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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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

    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凡本部、并南京太醫院官吏、及南京行人司監生俸糧、按月支放。

    仍用手本、將支過數目、委官該吏、赴南京戶科注銷 凡當該吏典患病一箇月者、勘實、俸糧截日住支、撥補名缺。

    病痊、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

    若有奸懶託故者、問發為民 凡清理文職貼黃。

    三年一次、通行各衙門造冊類繳 考功清吏司 凡南京官員、六年考察。

    候吏部咨到、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會官考察、徑自具題。

    除自陳拾遺、兩京事體相同。

    其南京庶官拾遺者、仍由吏部覆題 凡南京各衙門官員考滿到部。

    舊例三年、六年、九年、起送赴京、應考覈者、本部咨南京都察院考過、咨送吏部覆考。

    景泰元年奏準、應考覈者、從本部覆考連人咨送吏部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六年者、本部考覈類奏、免其赴京 凡應天府所屬在外六縣縣官、學官。

    三年六年九年考滿。

    俱本府考覈、送本部、咨送吏部 凡南直隸所屬司獄司、稅課司局、驛遞、閘壩、河泊等官、三年六年考滿。

    景泰元年奏準、俱赴本部給由、考覈復職、行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

    其牌冊、差人類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各衙門願告緻仕養病官員。

    行勘明白、具奏放回 凡各處兩考役滿吏典。

    永樂間、定擬廣東廣西四川三布政司、分隸本部 ○宣德十年奏準、添撥江西南安贛州二府、福建漳州泉州二府、湖廣永州辰州寶慶三府、及靖州 ○正統元年奏準、添撥湖廣常德長沙衡州三府、并郴州、福建汀州興化二府 ○弘治三年奏準、添撥福建邵武湖廣德安二府 ○十年奏準、添撥福建行都司、并所屬建寧左等五衛、二十五所、并武平常守禦千戶所 ○正德元年奏準、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布政司、蘇松二府、兩考役滿吏、起送赴部。

    係布政司者、三人同一咨批。

    係府者、二人同一批申。

    不許單人起送凡南京 皇城四門、及江北七倉攢典。

    嘉靖三年奏準、俱周歲考滿冠帶、仍發該倉守支盡絕、給引照回省祭 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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