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靖康朝野佥言後序(陳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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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

    樓高須及五丈,乘高而來,其迹亦自甚危。

    自履危地,來與城上立平地人接戰,勝負人人可以自決。

    若守城者于此不勝,則交戰于平田廣野之地,不知其敗若何?況對樓填平壕上,惟可以直進直退,必不能于城下橫行。

    守人備禦,不過止備對樓所占之地。

    假使有十對樓,所占地步數亦不多,不獨接戰可以必勝,縱兵上城,獲全勝者,術亦多矣。

    不思則弗得也! 敵用雲梯,止要登城。

    每座雲梯,須十餘人可以負荷到城,城上禦之,亦難向前來。

    縱不禦之,使敵倚城登梯上至城頭,少不死者,何以緻之?于女頭牆裡鵲台上,靠牆立排叉木,每空闊三四寸一根,通度槍刀向上,高出女頭牆五六尺。

    敵至女頭牆上,必為排叉木隔住,背後乘空,守禦人于木空中施槍刀刺擊,豈有刺擊不下者?下而不死者鮮矣。

     閏十一月二十四日再攻,推對樓五座,盛矢石來城上,以竿沖倒三座,城上士卒争持草以焚之。

    對樓木多而草盛火熾,火乘南風,遂引燒城上樓子三座。

    對樓既倒在城外,必不能卻回,亦不能再起,自是堵住敵人攻械來路,可以置而不問。

    焚者失也!縱不引燒城樓,止燒了敵人對樓,亦是城上人自持草火,與敵燒開再進攻械來路。

    此事大失!所有再造城樓骨格,欲于舊處安立者,以理度之,自是敵必不容,矢石必倍。

    守禦官若能用前說,造洞子于阙樓子處,兩頭連珠并進,不終日決可蔽合,權代女頭牆,以隔矢石。

    矢石雖愈倍于前,亦必無害。

    次于燒了城樓處兩頭,橫直深埋排叉木,以防敵急登。

    城上分甲兵兩向攻打。

    城裡從下斜築向上至城面,外垠向下陡峻;次于城裡腳下取土為深壕,離壕三五丈築月城圍之。

    使敵乘對樓到城,如不下對樓上城,卻回則已;若上城,必自立不得,倒入壕内,無不死者。

    如此一挫,必罷攻退兵。

    乃守禦之人失之,以緻城陷,豈不痛哉!凡攻守之械,害物最重,其勢可畏者,莫甚于炮,然亦視人之能用與不能用耳。

    若攻城人能用,而守城人不能禦之,則攻城人可以施其能;若守城人能用,則攻城人雖能者,亦難施設。

    竊聞金人用炮攻城,守禦人于城上亦嘗用炮。

    城面地步不廣,必然難安大炮,亦難容數多。

    雖有炮台,炮台地步亦不甚廣。

    又炮才欲施放,敵人在外先見,必須以衆炮來擊。

    又城上炮亦在高處,自然招城外敵人用炮,可以直指而擊之。

    以此觀當時守禦之人,其不能用炮也明矣。

    假令當時于城裡腳下立炮,仍于每座炮前埋立小木為衣,敵人在外,不見立炮所在,雖有能用炮者,何由施設?或謂炮在城裡,炮手不能見得城外事,無由取的。

    每一座炮,别用一人于城上,專管城裡一座,外照物所在,裡照炮梢,與外物相對,即令施放;少偏,則令炮手略少那腳;太偏,則就令拽炮人擡轉炮座;放過,則令減人或用炮稍大者;不及,則令添人或用炮稍小者。

    照料得一炮打中後,炮少有不中。

    又城裡立炮,可置數多。

    守禦人用炮若止能如此,則攻城人用炮何能為也! 築城之制,城面上必作女頭牆。

    女頭中間立狗腳木一條,每兩女頭中挂搭篦籬。

    惟可以遮隔弓箭,于炮石則難以遮隔。

    若改作平頭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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