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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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賞、照例減賞。

    原支四疋者、支與三疋。

    原支三疋者、支與二疋。

    不敷布花、照例折鈔、每綿布一疋、折鈔五錠。

    綿花一斤、折鈔二貫 ○正德七年奏準、四川都司威州守禦千戶所上班守備關堡等項旗軍、每年冬、給綿布一疋、綿花一斤、於布政司折糧銀內支給。

    其在操備守城等項、雜差老幼旗軍、照例每十年一次、賞綿布二疋、綿花二斤 ○令江西獲功官軍民兵人等、應賞絹布鈔錠。

    如有不敷、照例每絹一疋、折銀五錢、綿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鈔一貫、折銀三釐補給。

    其陣亡事故者、給家屬領○又令遼東年例賞賜軍士、每布四疋、花一斤八兩、共量添銀二分五釐、連舊共銀九錢。

    待後海船完日、照舊運給本色 ○八年、令遼東軍士見調山東操守者、年例布花、就於山東該運數內關支。

    有不帶家小、願將一半仍在遼東關支者、聽○十二年、令防守古北口白羊口黃花鎮官軍、每名各賞銀一兩 ○十五年奏準、山東該解山海庫本色綿布登州府庫海運遼東綿花。

    自本年始、並以前拖欠之數。

    照例每布一疋、折銀三錢。

    花一斤、折銀五分。

    並該用腳價、徵完解部。

    轉發遼東給散 ○嘉靖三年、令各衛所軍士年例布花、本色不足、照例每布一疋、折支銀二錢五分 ○五年奏定、密雲以東衛分軍士、歲給冬衣布花、本色、或折色、俱全數給與○十四年議準、甘肅延寧固原等衛所、官旗俸鈔布花等項銀兩、本布政司徵收。

    每項差官、限九月以裏、解赴守巡兵備等道、轉發給散。

    不許委衛官倒文各府關領、以緻展轉侵漁 ○二十九年議定、漢達官軍防守賞格、以事情緩急、道裡遠近、歲月久速、營住內外、量為度數。

    大約以五千裡外、一年以上、為一等。

    三千裡外、八箇月以上、為一等。

    一千裡外、半年以上、為一等。

    五百裡外、三箇月以上、若達官達舍無糧操餘、為一等。

    多者每員給銀五兩三兩二兩。

    少則每名止給七錢五錢三錢。

    俱臨期疏請 上裁。

    其本鎮之內、四百裡以下、若操練防守等項、居常既有月俸糧草、臨發又支行糧草料、不得一概比例 ○四十五年、令給賞京衛軍士布花、照舊各委司屬官一員、會同科道、協理給散 ○隆慶二年題準、陜西西安鳳翔二府州縣、歲派甘肅鎮賞軍布花、改徵折色。

    仍照三分之一給賞。

    如或徵解愆期、侵剋誤事、聽撫按、及管糧郎中、照近奉欽依完欠分數、降級住俸事理參究 ○四年題準、每年各軍並家丁該給布花數目、俱限九月初造報、月終給散竣事。

    如過期、聽該科參究 ○萬曆七年、見行給賞事例、在京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冬衣布花、該賞綿布一疋者、支與本色。

    二疋者、內一疋支與本色。

    三疋者、內二疋支與本色。

    其餘每布一疋、折與舊鈔五錠。

    綿花俱支一斤八兩。

    其南京各衛所軍士人等該賞布紗、照在京事例、各於該庫關支給賞。

    俱不支綿花 ○八年題準、凡衛所軍士臨賞、離伍逃故、犯罪革役、在臨賞二月以前、已有戶丁補役者、俱照舊例扣留外。

    如小事牽連、一時不到、及年老革役病故、在臨賞二月之內者、免其扣留。

    其在外衛所、並各邊鎮軍士、自萬曆九年以後、賞賜照舊給以折色。

    間有原係本色者、仍給本色。

    著兵備守巡、選委鄰近府佐、及州縣正官、親自包封給散。

    臨賞扣留事例、悉照在京一體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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