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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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首補、有願告的決、及不肯守衛、推稱的決罪犯違礙、本衛官吏受囑、輒改別差者、俱聽比較官查參究治。
仍行法司、不許將守衛首逃、或為事旗軍的決、有礙收撥上直○正德四年奏準、凡守衛官軍、聽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營衛。
逃故者、照數補足。
毋緻缺少防衛 ○萬曆二年、議所選汰、俱行職方司、將清勾解到軍人驗補 ○四年議準、圍軍逃故、即呈巡視等衙門、著該營衛設法挨拏正身、並勾其戶丁代替。
如果正身無獲、別無戶丁、方許照缺於五軍等三大營選補。
各該管把總等官、逃軍十名以上者、俟年終聽巡視等衙門、一體查參重究 凡查點守衛軍。
隆慶二年題準、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
務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
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 ○又題準、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
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
三次不到者、全扣。
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
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五年題準、內外周圍紅鋪。
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官軍、常川在鋪看守。
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
每月終、具結投遞 ○又題準、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
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六年題準、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造各軍真正姓名年貌文冊。
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與本軍懸帶。
務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
如有代替等弊、參治 凡私役守衛軍。
正德九年奏準、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各該侯伯並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撥做工。
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
把總等官拏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凡守衛軍器。
成化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令各該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檢察。
其城外紅鋪、並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木朔)架整齊、以時執把。
俱不許散漫怠玩。
違者、許點城官、並兵部查問 ○正德四年題準、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壞者、三年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十三年題準、點城科道等官、陸續揀選換補、不拘限期 ○隆慶五年議準、仍照舊、三年一換 ○萬曆十一年題準、每遇三年照例呈請兌換軍器、各軍有老弱頂名者、逐名更補 凡守衛官軍下班。
萬曆十一年題準、守衛紅盔明甲官軍、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隸神樞八營操演。
圍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隸五軍備兵營、一體隨操 凡皇城九門吏役關防。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鑄關防。
凡錢糧文書進出用使、計關防共三十三顆、撥門吏共四十八名收管。
其所支月糧、俱在兵部。
役滿之日、武庫司起送吏部 午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端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承天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長安左門、吏三名、無關防。
長安右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安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中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東上北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南門、吏一名、關防二顆。
西安門、吏四名、關防二顆。
西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西中門、吏四名、無關防。
北安門、吏四名、關防四顆。
北中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北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凡各門進納錢糧。
弘治十四年、令所在守門軍士、及門吏、邀索財物者、聽點城、及巡視科道官、參提問罪 凡常朝門禁。
成化十二年奏準、每日 長安左右門初開。
先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
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弘治元年奏準、朝參文武官、隨從官吏人等、俱官給木牌懸帶、守衛官辨驗放入。
其
仍行法司、不許將守衛首逃、或為事旗軍的決、有礙收撥上直○正德四年奏準、凡守衛官軍、聽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營衛。
逃故者、照數補足。
毋緻缺少防衛 ○萬曆二年、議所選汰、俱行職方司、將清勾解到軍人驗補 ○四年議準、圍軍逃故、即呈巡視等衙門、著該營衛設法挨拏正身、並勾其戶丁代替。
如果正身無獲、別無戶丁、方許照缺於五軍等三大營選補。
各該管把總等官、逃軍十名以上者、俟年終聽巡視等衙門、一體查參重究 凡查點守衛軍。
隆慶二年題準、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
務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
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 ○又題準、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
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
三次不到者、全扣。
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
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五年題準、內外周圍紅鋪。
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官軍、常川在鋪看守。
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
每月終、具結投遞 ○又題準、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
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六年題準、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造各軍真正姓名年貌文冊。
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與本軍懸帶。
務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
如有代替等弊、參治 凡私役守衛軍。
正德九年奏準、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各該侯伯並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撥做工。
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
把總等官拏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凡守衛軍器。
成化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令各該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檢察。
其城外紅鋪、並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木朔)架整齊、以時執把。
俱不許散漫怠玩。
違者、許點城官、並兵部查問 ○正德四年題準、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壞者、三年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十三年題準、點城科道等官、陸續揀選換補、不拘限期 ○隆慶五年議準、仍照舊、三年一換 ○萬曆十一年題準、每遇三年照例呈請兌換軍器、各軍有老弱頂名者、逐名更補 凡守衛官軍下班。
萬曆十一年題準、守衛紅盔明甲官軍、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隸神樞八營操演。
圍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隸五軍備兵營、一體隨操 凡皇城九門吏役關防。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鑄關防。
凡錢糧文書進出用使、計關防共三十三顆、撥門吏共四十八名收管。
其所支月糧、俱在兵部。
役滿之日、武庫司起送吏部 午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端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承天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長安左門、吏三名、無關防。
長安右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安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中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東上北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南門、吏一名、關防二顆。
西安門、吏四名、關防二顆。
西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西中門、吏四名、無關防。
北安門、吏四名、關防四顆。
北中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北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凡各門進納錢糧。
弘治十四年、令所在守門軍士、及門吏、邀索財物者、聽點城、及巡視科道官、參提問罪 凡常朝門禁。
成化十二年奏準、每日 長安左右門初開。
先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
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弘治元年奏準、朝參文武官、隨從官吏人等、俱官給木牌懸帶、守衛官辨驗放入。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