,在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四十三秒太已下,為初限;已上,用減曆中,餘為末限。

     其火星,盈曆在六十度八十七分六十二秒半已下,為初限;已上,用減曆中,餘為末限。

     置各星立差,以初末限乘之,去加減平差,得,又以初末限乘之,去加減定差,再以初末限乘之,滿億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所求盈縮差。

     又術:置盈縮曆,以曆策除之,為策數,不盡為策餘;以其下損益率乘之,曆策除之,所得,益加損減其下盈縮積,亦為所求盈縮差。

     求平合諸段定積 各置其星其段中積,以其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段定積日及分秒;以天正冬至日分加之,滿紀法去之,不滿,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平合及諸段所在月日 各置其段定積,以天正閏日及分加之,滿朔策,除之為月數,不盡,為入月已來日數及分秒。

    其月數,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段入月一經朔日數及分秒;以日辰相距,為所在定朔月日。

     求平合及諸段加時定星 各置其段中星,以盈縮差盈加縮減之,金星倍之,水星三之。

    即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時分,百約之,乃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即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諸段日率度率 各以其段日辰距後段日辰為日率,以其段夜半宿次與後段夜半宿次相減,餘為度率。

     求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諸段增減差及日差 以本段前後平行分相減,為其段泛差;倍而退位,為增減差;以加減其段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

    前多後少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後多者,減為初,加為末。

    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前後伏遲退段增減差 前伏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末日行分。

     後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初日行分;以減伏段平行分,餘為增減差。

     前遲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分。

     後遲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以遲段平行分減之,餘為增減差。

    前後近留之遲段。

     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為增減差。

     金星,前後退伏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為增減差。

     前退者,置後段初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

     後退者,置前段末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分;乃以本段平行分減之,餘為增減差。

     水星,退行者,半平行分,為增減差;皆以增減差加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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