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守城機要(陳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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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攻城用天橋、鵝車、對樓、火車、火箭,皆欲人驚畏,有以備之,則不能害。

     ──攻城多填幔道,有至三數條者,高與城等,直逼城頭。

    今羊馬牆中既有人拒敵,又大城上抛擲磚石,自然難近大城。

    更照所填幔道,于城内靠城腳急開裡壕,垠上更築月城,兩邊栽立排叉木。

    大城上又起木棚,置人于棚上。

    又于欲來路上,多設簽刺。

    使能登城,亦不能入城;或能入城,亦不能過裡壕;縱過裡壕,決不能過月城。

    以幔道攻城者,百無一二。

    今所備如此,亦何足畏!凡攻城者有一策,則以數策應之。

     ──攻城用大炮,有重百斤以上者,若用舊制樓橹,無有不被摧毀者。

    今不用樓子,則大炮已無所施。

    兼城身與女頭皆厚實,城外炮來,力大則自城頭上過,但令守禦人靠牆坐立,自然不能害人;力小則為牆所隔。

    更于城裡亦用大炮與之相對施放,兼用遠炮,可及三百五十步外者,以害用事首領。

    蓋攻城必以驅擄脅從者在前,首領及同惡者在後。

    城内放炮,在城上人照料偏正遠近,自可取的。

    萬一敵炮不攻馬面,隻攻女頭,急于女頭牆裡栽埋排叉木,亦用大繩實編,如笆相似,向裡用斜木柱搶,炮石雖多,亦難擊壞。

    炮既不能害人,天橋、對樓、鵝車、幔道之類,又皆有以備之,則人心安固,城無可破之理。

     ──攻守利器,皆莫如炮。

    攻者得用炮之術,則城無不拔;守者得用炮之術,則可以制敵。

    守城之炮,不可安在城上,隻于城裡量遠近安頓;城外不可得見,可以取的。

    每炮于城立一人,專照斜直遠近,令炮手定放。

    小偏則移定炮人腳,太偏則移動炮架,太遠則減拽炮人,太近則添拽炮人,三兩炮間,便可中物。

    更在炮手出入腳步,以大炮施小炮三及三百步外。

    若欲摧毀攻具,須用大炮;若欲害用事首領及搬運人,須用遠炮。

    炮不厭多備。

    若用炮得術,城可必固。

    其于制造炮架精巧處,又在守城人工匠臨時增減。

     ──用炮摧毀攻具,須用重百斤以上或五七十斤大炮。

    若欲放遠,須用小炮。

    隻黃泥為團,每個幹重五斤,輕重一般,則打物有準,圓則可以放遠。

    又泥團到地便碎,不為敵人複放入城,兼亦易辦。

    雖是泥團,若中人頭面胸臆,無不死者;中人手足,無不折跌也。

     ──城被圍閉,城内務要安靜。

    若城外有人攻擊,城内驚擾,種種不便。

    須是将城内地步,分定界分,差人巡視。

    遇有人逼城,号令街巷,不得往來。

    非籍定系上城守禦及策應人,不得辄上城;在城上人,不得辄下城。

    過當防閑,不特可免驚惶,亦可杜絕不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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