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6 志第6 禮三
關燈
小
中
大
,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
又若以一帝為一世,則不祭祢,反不及庶人。
”于是帝從峤議,悉施用之。
孫盛《晉春秋》曰:“《一陽一秋傳》雲,‘臣子一例也’。
雖繼君位,不以後尊,降廢前敬。
昔魯僖上嗣莊公,以友于長幼而升之,為逆。
準之古義,明诏是也。
”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
昔征西、豫章、颍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
鹹康中,太常馮懷表續奉還于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
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
今晉廟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
殷袷在上,是代太祖也。
”領司徒蔡谟議:“四府君宜改築别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
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
其後遷廟之主,藏于征西之祧,祭薦不絕。
”護軍将軍馮懷表議:“《禮》,‘無廟者,為壇以祭’。
可别立室藏之,至殷禘,則祭于壇也。
”輔國将軍谯王司馬無忌等議:“諸儒謂太一王王季遷主藏于文、武之祧,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皇帝廟中。
然今無寝室,宜變通而改築。
又殷袷太廟,征西東面。
”尚書郎孫綽與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從暢,贊人爵之尊,笃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書郎徐禅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鸑,歲袷則祭之’。
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
有禱則祭于壇鸑。
”又遣禅至會稽訪處士虞喜。
喜答曰:“漢世韋玄成等以毀主瘗于園。
魏朝議者雲應埋兩階之間。
且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别室而祭,則不如永藏。
又四君無追号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
”于是撫軍将軍會稽王司馬昱、尚書劉劭等奏:“四祖同一居西祧,藏主石室,禘袷乃祭,如先朝舊儀。
”時陳留範宣兄子問此禮。
宣答曰;“舜廟所祭,皆是庶人。
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号猶依本,非以功德緻禮也。
若依虞主之瘗,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
宜思其變,别築一室,親未盡則禘袷,處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
”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谟議。
博士張憑議:“或疑陳于太祖者,皆其後毀之主。
憑案古義,無别前後之文也。
禹不先鲧,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可無疑矣。
” 安帝義熙九年四月,将殷祭,诏博議遷毀之禮。
大司馬琅邪王司馬德文議:“泰始之初,虛太祖之位,而緣情流遠,上及征西,故世盡則宜毀,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
又漢光武帝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則毀主不沒,理可推矣。
宜從範宣之言,築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
”大司農徐廣議:“四府君嘗處廟室之首,歆率土之祭。
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鹹盡。
謂可遷藏西儲,以為遠祧,而禘飨永絕也。
”太尉谘議參軍袁豹議:“仍舊無革。
殷祠猶及四府君,情理為允。
”祠部郎臧焘議:“四府君之主,享祀禮廢,則亦神所不依。
宜同虞主之瘗埋矣。
”時高祖輔晉,與大司馬議同。
須後殷祀行一事改制。
晉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廟,每事從儉約,思與率土,緻力備禮。
又太祖虛位,明堂未建。
郊祀,國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
便可詳議。
”祠部郎徐邈議:“圓丘郊祀,經典無二,宣皇帝嘗辨斯義。
而檢以聖典,爰及中興,備加研極,以定南北二郊,誠非異學所可輕改也。
謂仍舊為安。
武皇帝建廟,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創基之主,實惟太祖,親則王考,四廟在上,未及遷世,故權虛東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義非二世,故當今廟祀,世數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則違事七之義矣。
又《禮》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廟’。
蓋謂支胤授位,則親近必複。
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複立此室,則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須前世既遷,乃太祖位定爾。
京兆遷毀,宜藏主于石室。
雖禘袷猶弗及。
何者?傳稱毀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謂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孫一陰一室四主,儲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廟,世遠應遷,然後從食之孫,與之俱毀。
明堂圓方之制,綱領已舉,不宜阙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無廢于二京也。
周公宗祀文王,漢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
”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積疑莫辨。
按《易》,‘殷薦上帝,以配祖考’。
祖考同配,則上帝亦為天,而嚴父之義顯。
《周禮》,旅上帝者有故,告天與郊祀常禮同用四圭,故并言之。
