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一 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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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疾各仍其舊。
若滿轉中去之,為遲疾相代。
推天正入交置中積,減閏餘,加交應,滿交終去之,即天正入交凡日。
如徑求次年者,加六千零八十二分零四秒,十二交差内去交終。
經閏加二萬九千二百六十五分七十三秒,十三交差内去交終。
皆滿交終仍去之,即得。
推各月經朔及弦望置天正經朔策,滿紀法去之,即得正月經朔。
以弦策累加之,去紀法,即得弦望及次朔。
推各恒氣置天正冬至,加三氣策,滿紀法去之,即得立春恒日。
以氣策累加之,去紀法,即得二十四氣恒日。
推閏在何月置朔策,以有閏之年之閏餘減之,餘為實,以月閏為法而一,得數命起天正次月算外,即得所閏之月。
閏有進退,仍以定朔無中氣為定。
如減餘不及月閏,或僅及一月閏者,為閏在年前。
推各月盈縮曆置天正縮曆,加二朔策,去半歲周,即得正月經朔下盈曆。
累加弦策,各得弦望及次朔,如滿半歲周去之交縮,滿半周又去之即複交盈。
推初末限視盈曆在盈初縮末限已下,縮曆在縮初盈末限已下,各為初。
已上用減半歲周為末。
推盈縮差置初末曆小餘,以立成内所有盈縮加之乘之為實,日周一萬為法除之,得婁數以加其下盈縮積,即盈縮差。
推各月遲疾曆置天正經朔遲疾曆,加二轉差,得正月經朔下遲疾曆。
累加弦策,得弦望及次朔,皆滿轉中去之,為遲疾相代。
推遲疾限各置遲次曆,以日轉限乘之,即得限數。
以弦轉限累加之,滿轉中限去之,即各弦望及次朔限。
如徑求次月,以朔轉限加之,亦滿轉中去之,即得。
又法:視立成中日率,有與遲疾曆較小布相近者以減之,餘在八百二十已下,即所用限。
求遲疾差置遲疾曆,以立成日率減之,如不及減,則退一位。
餘以其下損益分乘之為實,八百二十分為法除之,得數以加其下遲疾積,即遲疾差。
推加減差視經朔弦望下所得盈縮差、遲疾差,以盈遇遲、縮遇疾為同相并,盈遇疾、縮遇遲為異相較,各以八百二十分乘之為實,再以遲疾限行度内減去八百于二十分,為定限度為法,法除實為加減差。
盈遲為加,縮疾為減,異名相較者,盈多疾為加,疾多于盈為減,縮多於遲減,遲多於縮加。
推定朔望各置經朔弦望,以加減差加減之,即為定日。
視定朔幹名,與後朔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内無中氣者為閏月。
其弦望在立成相同日日出分已下者,則退一日命之。
推各月入交置天正經朔入交凡日加二交差,得正月經朔下入交凡日。
累加交望,滿交終去之,即得各月下入交凡日。
徑求次月,加交差即得。
推土王用事置谷雨、大暑、霜降、大寒恒氣日,減土王策,如不及減,加紀法減之,即各得土王用事日。
推發斂加時各置所推定朔弦望及恒氣之小餘,以十二乘之,滿萬為時,命起子正。
滿五千,又進一時,命起子初。
算外得時不滿者,以一千二百除之為刻,命起初刻。
初正時之刻,皆以初一二三四為好,于算外命之。
其第四刻為畸零,得刻法三之一,凡三時成一刻,以足十二時百刻之數。
按古因及《授時》,皆以發斂為一章。
發斂去者,日道發南斂北之細數也,而加時附焉,則又所以紀發斂之辰刻,故曰發斂加時也。
《大統》取其便算,故合發斂與氣朔共為一章,或以乘除疏發斂,非其質矣。
推盈日視恒氣小餘,在沒限已上,為有盈之氣。
置策餘一萬零一四五六二五,以十五日除氣策。
以有盈之氣小餘減之,餘以六十八分六六以氣盈除十五日。
乘之,得數以加恒氣大餘,滿紀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得盈日。
求盈日及分秒,以盈策加之,又去紀法,即得。
推虛日視經朔小餘在朔虛已下,為有虛之朔。
置有虛之朔小餘,以六十三分九一以朔虛除三十日。
乘之,得數以加經朔大餘,滿紀法去之,命甲子算外為虛日。
求次虛。
置日及分秒,以虛策加之,又去紀法,即得。
推直宿置通積,以氣應加中積。
減閏應,以宿會二十八萬累去之,馀命起翼宿算外,得天正經朔直宿。
置天正經宿直宿,加兩宿策,為正月經朔直宿。
以宿策累加,得各月經朔直宿。
再以各月朔下加減差加減之,為定朔直宿。
▲步日躔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半之為半周天,又半之為象限。
歲差一分五十秒。
周應三百一十五度一十分七十五秒。
按此系至元辛巳之周應,乃自虛七度至箕十之度數也。
洪武甲子相距一百四年,歲差已退天五十四分五十秒,而周應仍用舊數,殆傳習之誤耳。
推天正冬至日躔赤道宿次置中積,加周應,應減距曆元甲子以來歲差。
滿周天去之,不盡,起虛七度,依各宿次去之,即冬至加時赤道日度。
