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

關燈
令所屬、查照原運軍衛、有司、並遞運所、量起人夫、措置車船、至窯運赴該廠交割。

    每城磚一箇、腳價銀一分八釐。

    斧刃磚一分四釐。

    進廠腳價不在此數 ○嘉靖四年、令臨清磚料、順帶未盡者、雇船運解。

    合用腳價、各司府州縣、量多少攤出。

    經過地方、一體應付夫廩 ○五年、令沿河遞運所、撥大紅船、及臨清廠雇倩民船、裝運由城斧磚 ○又令蘇州細料方磚、若是雇船、差官押運到工。

    雇費、於本府詣解年例軍器魚課銀內支用 ○九年題準、儀真黑城磚行揚州府查勘在庫官銀、雇船載運 ○又題準、臨清磚廠、搭運雇運磚料、置循環簿二扇、每月、差人送張家灣磚廠主事、填註到否、循去環來、以便稽考 石灰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營造、合用石灰、每歲於石灰山、置窯燒煉。

    所用人工窯柴數目、俱有定例。

    如遇各處支用、明白行下各該管人員放支。

    其管事作頭、每季交替、仍將所燒過物料、支銷見在之數、明白交割 每窯一座、該正附石灰一萬六千斤。

    合燒五尺圍蘆柴一百七十八束。

    計七十五工 永樂以後、馬鞍山、瓷家務、周口、懷柔等處、各置灰廠。

    俱以武功三衛軍夫採燒、搬運赴京、修理內外公廨等項應用 ○天順間奏準、差指揮千 百戶等官、分管提督、五年一換【後止撥工役囚人、罷各衛軍夫。

    其提督指揮如舊】 木植 崇文門外、有神木廠。

    舊額、撥虎賁等十七京衛、通州等二十五外衛、軍餘一千名、在廠工辦。

    逃故僉補。

    後止存八百二十一名。

    內上工二百名。

    雜差管事、四十一名。

    大木廠借工、一百二十名。

    其餘皆辦樁木、每名、月辦二根、以備苫蓋朝陽門外、有大木廠、與神木廠同 凡各省採到木植、俱於二廠堆放。

    永樂中營建北京 宮殿、令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採木 ○嘉靖三十六年、營建 朝門午樓、議準、材木先儘神木廠。

    次差禦史、郎中、各一員、挨查先年、沿途遺有大木、解用 ○又令川、貴、湖廣三省、採木。

    山西、真定、採松木。

    浙江、徽州、採鷹架木 (榮去木改林)麻 舊制、河南、山東、北直隸、各州縣衛所、共九十三處、原有廠地。

    每年種解(榮去木改林)麻本色、各不等、解部、各工支用。

    但額徵斤數不多、往返勞費。

    隆慶元年題準、行各該撫按、及左中後三都督府、轉行各衙門、自二年起、照依原定數目、每麻一斤、徵銀一分八釐、各解該府。

    每年限十月內
0.06128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