若上帝者五帝,經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人帝之與天帝,雖天人之通謂,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諸侯不可言大君也。
書無全證,而義容彼此,故太始、太康二紀之間,興廢疊用矣。
”侍中車胤議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難詳。
且樂主于和,禮主于敬,故質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廣廈,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範,而不知弘本順民乎!九服鹹甯,河朔無塵,然後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
”中書令王珉意與胤同。
太常孔汪議:“太始開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誠以世數尚近,可得飨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迹所因也。
向使京兆爾時在七世之外,自當不祭此四王。
推此知既毀之後,則殷禘所絕矣。
”吏部郎王忱議:“明堂則天象地,儀觀之大,宜俟皇居反舊,然後修之。
”骠騎将軍會稽王司馬道子、尚書令謝石意同忱議,于是奉行,一無所改。
晉安帝義熙二年六月,白衣領尚書左仆射孔安國啟雲:“元興三年夏,應殷祠。
昔年三月,皇輿旋轸。
其年四月,便應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議雲:‘應用孟秋。
’台尋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應孟冬,回複追明孟秋非失。
禦史中丞範泰議:‘今雖既祔之後,得以烝嘗,而無殷薦之比。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應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
至隆安三年,國家大吉,乃修殷事。
又禮有喪則廢吉祭,祭新主于寝。
今不設别寝,既祔,祭于廟。
故四時烝嘗,以寄追遠之思,三年一禘,以習昭穆之序,義本各異。
三年喪畢,則合食太祖,遇時則殷,無取于限三十月也。
當是内台常以限月成舊。
’就如所言,有喪可殷。
隆安之初,果以喪而廢矣。
月數少多,複遲速失中。
至于應寝而修,意所未譬。
”安國又啟:“範泰雲:‘今既祔,遂祭于廟,故四時烝嘗。
’如泰此言,殷與烝嘗,其本不同。
既祔之後,可親烝嘗而不得親殷也。
太常劉瑾雲:‘章後喪未一周,不應祭。
’臣尋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
興甯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時為皇後,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後,二殷策文見在廟。
又文皇太後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
再周之内,不以廢事。
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謂不得行大禮。
臣尋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載,用三十月辄殷,皆見于注記,是依禮,五年再殷。
而泰所言,非真難臣,乃以聖朝所用,遲速失中。
泰為憲司,自應明審是非,群臣所啟不允,即當責失奏彈,而愆堕稽停,遂非忘舊。
請免泰、瑾官。
”丁巳,诏皆白衣領職。
于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初,元興三年四月,不得殷祠進用十月,計常限,則義熙三年冬又當殷;若更起端,則應用來年四月。
領司徒王谧、丹一陽一尹孟昶議:“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禮。
殷祭舊準不差,蓋施于經常爾。
至于義熙之慶,經古莫二,雖曰旋幸,理同受命。
愚謂理運惟新,于是乎始。
宜用四月。
”中領軍謝混、太常劉瑾議:“殷無定日,考時緻敬,且禮意尚簡。
去年十月祠,雖于日有差,而情典允備,宜仍以為正。
”太學博士徐乾議:“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經傳記籍,不見補殷之文。
”員外散騎侍郎領著作郎徐廣議:“尋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
孝武皇帝甯康二年十月,殷祠。
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則應用四月也。
于時蓋當有故,而遷在冬,但未詳其事。
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則應用二年四月也。
是追計辛未歲十月,來合六十月而再殷。
何邵甫注《公羊傳》雲,袷從先君來,積數為限。
‘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為袷祭’。
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領會之節,遠因宗本也。
昔年有故推遷,非其常度。
甯康、太元前事可依。
雖年有曠近之異,然追計之理同矣。
愚謂從複常次者,以推歸正之道也。
”左丞劉潤之等議:“太元元年四月應殷,而禮官堕失,建用十月。
本非正期,不應即以失為始也。
宜以反初四月為始。
當用三年十月。
”尚書奏從王谧議,以元年十月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舊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範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
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内。
”下禮官議正。
國子助教蘇玮生議:“案《禮》,三年喪畢,然後袷于太祖。
又雲‘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一事’。
且不禫即祭,見譏《春秋》。
求之古禮,喪服未終,固無祼享之義。
自漢文以來,一從權制,宗廟朝聘,莫不皆吉。
雖祥禫空存,無FH缟之變,烝嘗薦祀,不異平日。
殷祠禮既弗殊,豈獨以心憂為礙。
”太學博士徐宏議:“三年之喪,雖從權制,再周祥變,猶服缟素,未為純吉,無容以祭。
謂來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則允。
”太常丞臣硃膺之議:“《虞禮》雲:‘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謂二十七月既禫祭,當四時之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而言,未礻覃不得祭也。
