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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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二 鹽法二 福建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 上裡場鹽課司  海口場鹽課司 浯州場鹽課司  牛田場鹽課司 惠安場鹽課司  (□丙)州場鹽課司 潯美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七處、歲辦鹽一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大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八兩九錢。

    內本色鹽、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七十八斤四兩九錢。

    折色鹽、五萬七千八百八十三引三百八十七斤四兩 萬曆六年歲辦 大引鹽、一十萬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 歲解太倉銀、二萬二千二百兩一錢。

    泉州軍餉銀、二千三百四十四兩二錢 行鹽地方 福州府     興化府 泉州府     汀州府 漳州府     邵武府 建寧府     延平府 正統十三年奏準、將潯、(□丙)、浯、三場鹽課、共五萬六千八百八十三引、俱準全折。

    每引折米一鬥。

    派納泉州府附近永寧衛、並福全金門等所倉、聽給官軍月糧 ○弘治十六年題準、將惠安場鹽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徵銀七分解部。

    各場竈戶、濱海諳煎曬者、陸續輸官。

    其依山不諳者、官為收買。

    付總催、給散諳煎者、代納鹽斤 ○正德四年議準、該省報中人少。

    今後依山價銀、不必支商。

    將附海本色、逐年變賣解部 ○十一年、令依山鹽課、如遇商人報中、每一小引、折銀一錢二分五釐。

    與附海本色鹽課、相兼支給 ○十二年題準、將上裡、海口、牛田、三場附海鹽課六千六百五十引餘。

    每一引、折二小引。

    每引二百斤。

    就於本處召商、照例每引納銀三錢解部 ○又題準、附海鹽課、不必邊方開中。

    就於本省召商中賣 ○十四年、令福建鹽場商人、中到引鹽、以十分為率、五分派與福興泉漳四府一州、五分派與延建邵汀四府、各地方行賣 ○嘉靖九年奏準、將潯美場鹽課米、每石折銀五錢、加耗修倉銀三分、追解泉州、貯庫支放 ○十年題準、福建官鹽、仍以二百五斤為一引。

    每引一道、照包正鹽一引、並割出餘鹽若幹。

    不必給以小票、每包許帶餘鹽二引。

    正鹽照原價三錢。

    餘鹽定價四錢 ○十三年題準、福建運司引鹽、照舊例每引二百斤為一袋。

    帶耗五斤。

    不許以進貢修城等項名色、濫加耗鹽四十五斤。

    其正鹽一引、止許帶餘鹽二引。

    不許給與小票、縱令多帶 ○十九年題準、浯州、(□丙)州、二場鹽米、每石俱折銀五錢 ○萬曆二年、設運判一員、駐劄黃崎分司。

    將黃崎分司運副、移駐水口。

    運同、移駐泉州。

    專督理泉漳二府鹽務。

    給票抽稅。

    每鹽三千斤、定稅一錢五分。

    潯浯(□丙)惠四場、除竈戶原曬鹽場不課。

    其新漲海灘、民間開曬者、通行計坵徵課。

    惠安場歲徵課銀、仍舊解部。

    其潯浯(□丙)每引復加二分、與給票抽稅。

    及漳浦詔安等縣、潯浯等場、新設坵稅、俱作該省常餉。

    待海上撤兵、起解濟邊 ○三年題準、將上裡、海口、牛田、附海本色每引納銀三錢。

    差官解部 ○八年、裁革福建添設運判一員。

    同知仍駐水口、副使駐劄黃崎、各分司管理鹽法 河東 河東都轉運鹽使司【洪武二年置】 解鹽東場分司  解鹽西場分司 解鹽中場分司【弘治二年增置】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歲辦鹽、六千八十萬斤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鹽、四十二萬引。

    內常股鹽、二十九萬四千引。

    存積鹽、一十二萬六千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六十二萬引 歲解太倉銀、四千三百九十五兩九錢。

    宣府鎮銀、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兩五錢六分。

    大同 代府祿糧銀、四萬三千一百十三兩。

    山西布政司抵補民糧銀、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 行鹽地方 西安府     漢中府 延安府【隆慶四年、改食池鹽】 鳳翔府     歸德府 懷慶府     河南府 汝寧府 南陽府【嘉靖二十七年議準、惟汝州並所屬四縣、行本司鹽。

    其餘十三州縣、兼行本司並淮北鹽】 汝州      平陽府 潞安府     澤州 沁州      遼州 成化十年、修築河東鹽池垣牆。

    置東門以為出入。

    設解鹽東場分司、於安邑縣路村地界、撈辦東場鹽課。

    設解鹽西場分司於解州、撈辦西場鹽課。

    每歲運司輪委佐貳官一員、各領該分司印信駐彼、量帶官攢秤鬥、及提督巡檢司官兵人等巡視。

    兼捕獲鹽徒、修理牆垣 ○二十二年、增河東歲辦鹽課一十一萬六千引、共為四十二萬引 ○弘治二年奏準、添設解鹽中場分司、並給印信 ○正德八年題準、將本運司鹽課額辦四十二萬引外、另撈二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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