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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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頭撥次撥、有家小、關支八鬥。
無家小、六鬥。
夜不收原關月糧一石。
添與行糧三鬥。
敢勇旗捨、並簡選餘丁、除老疾外。
其見在守城者、每名月支口糧三鬥。
選操屯軍、照依守城軍士、有家小八鬥。
無家小六鬥 ○景泰元年、令在京將軍旗校操備報效等項官軍人等、該支食米一石之上者、俱月支本色米一石。
餘折鈔 ○又令京營頭撥官軍月糧、每月各添一鬥。
次撥五升 ○又題準、召募勇敢、並報效捨餘人等、照操備官軍事例、給賞冬衣布花。
將口糧每月再加一鬥、共作四鬥關給 ○三年、令京通各衛倉軍鬥月糧、有家小支六鬥者、添為一石。
無家小支四鬥者、添為六鬥 ○又令神機營操練餘丁月糧、仍支六鬥 ○又令寺子峪等二十六營操守軍士、大安口等駐操八營巡哨聽調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八鬥。
無家小六鬥。
行糧住支 ○又令各營報效捨餘、有冠帶者、月支米一石。
無冠帶、有家小、八鬥。
無家小、六鬥。
外衛官旗頭撥五鬥 ○又令各營捨餘選出操練者、月支米三鬥 ○又令各處老幼殘疾屯軍、俱令守城把門、月支米三鬥 ○又令口外旗軍、照舊支月糧一石 ○四年、令神機敢勇報效等營、並禦馬監操備捨人餘丁、原支三鬥、及今加六鬥者、俱支四鬥。
內有冠帶者八鬥。
遇有調用、各加行糧二鬥 ○又題準、將延慶衛白羊口、及在京撥去守備、並居庸等四驛、官軍俸糧、行糧、廩給、著令來京倉關支。
願支銀者、每粟米一石、折銀三錢不願者支糧 ○又題準、將萬全都司所屬衛所、選揀在官捨人餘丁、有馬常川操練者、照例關給口糧。
其無馬捨餘、每年自正月起、至三月終止、給與口糧操備。
其餘務農月日、俱各住支。
遇有警急聲息、果妨農種、照口給與口糧 ○五年、令倒馬關旗軍月糧、有家小者八鬥。
無家小六鬥 ○六年、令土木榆林二驛、擺站軍士月糧、有家小者八鬥。
無家小六鬥 ○又令修理城垣官軍、每月添支口糧一鬥 ○又令四川征進守備旗軍、每月支米八鬥。
守城旗軍五鬥。
老疾紀錄三鬥 ○天順元年、令各邊軍人、不分馬步、俱支米一石 ○又令各處土兵、秋冬操練、支口糧。
春夏住支 ○二年令通州添蓋倉廒旗軍、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守瞭囚徒、月支糧三鬥 ○成化二年、令各衛旗軍月糧、添支本色五升 ○又令四川成都右衛旗軍月糧、照貴州衛所新定事例、俱米鈔中半兼支。
軍人無家小者、月糧六鬥。
本色四鬥、折鈔二鬥。
老疾並紀錄、各支本色三鬥。
松茂威疊小河五衛所總旗、本色一石。
折鈔五鬥。
小旗、本色九鬥。
折鈔三鬥。
有家小軍人、本色八鬥。
折鈔二鬥。
無家小者、本色四鬥五升。
折鈔一鬥五升。
其撥堡貼守總旗、本衛支本色五鬥五升。
該堡支四鬥五升。
小旗、本衛支四鬥五升。
該堡支四鬥五升。
有家小正軍、本衛支米三鬥五升。
該堡支四鬥。
無家小者、該堡支米四鬥五升。
不支行糧。
續令松潘等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本色一石。
無家小支八鬥者、減去三鬥。
老疾紀錄、俱支三鬥 ○又令四川各衛所旗軍月糧、添支本色五鬥 ○七年、令陜西、延綏二衛旗軍、照慶陽衛例、總旗、月支本色八鬥、折鈔七鬥。
小旗、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六鬥。
有家小軍人、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四鬥 ○又令貴州軍糧、總旗八鬥三升者、添為九鬥。
六鬥八升者、為八鬥。
軍士有家小五鬥八升者、為七鬥。
無家小四鬥八升者、為五鬥五升。
