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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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祀五 品官家廟 國初品官廟制未定。

    大明集禮、權倣宋儒家禮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禰四世之主、亦以四仲之月祭之。

    又加臘日忌日之祭、與夫歲時俗節之薦享。

    至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時享於寢之禮、大概與品官略同 祠堂制度 祠堂三間。

    外為中門。

    中門外為兩階、皆三級、東曰阼階、西曰西階。

    階下隨地廣狹、以屋覆之、令可容家眾敘立。

    又為遺書衣物祭器庫、及神廚於其東。

    繚以周垣、別為外門、常加扃閉。

    祠堂之內、以近北一架為四龕、每龕內置一卓、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

    神主皆藏於櫝中、置於卓上南面。

    龕外各垂小簾、簾外設香卓於堂中、置香罏香合於其上。

    兩階之間、又設香卓亦如之。

    若家貧地狹、則止為一間、不立廚庫、而東西壁下、置立兩櫃、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亦可。

    地狹、則於廳事之東、亦可 時祭儀節 蔔日 凡四時之祭用仲月、並於孟月下旬之首、擇仲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

    主祭盛服、率兄弟子孫立於祠堂階下、北面。

    置卓子於主祭之前、設香罏香合杯交於其上。

    主祭以下皆再拜訖。

    主祭焚香薰交祝曰、某將以來月上旬某日、祗薦歲事於祖考。

    即以交擲於地、以一俯一仰為吉。

    不吉、再蔔中旬之日。

    又不吉、則不復蔔、而直用下旬之日。

    既得日、乃復位再拜而退。

    若臘日忌日、俗節之薦享、則不必蔔 齋戒 前期三日、主祭率眾丈夫緻齋於外、主婦率眾婦女緻齋於內、沐浴更衣、飲酒不得至亂、食肉不得茹葷、不弔喪、不聽樂。

    凡兇穢之事、皆不得預陳設前一日、主祭帥子弟及執事灑掃正寢、洗拭椅卓、務令蠲潔。

    設高祖考妣位於堂西北壁下南向、考西妣東、各用一椅一卓而合之。

    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以次而東、皆如高祖之位。

    世各為位、不相連屬。

    別設旁親無後、及卑幼先亡者附食位、於東西壁下。

    凡伯叔祖考妣、伯叔考妣、兄弟、嫂妻、弟婦、子姪、子姪婦之屬。

    皆右男子、左婦女、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凡屋不問何向、但以前為南、後為北、左為東、右為西】 設香案於堂中、置香罏香合於其上。

    束茅聚沙於香案前、及逐位前地上。

    設酒案於東階上。

    別置卓子於東、設酒注一、酹酒盞一、鹽楪醋瓶於其上。

    火罏湯瓶香匙火箸於西階上。

    別置卓子於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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