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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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務
按諸司職掌。
軍務條、有開設衛所、整點軍士。
今衛所詳載職方司。
軍士載職方車駕二司。
其職掌舊文存此、而以聲息附、總之為軍務雲 凡開設衛所。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要衝、及邊方去處、奉旨刱立衛所。
即便行移禮部、鑄印作缺、入奏請旨、除調官員。
仍行所在官司開設、撥軍守禦★詳具職方司城隍條下☆ 凡整點軍士。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隊伍、俱有定數。
如是奉旨差人點視、真給勘合戶由、於內明寫收軍來歷緣由。
除開設衙門原有旗軍外。
其續後調到補伍軍士、必須窮究原伍旗軍下落明白、庶不迷失軍伍。
如是伍內空歇、未填勘合、亦須咨呈該府、著令勾補、以憑填給。
其新收軍人應關戶由者、一體照戶出給勘合戶由★詳具識方司及車駕司守衛條下☆ 凡聲息。
洪武二十六年定、腹裏邊境險要去處、或有嘯聚者、飛報聲息到部、火速入奏。
毋得遲滯★詳具職方司☆ 功次 國初、論功行賞、皆臨時取 旨。
差次重輕、不預為令。
承平以來。
意存激勸、率以首功定賞格。
條例漸廣。
凡官及軍有功。
查勘明白、造冊到部。
當陞賞者、各照立功地方則例、具奏陞賞。
其論功、以擒斬北虜為首。
遼東女直次之。
西番及苗蠻又次之。
內地反賊又次之。
詳列于後功賞勘合字號 神威精勇猛 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 奇功奮銳鋒 智謀宣妙略 剛烈效忠誠 果敢能安定 揚名顯大勳 永樂以來。
俱用此四十字編號。
用 寶。
印綬監收貯應用。
其嘉靖元年、新編垂拱等字號、題準不用 達賊功次★遼東女直附☆ 甘肅寧夏、陜西、延綏、偏頭關、大同、宣府、山海關、一帶虜賊。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一名顆、陞一級。
至三名顆、陞三級。
二人共擒斬一名顆、為首、陞一級。
至三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署職。
為從、及四名顆以上、俱給賞 ○正德十年奏定、一人獨斬一顆、陞實授一級。
不賞。
三人共斬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
為從、給賞。
四人五人六人共斬一顆、為首者、給賞。
為從、量賞。
二人共斬幼小賊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
為從、量賞。
不願陞者、每實授一級、賞銀五十兩。
署職、二十兩。
陣亡及被賊殺死夜不收墩軍人役、亦陞實授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
不願陞者、賞銀一十五兩 ○嘉靖二十三年題準、各項人等、如遇虜賊入邊。
但有能出邊擒斬賊首一顆者、除照例陞級外。
仍賞銀三十兩。
所得馬匹等物、盡給本人 ○隆慶元年題準、薊鎮與大眾達賊血戰、臨陣擒斬賊級一顆者、超陞二級。
★今亦止陞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
所獲馬牛貨物、盡給本人。
各邊不得援以為例 ○萬曆十二年題準、以後斬獲達賊。
巡按禦史詳加查覈。
如真正聞名夷酋頭目、方準照例陞賞。
若平時未聞姓名、止係斬後認出者、量陞實授二級。
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如原非賊首、官軍賂買通事妄報者、查究問罪。
首級止照常陞賞。
其例前襲過、有不係賊首者、子孫襲替日查革 凡斬獲達賊領軍官。
成化十四年申明、把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擒斬達賊五名顆、陞一級。
每五名顆、加一級。
領軍一千人者、十名顆、陞一級每十名顆、加一級 ○嘉靖十五年題準、千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斬獲達賊十名顆、陞一級。
每十名顆、加一級。
領軍一千人者、二十名顆、陞一級。
每二十名顆、加一級。
凡把總千總加級、俱至三級而止。
二級實授、一級署職。
若係都指揮使以上、止陞署職二級。
其餘加賞。
★今都指揮獲功。
止賞、不陞。
☆別種寇賊、推類而行。
已陞之外、功次更多、并不及數者、止給賞。
不陞 凡虜中逃回人口。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有自虜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者、計其眾寡、以次犒賞。
如十人、即與小旗。
百人、即與百戶。
三十名口以上、與做冠帶總旗。
仍各給官銀三十兩安家就令管束降眾、隨營截殺。
願歸者、應付還家 ○四十三年題準、各邊虜中逃回人口。
每歲總兵官、招至七百人以上、參將、至四百人以上、守備把總備禦官、至三百人以上、各陞一級 ○隆慶元年題準、總兵官七百名外再多者、止計數加賞 ○二年議準、大同山西二鎮副總兵所轄地方、招徠降人至五百名以上、準陞一級。