如糧不敷、折給銀布 ○八年、令大同宣府選操上班捨人、照操軍例、月支糧一石 ○九年、令各邊民夜不收月糧、添為五鬥 ○又令宣府選操旗軍、照邊軍例支糧 ○又令陜西延綏慶陽三衛在榆林邊備者、月支本色米六鬥。
折色四鬥、支銀錢 ○十一年、令陝西洮河岷州三衛在邊操備旗軍、照洮州衛例、月支本色米一石。
在衛守城雜差等項、照臨洮等衛例、月支本色六鬥。
折鈔四鬥 ○又令在京並直隸涿鹿左等衛所、及該關糧米衙門、井各營關糧軍人、俱照原定月分、預先造冊送部定倉。
及將寄囤糧米、俱各預先支放。
如有事故、就便扣除。
勘合到倉、不行依期赴支者、聽巡倉禦史拏門。
糧米照例扣除。
若各該關糧文冊造報稽遲者、戶部將遲慢官吏、通查送問 ○十二年、令長陵等衛灑掃寶山做工旗軍、月支糧一石 ○又令今後遇有官吏旗軍事故調用等項遺下、並預支應得俸糧五鬥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不問罪、追糧還官。
五鬥以下、俱免追問 ○十三年、令京通二倉支糧衛所、並各營局等衙門、每年正月、二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俱在通州倉關支。
三月至八月、京倉關支。
如遇兼支粟米小麥時月、及京城米貴、臨時酌量奏請○十四年、令在京各衛餘丁、選取在營操練者、月支米六鬥 ○十六年、令種苜蓿旗軍、照養牛種菜等例、月支糧一石 ○十七年、令大同宣府延綏寧夏甘涼遼東沿邊墩軍、月支米三鬥 ○又令六科廊裁縫軍匠、月支米五鬥 ○十八年、令錦衣衛女戶、月支糧一石 ○十九年、令宣府各城選操捨餘、照在城例、月支糧一石 ○二十年、令在京各衛軍人月糧、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原倉關支。
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通州關支 ○又奏準、遼東軍士月糧、上半年放與本色。
如遇糧缺、下半年支與折色。
每石照例二錢五分 ○二十一年、令永清等衛所餘丁幼匠、月支米五鬥 ○又令漕運軍餘月糧八鬥、俱支本色 ○又令各處沿邊沿海軍士、月支糧八鬥 ○議定今後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逃故等項軍糧。
與承委放糧官員人等、將應扣還官錢糧朦朧關支者。
俱照常人盜倉糧擬斷。
其承委收糧官員人等、侵欺應放官軍俸糧者。
仍依監守自盜倉糧論。
若管軍官吏、冒支見在軍糧一名、不拘糧數多寡、照依律例科斷。
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盜倉糧問罪 ○二十二、令各邊守瞭、及為事問發各邊墩臺囚徒、月支米一石者、減為四鬥 ○弘治元年、令山東沿海衛所官軍月糧、上半年支本色。
下半年折色。
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二年、令尚寶監選到錦衣衛軍匠幼丁、月支米一石 ○又令交阯夷人、兵仗織染局上工者、月支米一石 ○又令禦馬監養鷹餘丁月糧、添為五鬥 ○三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所官軍俸糧折色、照大同例。
每年會計山東河南、並大名等府、稅糧折布戶口食鹽鈔錢、摘撥解赴管糧官處支給 ○五年題準、將薊州庫貯銀內折給、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
花一斤、折銀七分。
給軍自買 ○十五年議準、遼東米貴、軍士月糧折銀。
每石加銀三錢五分、共放銀六錢。
至次年七月、照舊關支 ○又議準、遼東官軍俸糧、自十六年正月以後年分、俱銀米間月關支 ○十七年奏定、榆林等各營堡夜不收、每名每月、於月糧之外、加二鬥。
如糧不敷、給銀一錢 ○令內府親招局匠廚役、原支月米一石、各減三鬥 ○又議準、寧夏衛靈州千戶所土達旗軍、並選壯丁備冬、俱支米五鬥 ○十八年議定、內府各色舊役軍匠每名減米三鬥 ○又令查勘遼東各該達官頭目鄉導、其歸附、並子孫代役者、俱照例食糧二石。