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莊公。
鄭玄雲:‘闵公心懼于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禫。
’雲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也。
案王肅等言于魏朝雲,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年。
舊說三年喪畢,遇禘則禘,遇袷則袷。
鄭玄雲:‘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
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闵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
何必全許素冠可吉禘。
縱《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
”郎中周景遠參議:“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禦世宜爾。
宗廟大禮,宜依古典。
’則是皇宋開代成準。
謂博士徐宏、太常丞硃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
”诏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
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應殷祠,若事中未得為,得用孟秋與不?”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記》雲:‘天子祫禘祫嘗祫烝。
’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皆殷,不唯用冬夏也。
晉義熙初,仆射孔安國啟議,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辄殷祠。
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
乾又引晉鹹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
于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鹹康故事,安國無以奪之。
今若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于禮無違。
參議據禮有證,謂用孟秋為允。
”诏可。
晉武帝鹹甯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訓羊太後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
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後,不作樂。
初,永嘉中,散騎常侍江統議曰:“《一陽一秋》之義,去樂卒事。
”是為吉祭有廢樂也,故升平末行之。
其後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後十月殷祭,從太常丘夷等議,撤樂。
逌尋詳今行漢制,無特祀之别。
既入廟吉禘,何疑于樂。
” 史臣曰:聞樂不怡,故申情于遏密。
至于諒闇奪服,慮政事之荒廢,是以乘權通以設變,量輕重而降屈。
若夫奏音之與寝聲,非有損益于機務,縱複回疑于兩端,固宜緣恩而從戚矣。
宋世國有故,廟祠皆懸而不樂。
又若以一帝為一世,則不祭祢,反不及庶人。
”于是帝從峤議,悉施用之。
孫盛《晉春秋》曰:“《一陽一秋傳》雲,‘臣子一例也’。
雖繼君位,不以後尊,降廢前敬。
昔魯僖上嗣莊公,以友于長幼而升之,為逆。
準之古義,明诏是也。
”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
昔征西、豫章、颍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
鹹康中,太常馮懷表續奉還于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
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
今晉廟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
殷袷在上,是代太祖也。
”領司徒蔡谟議:“四府君宜改築别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
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
其後遷廟之主,藏于征西之祧,祭薦不絕。
”護軍将軍馮懷表議:“《禮》,‘無廟者,為壇以祭’。
可别立室藏之,至殷禘,則祭于壇也。
”輔國将軍谯王司馬無忌等議:“諸儒謂太一王王季遷主藏于文、武之祧,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皇帝廟中。
然今無寝室,宜變通而改築。
又殷袷太廟,征西東面。
”尚書郎孫綽與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從暢,贊人爵之尊,笃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書郎徐禅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鸑,歲袷則祭之’。
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
有禱則祭于壇鸑。
”又遣禅至會稽訪處士虞喜。
喜答曰:“漢世韋玄成等以毀主瘗于園。
魏朝議者雲應埋兩階之間。
且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别室而祭,則不如永藏。
又四君無追号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
”于是撫軍将軍會稽王司馬昱、尚書劉劭等奏:“四祖同一居西祧,藏主石室,禘袷乃祭,如先朝舊儀。
”時陳留範宣兄子問此禮。
宣答曰;“舜廟所祭,皆是庶人。
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号猶依本,非以功德緻禮也。
若依虞主之瘗,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
宜思其變,别築一室,親未盡則禘袷,處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
”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谟議。
博士張憑議:“或疑陳于太祖者,皆其後毀之主。
憑案古義,無别前後之文也。
禹不先鲧,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可無疑矣。
” 安帝義熙九年四月,将殷祭,诏博議遷毀之禮。