如求次年,累減歲差,即得。
表格略 推天正冬至日躔黃道宿次置冬至加時赤道日度,以至後赤道積度減之,餘以黃道率乘之。
如赤道率而一,得數以加
若滿轉中去之,為遲疾相代。
推天正入交置中積,減閏餘,加交應,滿交終去之,即天正入交凡日。
如徑求次年者,加六千零八十二分零四秒,十二交差内去交終。
經閏加二萬九千二百六十五分七十三秒,十三交差内去交終。
皆滿交終仍去之,即得。
推各月經朔及弦望置天正經朔策,滿紀法去之,即得正月經朔。
以弦策累加之,去紀法,即得弦望及次朔。
推各恒氣置天正冬至,加三氣策,滿紀法去之,即得立春恒日。
以氣策累加之,去紀法,即得二十四氣恒日。
推閏在何月置朔策,以有閏之年之閏餘減之,餘為實,以月閏為法而一,得數命起天正次月算外,即得所閏之月。
閏有進退,仍以定朔無中氣為定。
如減餘不及月閏,或僅及一月閏者,為閏在年前。
推各月盈縮曆置天正縮曆,加二朔策,去半歲周,即得正月經朔下盈曆。
累加弦策,各得弦望及次朔,如滿半歲周去之交縮,滿半周又去之即複交盈。
推初末限視盈曆在盈初縮末限已下,縮曆在縮初盈末限已下,各為初。
已上用減半歲周為末。
推盈縮差置初末曆小餘,以立成内所有盈縮加之乘之為實,日周一萬為法除之,得婁數以加其下盈縮積,即盈縮差。
推各月遲疾曆置天正經朔遲疾曆,加二轉差,得正月經朔下遲疾曆。
累加弦策,得弦望及次朔,皆滿轉中去之,為遲疾相代。
推遲疾限各置遲次曆,以日轉限乘之,即得限數。
以弦轉限累加之,滿轉中限去之,即各弦望及次朔限。
如徑求次月,以朔轉限加之,亦滿轉中去之,即得。
又法:視立成中日率,有與遲疾曆較小布相近者以減之,餘在八百二十已下,即所用限。
求遲疾差置遲疾曆,以立成日率減之,如不及減,則退一位。
餘以其下損益分乘之為實,八百二十分為法除之,得數以加其下遲疾積,即遲疾差。
推加減差視經朔弦望下所得盈縮差、遲疾差,以盈遇遲、縮遇疾為同相并,盈遇疾、縮遇遲為異相較,各以八百二十分乘之為實,再以遲疾限行度内減去八百于二十分,為定限度為法,法除實為加減差。
盈遲為加,縮疾為減,異名相較者,盈多疾為加,疾多于盈為減,縮多於遲減,遲多於縮加。
推定朔望各置經朔弦望,以加減差加減之,即為定日。
視定朔幹名,與後朔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内無中氣者為閏月。
其弦望在立成相同日日出分已下者,則退一日命之。
推各月入交置天正經朔入交凡日加二交差,得正月經朔下入交凡日。
累加交望,滿交終去之,即得各月下入交凡日。
徑求次月,加交差即得。
推土王用事置谷雨、大暑、霜降、大寒恒氣日,減土王策,如不及減,加紀法減之,即各得土王用事日。
推發斂加時各置所推定朔弦望及恒氣之小餘,以十二乘之,滿萬為時,命起子正。
滿五千,又進一時,命起子初。
算外得時不滿者,以一千二百除之為刻,命起初刻。
初正時之刻,皆以初一二三四為好,于算外命之。
其第四刻為畸零,得刻法三之一,凡三時成一刻,以足十二時百刻之數。
按古因及《授時》,皆以發斂為一章。
發斂去者,日道發南斂北之細數也,而加時附焉,則又所以紀發斂之辰刻,故曰發斂加時也。
《大統》取其便算,故合發斂與氣朔共為一章,或以乘除疏發斂,非其質矣。
推盈日視恒氣小餘,在沒限已上,為有盈之氣。
置策餘一萬零一四五六二五,以十五日除氣策。
以有盈之氣小餘減之,餘以六十八分六六以氣盈除十五日。
乘之,得數以加恒氣大餘,滿紀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得盈日。
求盈日及分秒,以盈策加之,又去紀法,即得。
推虛日視經朔小餘在朔虛已下,為有虛之朔。
置有虛之朔小餘,以六十三分九一以朔虛除三十日。
乘之,得數以加經朔大餘,滿紀法去之,命甲子算外為虛日。
求次虛。
置日及分秒,以虛策加之,又去紀法,即得。
推直宿置通積,以氣應加中積。
減閏應,以宿會二十八萬累去之,馀命起翼宿算外,得天正經朔直宿。
置天正經宿直宿,加兩宿策,為正月經朔直宿。
以宿策累加,得各月經朔直宿。
再以各月朔下加減差加減之,為定朔直宿。
▲步日躔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半之為半周天,又半之為象限。
歲差一分五十秒。
周應三百一十五度一十分七十五秒。
按此系至元辛巳之周應,乃自虛七度至箕十之度數也。
洪武甲子相距一百四年,歲差已退天五十四分五十秒,而周應仍用舊數,殆傳習之誤耳。
推天正冬至日躔赤道宿次置中積,加周應,應減距曆元甲子以來歲差。
滿周天去之,不盡,起虛七度,依各宿次去之,即冬至加時赤道日度。
如求次年,累減歲差,即得。
表格略 推天正冬至日躔黃道宿次置冬至加時赤道日度,以至後赤道積度減之,餘以黃道率乘之。
如赤道率而一,得數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