其年遠無查、係鎮巡等官收充者、與軍士一體、食糧一石。
並賞賜布花。
子孫願繼者、聽。
不願者、就與除豁。
正軍守臺者、止支月糧一石。
免支口糧。
餘丁守臺者、與捨丁一體支行糧四鬥五升。
賞賜布花半分 ○又令南京送船餘丁、各色匠役人等、每月口糧、減半支給 ○正德元年、令在京在外各衛所坐委放糧官、遇勘合到倉、即便率令軍赴倉關給。
如有故意推調、以緻違限四十五日之外者。
將委官、及本衛掌印僉書、首領官吏、應支俸糧、查照違限日期、扣除入官。
各該官軍月糧、仍令本衛另委的當官員監放。
若各該軍士、果有延捱情弊、照例一體扣除 ○又題準、將宣府北路、獨石馬營、青泉、雲州、鎮安、鎮寧等堡、孤懸口外。
及大同右衛霜早地寒。
為一等。
每石比常量加折銀、不過七錢。
四海冶、赤城、龍門、鵰鶚、滴水崖、金家莊、並中路葛峪等堡、西路萬全左、右、懷安等衛、沿邊洗馬林、柴溝堡、西陽和、大同左、威遠、平虜、井坪懷仁等衛所、並二鎮會城、陽和、天城、為二等。
每石不過六錢。
朔州、應州、渾源、山陰、馬邑、蔚州、廣昌、順聖川東西二城、保安、懷來、隆慶、永寧、為三等。
每石不過五錢 ○又題準、白羊口新添捨餘通取回衛、食糧五鬥 ○四年奏準、隆慶衛軍士、係內官監營辦匠者。
月米、每月另造小冊送部、照依京匠、定撥倉廒關支。
遇放折色銀兩、一體施行。
布花仍該衛關支 ○又議準、泗州衛久缺月糧。
將淮安鈔關船料、本年秋冬二季、暫令折銀。
就留本處給軍 ○五年議準、延綏鎮墩軍、除月糧一石外。
比照夜不收事例、每日給米一升。
或與折銀。
如不在墩、免給 ○六年、令涿鹿二衛旗軍、未關月糧折色錢鈔、弘治十五年以前、每米一石、折鈔十貫。
弘治十六年以後、每米一石、折鈔二十貫。
每鈔一貫、折錢二文。
於涿州庫、積有包兒布疋、銅錢、皮張、衣服等物、計鈔估計折支。
東勝右等衛、亦照前例。
於永平等府、大潤等四庫關支 ○七年議準、徐州官軍月糧。
將本州稅課司、正德五年十月起、至六年十一月終止、課鈔銀兩、除額徵正銀外。
見在附餘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兩一錢、照彼中時值給散 ○又議準、德州二衛官軍、將常豐
無家小、六鬥。
夜不收原關月糧一石。
添與行糧三鬥。
敢勇旗捨、並簡選餘丁、除老疾外。
其見在守城者、每名月支口糧三鬥。
選操屯軍、照依守城軍士、有家小八鬥。
無家小六鬥 ○景泰元年、令在京將軍旗校操備報效等項官軍人等、該支食米一石之上者、俱月支本色米一石。
餘折鈔 ○又令京營頭撥官軍月糧、每月各添一鬥。
次撥五升 ○又題準、召募勇敢、並報效捨餘人等、照操備官軍事例、給賞冬衣布花。
將口糧每月再加一鬥、共作四鬥關給 ○三年、令京通各衛倉軍鬥月糧、有家小支六鬥者、添為一石。
無家小支四鬥者、添為六鬥 ○又令神機營操練餘丁月糧、仍支六鬥 ○又令寺子峪等二十六營操守軍士、大安口等駐操八營巡哨聽調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八鬥。
無家小六鬥。
行糧住支 ○又令各營報效捨餘、有冠帶者、月支米一石。
無冠帶、有家小、八鬥。
無家小、六鬥。
外衛官旗頭撥五鬥 ○又令各營捨餘選出操練者、月支米三鬥 ○又令各處老幼殘疾屯軍、俱令守城把門、月支米三鬥 ○又令口外旗軍、照舊支月糧一石 ○四年、令神機敢勇報效等營、並禦馬監操備捨人餘丁、原支三鬥、及今加六鬥者、俱支四鬥。
內有冠帶者八鬥。
遇有調用、各加行糧二鬥 ○又題準、將延慶衛白羊口、及在京撥去守備、並居庸等四驛、官軍俸糧、行糧、廩給、著令來京倉關支。
願支銀者、每粟米一石、折銀三錢不願者支糧 ○又題準、將萬全都司所屬衛所、選揀在官捨人餘丁、有馬常川操練者、照例關給口糧。
其無馬捨餘、每年自正月起、至三月終止、給與口糧操備。
其餘務農月日、俱各住支。
遇有警急聲息、果妨農種、照口給與口糧 ○五年、令倒馬關旗軍月糧、有家小者八鬥。
無家小六鬥 ○六年、令土木榆林二驛、擺站軍士月糧、有家小者八鬥。
無家小六鬥 ○又令修理城垣官軍、每月添支口糧一鬥 ○又令四川征進守備旗軍、每月支米八鬥。