不及數者、照常給賞 ○萬曆四年題準、守備備禦等官、招徠人口、照舊以三百名陞一級。
分守參遊各官倍之。
副總兵係加銜、仍管分守參遊事者、如參遊例。
協守副總兵八百名、鎮守總兵官一千名、準各陞一級。
然亦止陞一級。
多者、與不及數者、各照前數、以三分為率、二分以上者、加賞。
一分以上、給賞。
半分以上、量賞。
其各該招徠人口、止令解赴該管兵備道驗發。
該道季終、類報巡撫。
歲終類題。
覆行巡按禦史、查弔各道卷。
或就近摘拘數名、審覈明實、題請加恩 ○九年議準、臨陣救回被虜二名口者、照首級一顆例、賞銀五十兩 凡哨夜軍丁。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夜不收哨探虜情得實、照斬首一顆例、賞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題準、果能傳報的實、防守有賴。
各邊者、陞世襲一級。
薊鎮獨石者、陞世襲二級。
被殺者、各邊、陞世襲一級。
賞銀五兩、布五疋。
薊鎮獨石、陞世襲二級。
賞銀十兩、布十疋。
如虛捏誤事者、以軍法重治 ○隆慶元年題準、薊遼鎮夜不收、深入虜營、哨探得實。
如果賊犯、保障無失、或挫斬虜首七十顆以上。
其哨探之人、比照獲功事例、陞一級。
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
如出境哨探、被賊殺傷、亦照陣亡陣傷例、優卹陞賞 凡遼東女直。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二名顆、陞一級。
至六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七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不陞★今亦照達虜例☆ 番賊功次★苗蠻倭賊附☆ 凡陜西、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番賊。
苗蠻。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三名顆、陞一級。
至九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十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萬曆三年題準、陜西番賊功次、如成化中例。
陞至三級而止。
餘功扣賞。
又一人為首、二三人為從、擒斬三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
為從、加賞。
陣亡者、陞一級。
征傷者、量賞。
其不願陞者、驗果壯大首級、每顆、賞銀十兩。
幼男婦女、俱照舊例給賞 ○四年題準、一人為首、二人三人四人為從、斬首二顆。
為首、給賞。
為從、量賞。
一人為首、
軍務條、有開設衛所、整點軍士。
今衛所詳載職方司。
軍士載職方車駕二司。
其職掌舊文存此、而以聲息附、總之為軍務雲 凡開設衛所。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要衝、及邊方去處、奉旨刱立衛所。
即便行移禮部、鑄印作缺、入奏請旨、除調官員。
仍行所在官司開設、撥軍守禦★詳具職方司城隍條下☆ 凡整點軍士。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隊伍、俱有定數。
如是奉旨差人點視、真給勘合戶由、於內明寫收軍來歷緣由。
除開設衙門原有旗軍外。
其續後調到補伍軍士、必須窮究原伍旗軍下落明白、庶不迷失軍伍。
如是伍內空歇、未填勘合、亦須咨呈該府、著令勾補、以憑填給。
其新收軍人應關戶由者、一體照戶出給勘合戶由★詳具識方司及車駕司守衛條下☆ 凡聲息。
洪武二十六年定、腹裏邊境險要去處、或有嘯聚者、飛報聲息到部、火速入奏。
毋得遲滯★詳具職方司☆ 功次 國初、論功行賞、皆臨時取 旨。
差次重輕、不預為令。
承平以來。
意存激勸、率以首功定賞格。
條例漸廣。
凡官及軍有功。
查勘明白、造冊到部。
當陞賞者、各照立功地方則例、具奏陞賞。
其論功、以擒斬北虜為首。
遼東女直次之。
西番及苗蠻又次之。
內地反賊又次之。
詳列于後功賞勘合字號 神威精勇猛 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 奇功奮銳鋒 智謀宣妙略 剛烈效忠誠 果敢能安定 揚名顯大勳 永樂以來。
俱用此四十字編號。
用 寶。
印綬監收貯應用。
其嘉靖元年、新編垂拱等字號、題準不用 達賊功次★遼東女直附☆ 甘肅寧夏、陜西、延綏、偏頭關、大同、宣府、山海關、一帶虜賊。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一名顆、陞一級。
至三名顆、陞三級。
二人共擒斬一名顆、為首、陞一級。
至三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署職。
為從、及四名顆以上、俱給賞 ○正德十年奏定、一人獨斬一顆、陞實授一級。
不賞。
三人共斬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
為從、給賞。
四人五人六人共斬一顆、為首者、給賞。
為從、量賞。
二人共斬幼小賊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
為從、量賞。
不願陞者、每實授一級、賞銀五十兩。
署職、二十兩。