大司馬琅邪王司馬德文議:“泰始之初,虛太祖之位,而緣情流遠,上及征西,故世盡則宜毀,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
又漢光武帝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則毀主不沒,理可推矣。
宜從範宣之言,築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
”大司農徐廣議:“四府君嘗處廟室之首,歆率土之祭。
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鹹盡。
謂可遷藏西儲,以為遠祧,而禘飨永絕也。
”太尉谘議參軍袁豹議:“仍舊無革。
殷祠猶及四府君,情理為允。
”祠部郎臧焘議:“四府君之主,享祀禮廢,則亦神所不依。
宜同虞主之瘗埋矣。
”時高祖輔晉,與大司馬議同。
須後殷祀行一事改制。
晉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廟,每事從儉約,思與率土,緻力備禮。
又太祖虛位,明堂未建。
郊祀,國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
便可詳議。
”祠部郎徐邈議:“圓丘郊祀,經典無二,宣皇帝嘗辨斯義。
而檢以聖典,爰及中興,備加研極,以定南北二郊,誠非異學所可輕改也。
謂仍舊為安。
武皇帝建廟,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創基之主,實惟太祖,親則王考,四廟在上,未及遷世,故權虛東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義非二世,故當今廟祀,世數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則違事七之義矣。
又《禮》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廟’。
蓋謂支胤授位,則親近必複。
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複立此室,則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須前世既遷,乃太祖位定爾。
京兆遷毀,宜藏主于石室。
雖禘袷猶弗及。
何者?傳稱毀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謂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孫一陰一室四主,儲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廟,世遠應遷,然後從食之孫,與之俱毀。
明堂圓方之制,綱領已舉,不宜阙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無廢于二京也。
周公宗祀文王,漢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
”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積疑莫辨。
按《易》,‘殷薦上帝,以配祖考’。
祖考同配,則上帝亦為天,而嚴父之義顯。
《周禮》,旅上帝者有故,告天與郊祀常禮同用四圭,故并言之。
若上帝者五帝,經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人帝之與天帝,雖天人之通謂,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諸侯不可言大君也。
書無全證,而義容彼此,故太始、太康二紀之間,興廢疊用矣。
”侍中車胤議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難詳。
且樂主于和,禮主于敬,故質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廣廈,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範,而不知弘本順民乎!九服鹹甯,河朔無塵,然後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
”中書令王珉意與胤同。
太常孔汪議:“太始開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誠以世數尚近,可得飨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迹所因也。
向使京兆爾時在七世之外,自當不祭此四王。
推此知既毀之後,則殷禘所絕矣。
”吏部郎王忱議:“明堂則天象地,儀觀之大,宜俟皇居反舊,然後修之。
”骠騎将軍會稽王司馬道子、尚書令謝石意同忱議,于是奉行,一無所改。
晉安帝義熙二年六月,白衣領尚書左仆射孔安國啟雲:“元興三年夏,應殷祠。
昔年三月,皇輿旋轸。
其年四月,便應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議雲:‘應用孟秋。
’台尋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應孟冬,回複追明孟秋非失。
禦史中丞範泰議:‘今雖既祔之後,得以烝嘗,而無殷薦之比。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應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
至隆安三年,國家大吉,乃修殷事。
又禮有喪則廢吉祭,祭新主于寝。
今不設别寝,既祔,祭于廟。
故四時烝嘗,以寄追遠之思,三年一禘,以習昭穆之序,義本各異。
三年喪畢,則合食太祖,遇時則殷,無取于限三十月也。
當是内台常以限月成舊。
’就如所言,有喪可殷。
隆安之初,果以喪而廢矣。
月數少多,複遲速失中。
至于應寝而修,意所未譬。
”安國又啟:“範泰雲:‘今既祔,遂祭于廟,故四時烝嘗。
’如泰此言,殷與烝嘗,其本不同。
既祔之後,可親烝嘗而不得親殷也。
太常劉瑾雲:‘章後喪未一周,不應祭。
’臣尋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
興甯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時為皇後,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後,二殷策文見在廟。
又文皇太後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
再周之内,不以廢事。
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謂不得行大禮。
臣尋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載,用三十月辄殷,皆見于注記,是依禮,五年再殷。
而泰所言,非真難臣,乃以聖朝所用,遲速失中。
泰為憲司,自應明審是非,群臣所啟不允,即當責失奏彈,而愆堕稽停,遂非忘舊。
請免泰、瑾官。
”丁巳,诏皆白衣領職。
