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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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防一顆、給發本官收用。
將清黃簿、俱註本官職名於後。
仍另謄青冊、即用關防鈐蓋、收貯該司。
以後接管官、俱照此遵行 凡武臣士卒、有欲復姓更名者。
洪武十九年、令兵部具奏改正 ○二十六年定、凡軍官、或年幼過房乞養。
今將本姓、或幼名、到部更改。
必須明著緣由奏聞、準改。
仍將改換緣由、續附貼黃 ○永樂元年令、各衛韃靼人、同名無姓者。
照洪武年間例、賜以姓氏。
仍編置勘合、以備稽考。
中國人不得冒韃靼名、以避管事。
違者治罪 ○十一年、令新官義男女婿、例襲流官一次。
不許出姓。
有擅改姓名、詐冒承襲者。
處極刑。
首告者、給賞 ○成化十八年、令清黃之年、將更名復姓官員、類造一冊。
送內府備照誥敕 武官給授誥敕。
按洪武中職掌所定、一品至五品、曰誥命。
六品以下、曰敕命。
其有應合給授者。
須憑各官報到從軍腳色比對內外貼黃年籍、並見授職事流世相同。
然後奏聞。
謄黃、照品定奪散官、寫 誥給授。
如犯法得罪。
應合追奪到部。
進送內府收貯。
若充軍征進者、置簿編收。
其典刑、及亡故無嗣者、會官燒毀。
至今遵行 凡武官階級 正一品★初授特進榮祿大夫陞授特進光祿大夫☆ 從一品★初授榮祿大夫陞授光祿大夫☆ 正二品★初授驃騎將軍 陞授金吾將軍加授龍虎將軍☆ 從二品★初授鎮國將軍 陞授定國將軍加授奉國將軍☆ 正三品★初授昭勇將軍 陞授昭毅將軍加授昭武將軍☆ 從三品★初授懷遠將軍 陞授定遠將軍加授安遠將軍☆ 正四品★初授明威將軍 陞授宣威將軍加授廣威將軍☆ 從四品★初授宣武將軍 陞授顯武將軍加授信武將軍☆ 正五品★初授武德將軍陞授武節將軍☆ 從五品★初授武略將軍陞授武毅將軍☆ 正六品★初授昭信校尉陞授承信校尉☆ 從六品★初授忠顯校尉陞授忠武校尉☆ 凡續寫。
正統以後、專差通政司官一員提督。
武官誥敕。
遇有襲職替職等項官員、齎 誥前來告續者。
查對明白。
照例續寫類奏、給還。
凡已經給授者、並依此例。
不許重給 ○近例、每三年、兵部委官一員、會同謄黃官、及中書舍人、將 內府節年見在收貯駁查未報誥軸、及各官造報未撰冊結。
通行清查明白。
開送該司。
將各處送到貼黃文冊、比對各官父祖從軍立功陞職無差、應請續者。
照例查撰。
奏送中書舍人書寫。
如查無下落。
仍行該都司衛所、責委官員、再行查勘 ○萬曆元年題準、行各該巡撫衙門、將所屬衛所請 誥續誥官員。
除因便赴京、願由軍衛起文者、聽其親齎赴部請續外。
其餘俱請造功次歷履氏代總冊。
連原領誥軸。
每春夏季終、差人類齎赴部、以憑轉送謄黃衙門、查謄擬授。
兵部歲差官二員、齎去散給 凡封贈。
洪武二十四年、令凡武職父見任、不封。
嫡繼母在、所生庶母不封。
再醮之婦不封。
嫡繼母已故、所生母見在、合照子職封。
嫡繼母及所生母俱故、止贈嫡母。
繼母在、嫡母已故、合封繼母、贈嫡母。
兄從軍、弟襲其職、合封贈父母。
伯叔從軍、姪代襲者、係為人後、合封贈伯叔父母。
襲祖職者、止封贈本父母。
其緻仕官、陞除不與陞授、止與原授。
凡試職官、及弟男子姪、并緻仕官、不授誥。
有特旨與者、不在例。
其父祖原授官職大、未經封贈。
今子孫見襲官職小、該給誥命。
其祖母、并母、俱依父祖原職封贈。
若父祖原授官職小、今子孫見授官職大、其祖母、并母、俱依子孫職封贈 ○二十六年定、武職有功、應封贈祖父母、父母、妻室者。
照依 欽定資格。
一品、封贈三代。
二品、三品、封贈二代。
四品以下、封贈一代 正一品、至從六品。
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對品封贈 正從一品。
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 正從二品。