守城旗軍五鬥。
老疾紀錄三鬥 ○天順元年、令各邊軍人、不分馬步、俱支米一石 ○又令各處土兵、秋冬操練、支口糧。
春夏住支 ○二年令通州添蓋倉廒旗軍、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守瞭囚徒、月支糧三鬥 ○成化二年、令各衛旗軍月糧、添支本色五升 ○又令四川成都右衛旗軍月糧、照貴州衛所新定事例、俱米鈔中半兼支。
軍人無家小者、月糧六鬥。
本色四鬥、折鈔二鬥。
老疾並紀錄、各支本色三鬥。
松茂威疊小河五衛所總旗、本色一石。
折鈔五鬥。
小旗、本色九鬥。
折鈔三鬥。
有家小軍人、本色八鬥。
折鈔二鬥。
無家小者、本色四鬥五升。
折鈔一鬥五升。
其撥堡貼守總旗、本衛支本色五鬥五升。
該堡支四鬥五升。
小旗、本衛支四鬥五升。
該堡支四鬥五升。
有家小正軍、本衛支米三鬥五升。
該堡支四鬥。
無家小者、該堡支米四鬥五升。
不支行糧。
續令松潘等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本色一石。
無家小支八鬥者、減去三鬥。
老疾紀錄、俱支三鬥 ○又令四川各衛所旗軍月糧、添支本色五鬥 ○七年、令陜西、延綏二衛旗軍、照慶陽衛例、總旗、月支本色八鬥、折鈔七鬥。
小旗、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六鬥。
有家小軍人、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四鬥 ○又令貴州軍糧、總旗八鬥三升者、添為九鬥。
六鬥八升者、為八鬥。
軍士有家小五鬥八升者、為七鬥。
無家小四鬥八升者、為五鬥五升。
如糧不敷、折給銀布 ○八年、令大同宣府選操上班捨人、照操軍例、月支糧一石 ○九年、令各邊民夜不收月糧、添為五鬥 ○又令宣府選操旗軍、照邊軍例支糧 ○又令陜西延綏慶陽三衛在榆林邊備者、月支本色米六鬥。
折色四鬥、支銀錢 ○十一年、令陝西洮河岷州三衛在邊操備旗軍、照洮州衛例、月支本色米一石。
在衛守城雜差等項、照臨洮等衛例、月支本色六鬥。
折鈔四鬥 ○又令在京並直隸涿鹿左等衛所、及該關糧米衙門、井各營關糧軍人、俱照原定月分、預先造冊送部定倉。
及將寄囤糧米、俱各預先支放。
如有事故、就便扣除。
勘合到倉、不行依期赴支者、聽巡倉禦史拏門。
糧米照例扣除。
若各該關糧文冊造報稽遲者、戶部將遲慢官吏、通查送問 ○十二年、令長陵等衛灑掃寶山做工旗軍、月支糧一石 ○又令今後遇有官吏旗軍事故調用等項遺下、並預支應得俸糧五鬥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不問罪、追糧還官。
五鬥以下、俱免追問 ○十三年、令京通二倉支糧衛所、並各營局等衙門、每年正月、二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俱在通州倉關支。
三月至八月、京倉關支。
如遇兼支粟米小麥時月、及京城米貴、臨時酌量奏請○十四年、令在京各衛餘丁、選取在營操練者、月支米六鬥 ○十六年、令種苜蓿旗軍、照養牛種菜等例、月支糧一石 ○十七年、令大同宣府延綏寧夏甘涼遼東沿邊墩軍、月支米三鬥 ○又令六科廊裁縫軍匠、月支米五鬥 ○十八年、令錦衣衛女戶、月支糧一石 ○十九年、令宣府各城選操捨餘、照在城例、月支糧一石 ○二十年、令在京各衛軍人月糧、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原倉關支。
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通州關支 ○又奏準、遼東軍士月糧、上半年放與本色。
如遇糧缺、下半年支與折色。
每石照例二錢五分 ○二十一年、令永清等衛所餘丁幼匠、月支米五鬥 ○又令漕運軍餘月糧八鬥、俱支本色 ○又令各處沿邊沿海軍士、月支糧八鬥 ○議定今後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逃故等項軍糧。