于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初,元興三年四月,不得殷祠進用十月,計常限,則義熙三年冬又當殷;若更起端,則應用來年四月。
領司徒王谧、丹一陽一尹孟昶議:“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禮。
殷祭舊準不差,蓋施于經常爾。
至于義熙之慶,經古莫二,雖曰旋幸,理同受命。
愚謂理運惟新,于是乎始。
宜用四月。
”中領軍謝混、太常劉瑾議:“殷無定日,考時緻敬,且禮意尚簡。
去年十月祠,雖于日有差,而情典允備,宜仍以為正。
”太學博士徐乾議:“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經傳記籍,不見補殷之文。
”員外散騎侍郎領著作郎徐廣議:“尋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
孝武皇帝甯康二年十月,殷祠。
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則應用四月也。
于時蓋當有故,而遷在冬,但未詳其事。
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則應用二年四月也。
是追計辛未歲十月,來合六十月而再殷。
何邵甫注《公羊傳》雲,袷從先君來,積數為限。
‘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為袷祭’。
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領會之節,遠因宗本也。
昔年有故推遷,非其常度。
甯康、太元前事可依。
雖年有曠近之異,然追計之理同矣。
愚謂從複常次者,以推歸正之道也。
”左丞劉潤之等議:“太元元年四月應殷,而禮官堕失,建用十月。
本非正期,不應即以失為始也。
宜以反初四月為始。
當用三年十月。
”尚書奏從王谧議,以元年十月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舊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範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
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内。
”下禮官議正。
國子助教蘇玮生議:“案《禮》,三年喪畢,然後袷于太祖。
又雲‘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一事’。
且不禫即祭,見譏《春秋》。
求之古禮,喪服未終,固無祼享之義。
自漢文以來,一從權制,宗廟朝聘,莫不皆吉。
雖祥禫空存,無FH缟之變,烝嘗薦祀,不異平日。
殷祠禮既弗殊,豈獨以心憂為礙。
”太學博士徐宏議:“三年之喪,雖從權制,再周祥變,猶服缟素,未為純吉,無容以祭。
謂來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則允。
”太常丞臣硃膺之議:“《虞禮》雲:‘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謂二十七月既禫祭,當四時之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而言,未礻覃不得祭也。
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莊公。
鄭玄雲:‘闵公心懼于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禫。
’雲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也。
案王肅等言于魏朝雲,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年。
舊說三年喪畢,遇禘則禘,遇袷則袷。
鄭玄雲:‘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
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闵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
何必全許素冠可吉禘。
縱《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
”郎中周景遠參議:“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禦世宜爾。
宗廟大禮,宜依古典。
’則是皇宋開代成準。
謂博士徐宏、太常丞硃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
”诏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
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應殷祠,若事中未得為,得用孟秋與不?”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記》雲:‘天子祫禘祫嘗祫烝。
’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皆殷,不唯用冬夏也。
晉義熙初,仆射孔安國啟議,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辄殷祠。
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
乾又引晉鹹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
于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鹹康故事,安國無以奪之。
今若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于禮無違。
參議據禮有證,謂用孟秋為允。
”诏可。
晉武帝鹹甯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訓羊太後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
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後,不作樂。
初,永嘉中,散騎常侍江統議曰:“《一陽一秋》之義,去樂卒事。
”是為吉祭有廢樂也,故升平末行之。
其後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後十月殷祭,從太常丘夷等議,撤樂。
逌尋詳今行漢制,無特祀之别。
既入廟吉禘,何疑于樂。
” 史臣曰:聞樂不怡,故申情于遏密。
至于諒闇奪服,慮政事之荒廢,是以乘權通以設變,量輕重而降屈。
若夫奏音之與寝聲,非有損益于機務,縱複回疑于兩端,固宜緣恩而從戚矣。
宋世國有故,廟祠皆懸而不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