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 正從三品。
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
將清黃簿、俱註本官職名於後。
仍另謄青冊、即用關防鈐蓋、收貯該司。
以後接管官、俱照此遵行 凡武臣士卒、有欲復姓更名者。
洪武十九年、令兵部具奏改正 ○二十六年定、凡軍官、或年幼過房乞養。
今將本姓、或幼名、到部更改。
必須明著緣由奏聞、準改。
仍將改換緣由、續附貼黃 ○永樂元年令、各衛韃靼人、同名無姓者。
照洪武年間例、賜以姓氏。
仍編置勘合、以備稽考。
中國人不得冒韃靼名、以避管事。
違者治罪 ○十一年、令新官義男女婿、例襲流官一次。
不許出姓。
有擅改姓名、詐冒承襲者。
處極刑。
首告者、給賞 ○成化十八年、令清黃之年、將更名復姓官員、類造一冊。
送內府備照誥敕 武官給授誥敕。
按洪武中職掌所定、一品至五品、曰誥命。
六品以下、曰敕命。
其有應合給授者。
須憑各官報到從軍腳色比對內外貼黃年籍、並見授職事流世相同。
然後奏聞。
謄黃、照品定奪散官、寫 誥給授。
如犯法得罪。
應合追奪到部。
進送內府收貯。
若充軍征進者、置簿編收。
其典刑、及亡故無嗣者、會官燒毀。
至今遵行 凡武官階級 正一品★初授特進榮祿大夫陞授特進光祿大夫☆ 從一品★初授榮祿大夫陞授光祿大夫☆ 正二品★初授驃騎將軍 陞授金吾將軍加授龍虎將軍☆ 從二品★初授鎮國將軍 陞授定國將軍加授奉國將軍☆ 正三品★初授昭勇將軍 陞授昭毅將軍加授昭武將軍☆ 從三品★初授懷遠將軍 陞授定遠將軍加授安遠將軍☆ 正四品★初授明威將軍 陞授宣威將軍加授廣威將軍☆ 從四品★初授宣武將軍 陞授顯武將軍加授信武將軍☆ 正五品★初授武德將軍陞授武節將軍☆ 從五品★初授武略將軍陞授武毅將軍☆ 正六品★初授昭信校尉陞授承信校尉☆ 從六品★初授忠顯校尉陞授忠武校尉☆ 凡續寫。
正統以後、專差通政司官一員提督。
武官誥敕。
遇有襲職替職等項官員、齎 誥前來告續者。
查對明白。
照例續寫類奏、給還。
凡已經給授者、並依此例。
不許重給 ○近例、每三年、兵部委官一員、會同謄黃官、及中書舍人、將 內府節年見在收貯駁查未報誥軸、及各官造報未撰冊結。
通行清查明白。
開送該司。
將各處送到貼黃文冊、比對各官父祖從軍立功陞職無差、應請續者。
照例查撰。
奏送中書舍人書寫。
如查無下落。
仍行該都司衛所、責委官員、再行查勘 ○萬曆元年題準、行各該巡撫衙門、將所屬衛所請 誥續誥官員。
除因便赴京、願由軍衛起文者、聽其親齎赴部請續外。
其餘俱請造功次歷履氏代總冊。
連原領誥軸。
每春夏季終、差人類齎赴部、以憑轉送謄黃衙門、查謄擬授。
兵部歲差官二員、齎去散給 凡封贈。
洪武二十四年、令凡武職父見任、不封。
嫡繼母在、所生庶母不封。
再醮之婦不封。
嫡繼母已故、所生母見在、合照子職封。
嫡繼母及所生母俱故、止贈嫡母。
繼母在、嫡母已故、合封繼母、贈嫡母。
兄從軍、弟襲其職、合封贈父母。
伯叔從軍、姪代襲者、係為人後、合封贈伯叔父母。
襲祖職者、止封贈本父母。
其緻仕官、陞除不與陞授、止與原授。
凡試職官、及弟男子姪、并緻仕官、不授誥。
有特旨與者、不在例。
其父祖原授官職大、未經封贈。
今子孫見襲官職小、該給誥命。
其祖母、并母、俱依父祖原職封贈。
若父祖原授官職小、今子孫見授官職大、其祖母、并母、俱依子孫職封贈 ○二十六年定、武職有功、應封贈祖父母、父母、妻室者。
照依 欽定資格。
一品、封贈三代。
二品、三品、封贈二代。
四品以下、封贈一代 正一品、至從六品。
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對品封贈 正從一品。
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 正從二品。
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 正從三品。
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