與承委放糧官員人等、將應扣還官錢糧朦朧關支者。
俱照常人盜倉糧擬斷。
其承委收糧官員人等、侵欺應放官軍俸糧者。
仍依監守自盜倉糧論。
若管軍官吏、冒支見在軍糧一名、不拘糧數多寡、照依律例科斷。
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盜倉糧問罪 ○二十二、令各邊守瞭、及為事問發各邊墩臺囚徒、月支米一石者、減為四鬥 ○弘治元年、令山東沿海衛所官軍月糧、上半年支本色。
下半年折色。
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二年、令尚寶監選到錦衣衛軍匠幼丁、月支米一石 ○又令交阯夷人、兵仗織染局上工者、月支米一石 ○又令禦馬監養鷹餘丁月糧、添為五鬥 ○三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所官軍俸糧折色、照大同例。
每年會計山東河南、並大名等府、稅糧折布戶口食鹽鈔錢、摘撥解赴管糧官處支給 ○五年題準、將薊州庫貯銀內折給、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
花一斤、折銀七分。
給軍自買 ○十五年議準、遼東米貴、軍士月糧折銀。
每石加銀三錢五分、共放銀六錢。
至次年七月、照舊關支 ○又議準、遼東官軍俸糧、自十六年正月以後年分、俱銀米間月關支 ○十七年奏定、榆林等各營堡夜不收、每名每月、於月糧之外、加二鬥。
如糧不敷、給銀一錢 ○令內府親招局匠廚役、原支月米一石、各減三鬥 ○又議準、寧夏衛靈州千戶所土達旗軍、並選壯丁備冬、俱支米五鬥 ○十八年議定、內府各色舊役軍匠每名減米三鬥 ○又令查勘遼東各該達官頭目鄉導、其歸附、並子孫代役者、俱照例食糧二石。
其年遠無查、係鎮巡等官收充者、與軍士一體、食糧一石。
並賞賜布花。
子孫願繼者、聽。
不願者、就與除豁。
正軍守臺者、止支月糧一石。
免支口糧。
餘丁守臺者、與捨丁一體支行糧四鬥五升。
賞賜布花半分 ○又令南京送船餘丁、各色匠役人等、每月口糧、減半支給 ○正德元年、令在京在外各衛所坐委放糧官、遇勘合到倉、即便率令軍赴倉關給。
如有故意推調、以緻違限四十五日之外者。
將委官、及本衛掌印僉書、首領官吏、應支俸糧、查照違限日期、扣除入官。
各該官軍月糧、仍令本衛另委的當官員監放。
若各該軍士、果有延捱情弊、照例一體扣除 ○又題準、將宣府北路、獨石馬營、青泉、雲州、鎮安、鎮寧等堡、孤懸口外。
及大同右衛霜早地寒。
為一等。
每石比常量加折銀、不過七錢。
四海冶、赤城、龍門、鵰鶚、滴水崖、金家莊、並中路葛峪等堡、西路萬全左、右、懷安等衛、沿邊洗馬林、柴溝堡、西陽和、大同左、威遠、平虜、井坪懷仁等衛所、並二鎮會城、陽和、天城、為二等。
每石不過六錢。
朔州、應州、渾源、山陰、馬邑、蔚州、廣昌、順聖川東西二城、保安、懷來、隆慶、永寧、為三等。
每石不過五錢 ○又題準、白羊口新添捨餘通取回衛、食糧五鬥 ○四年奏準、隆慶衛軍士、係內官監營辦匠者。
月米、每月另造小冊送部、照依京匠、定撥倉廒關支。
遇放折色銀兩、一體施行。
布花仍該衛關支 ○又議準、泗州衛久缺月糧。
將淮安鈔關船料、本年秋冬二季、暫令折銀。
就留本處給軍 ○五年議準、延綏鎮墩軍、除月糧一石外。
比照夜不收事例、每日給米一升。
或與折銀。
如不在墩、免給 ○六年、令涿鹿二衛旗軍、未關月糧折色錢鈔、弘治十五年以前、每米一石、折鈔十貫。
弘治十六年以後、每米一石、折鈔二十貫。
每鈔一貫、折錢二文。
於涿州庫、積有包兒布疋、銅錢、皮張、衣服等物、計鈔估計折支。
東勝右等衛、亦照前例。
於永平等府、大潤等四庫關支 ○七年議準、徐州官軍月糧。
將本州稅課司、正德五年十月起、至六年十一月終止、課鈔銀兩、除額徵正銀外。
見在附餘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兩一錢、照彼中時值給散 ○又議準、德州二衛官軍、將常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