陣亡及被賊殺死夜不收墩軍人役、亦陞實授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
不願陞者、賞銀一十五兩 ○嘉靖二十三年題準、各項人等、如遇虜賊入邊。
但有能出邊擒斬賊首一顆者、除照例陞級外。
仍賞銀三十兩。
所得馬匹等物、盡給本人 ○隆慶元年題準、薊鎮與大眾達賊血戰、臨陣擒斬賊級一顆者、超陞二級。
★今亦止陞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
所獲馬牛貨物、盡給本人。
各邊不得援以為例 ○萬曆十二年題準、以後斬獲達賊。
巡按禦史詳加查覈。
如真正聞名夷酋頭目、方準照例陞賞。
若平時未聞姓名、止係斬後認出者、量陞實授二級。
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如原非賊首、官軍賂買通事妄報者、查究問罪。
首級止照常陞賞。
其例前襲過、有不係賊首者、子孫襲替日查革 凡斬獲達賊領軍官。
成化十四年申明、把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擒斬達賊五名顆、陞一級。
每五名顆、加一級。
領軍一千人者、十名顆、陞一級每十名顆、加一級 ○嘉靖十五年題準、千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斬獲達賊十名顆、陞一級。
每十名顆、加一級。
領軍一千人者、二十名顆、陞一級。
每二十名顆、加一級。
凡把總千總加級、俱至三級而止。
二級實授、一級署職。
若係都指揮使以上、止陞署職二級。
其餘加賞。
★今都指揮獲功。
止賞、不陞。
☆別種寇賊、推類而行。
已陞之外、功次更多、并不及數者、止給賞。
不陞 凡虜中逃回人口。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有自虜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者、計其眾寡、以次犒賞。
如十人、即與小旗。
百人、即與百戶。
三十名口以上、與做冠帶總旗。
仍各給官銀三十兩安家就令管束降眾、隨營截殺。
願歸者、應付還家 ○四十三年題準、各邊虜中逃回人口。
每歲總兵官、招至七百人以上、參將、至四百人以上、守備把總備禦官、至三百人以上、各陞一級 ○隆慶元年題準、總兵官七百名外再多者、止計數加賞 ○二年議準、大同山西二鎮副總兵所轄地方、招徠降人至五百名以上、準陞一級。
不及數者、照常給賞 ○萬曆四年題準、守備備禦等官、招徠人口、照舊以三百名陞一級。
分守參遊各官倍之。
副總兵係加銜、仍管分守參遊事者、如參遊例。
協守副總兵八百名、鎮守總兵官一千名、準各陞一級。
然亦止陞一級。
多者、與不及數者、各照前數、以三分為率、二分以上者、加賞。
一分以上、給賞。
半分以上、量賞。
其各該招徠人口、止令解赴該管兵備道驗發。
該道季終、類報巡撫。
歲終類題。
覆行巡按禦史、查弔各道卷。
或就近摘拘數名、審覈明實、題請加恩 ○九年議準、臨陣救回被虜二名口者、照首級一顆例、賞銀五十兩 凡哨夜軍丁。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夜不收哨探虜情得實、照斬首一顆例、賞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題準、果能傳報的實、防守有賴。
各邊者、陞世襲一級。
薊鎮獨石者、陞世襲二級。
被殺者、各邊、陞世襲一級。
賞銀五兩、布五疋。
薊鎮獨石、陞世襲二級。
賞銀十兩、布十疋。
如虛捏誤事者、以軍法重治 ○隆慶元年題準、薊遼鎮夜不收、深入虜營、哨探得實。
如果賊犯、保障無失、或挫斬虜首七十顆以上。
其哨探之人、比照獲功事例、陞一級。
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
如出境哨探、被賊殺傷、亦照陣亡陣傷例、優卹陞賞 凡遼東女直。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二名顆、陞一級。
至六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七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不陞★今亦照達虜例☆ 番賊功次★苗蠻倭賊附☆ 凡陜西、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番賊。
苗蠻。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三名顆、陞一級。
至九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十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萬曆三年題準、陜西番賊功次、如成化中例。
陞至三級而止。
餘功扣賞。
又一人為首、二三人為從、擒斬三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
為從、加賞。
陣亡者、陞一級。
征傷者、量賞。
其不願陞者、驗果壯大首級、每顆、賞銀十兩。
幼男婦女、俱照舊例給賞 ○四年題準、一人為首、二人三人四人為從、斬首二顆。
為首、給賞。
為從、量賞。
一人為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