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六 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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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入十二次時刻 各置入次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減之,餘以日周乘之,為實;以其日行定度為法;實如法而一,所得,依發斂加時求之,即入次時刻。

     步月離第四 轉終分,二十七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分。

     轉終,二十七日五千五百四十六分。

     轉中,十三日七千七百七十三分。

     初限,八十四。

     中限,一百六十八。

     周限,三百三十六。

     月平行,十三度三十六分八十七秒半。

     轉差,一日九千七百五十九分九十三秒。

     弦策,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四十三秒太。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七秒半。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三十一秒少。

     轉應,一十三萬一千九百四分。

     推天正經朔入轉 置中積,加轉應,減閏餘,滿轉終分,去之,不盡,以日周約之為日,不滿為分,即天正經朔入轉日及分。

    上考者,中積内加所求閏餘,減轉應,滿轉終,去之,不盡,以減轉終,餘同上。

     求弦望及次朔入轉 置天正經朔入轉日及分,以弦策累加之,滿轉終,去之,即弦望及次朔入轉日及分秒。

    如徑求次朔,以轉差加之。

     求經朔弦望入遲疾曆 各視入轉日及分秒,在轉中已下,為疾曆;已上,減去轉中,為遲曆。

     遲疾轉定及積度 表略 求遲疾差 置遲疾曆日及分,以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在初限已下為初限,已上覆減中限,餘為末限。

    置立差三百二十五,以初末限乘之,加平差二萬八千一百,又以初末限乘之,用減定差一千一百一十一萬,餘再以初末限乘之,滿億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遲疾差。

     又術:置遲疾曆日及分,以遲疾曆日率減之,餘以其下損益分乘之,如八百二十而一,益加損減其下遲疾度,亦為所求遲疾差。

     求朔弦望定日 以經朔弦望盈縮差與遲疾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盈遲縮疾為同名,盈疾縮遲為異名。

    以八百二十乘之,以所入遲疾限下行度除之,即為加減差,盈遲為加,縮疾為減。

    以加減經朔弦望日及分,即定朔弦望日及分。

    若定弦望分在日出分已下者,退一日,其日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朔弦望日辰。

    定朔幹名與後朔幹同者,其月大;不同者,其月小;内無中氣者,為閏月。

     推定朔弦望加時日月宿度 置經朔弦望入盈縮曆日及分,以加減差加減之,為定朔弦望入曆,在盈,便為中積,在縮,加半歲周,為中積;命日為度,以盈縮差盈加縮減之,為加時定積度;以冬至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加而命之,各得定朔弦望加時日度。

     凡合朔加時,日月同度,便為定朔加時月度,其弦望各以弦望度加定積,為定弦望月行定積度,依上加而命之,各得定弦望加時黃道月度。

     推定朔弦望加時赤道月度 各置定朔弦望加時黃道月行定積度,滿象限,去之,以其黃道積度減之,餘以赤道率乘之,如黃道率而一,用加其下赤道積度及所去象限,各為赤道加時定積度;以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各為定朔弦望加時赤道月度及分秒。

    象限已下及半周,去之,為至後;滿象限及三象,去之,為分後。

     推朔後平交入轉遲疾曆 置交終日及分,内減經朔入交日及分,為朔後平交日;以加經朔入轉,為朔後平交入轉;在轉中已下,為疾曆;已上,去之,為遲曆。

     求正交日辰 置經朔,加朔後平交日,以遲疾曆依前求到遲疾差,遲加疾減之,為正交日及分,其日命甲子算外,即正交日辰。

     推正交加時黃道月度 置朔後平交日,以月平行度乘之,為距後度;以加經朔中積,為冬至距正交定積度;以冬至日躔黃道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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