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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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伯祖並堂伯堂兄襲授之後、再立軍功陞職。

    子孫襲故絕、以後堂兄弟姪並姪孫等項襲替者、止該襲替祖職。

    其伯祖堂伯堂兄自立軍功陞職、不準襲 ○三十□年題準、領軍官部下獲功陞級、子孫襲替、止襲祖職。

    若有擬陞、未任先故者、許其襲陞一輩。

    以後查革 ○萬曆十二年題準、軍民本身立功、陞職故絕、如有的親弟姪保送赴部。

    查其功陞止一二級、照例準襲。

    三級以上、量減一級。

    七級以上、減二級。

    如無親弟姪、其伯叔弟姪、俱不準襲 凡陣亡武官承襲。

    正德十四年奏準、為事降級陣亡者、許襲陞陣亡一級 ○嘉靖七年奏準、陣亡絕嗣、弟姪承襲祖職。

    或伯叔兄弟自立軍功、累至指揮使以上陣亡者、應襲之人、止許襲指揮使。

    本身加贈一級。

    係都指揮陣亡者、贈級仍加祭一壇 ○凡都督陣亡、子孫襲陞祖職、加一級 ○二十五年題準、都指揮及指揮使陣亡者、承襲之人、不拘子孫弟姪、隻襲祖職、止於指揮使。

    若原襲指揮使以下軍功、有應減革者準扣算累陞、亦至指揮使而止 ○又例、陣亡奉有欽依保送襲職者、許襲流官一輩。

    以後襲替、仍至指揮使而止 ○二十七年題準、捨人奮勇遏敵陣亡、無子承廕者、準令兄弟姪承襲應陞職事 ○三十九年題準、軍職獲功、累陞至都指揮以上對敵陣亡者、除本身卹典、長男承襲祖職外。

    仍廕一子指揮僉事世襲。

    年幼者、全俸優給。

    如無次子、即於長子承襲祖職上、加陞三級。

    至流官、不世襲 凡為事官舍承襲。

    洪武二十九年令、祖從軍、父為事典刑、襲祖職。

    父從軍、兄為事典刑、襲父職。

    父從軍、就為事典刑者、發充軍 ○景泰五年、令犯竊盜掏摸搶奪盜官畜產者、問罪如律、仍革職、發原籍為民。

    聽應襲者襲 ○成化十四年、令降調充軍者、本身在、不準襲 ○二十二年、令逃官不知去向、三年準襲、無子準借。

    被告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乃許襲 ○弘治七年令、強盜自首免死、及犯充軍、遇蒙恩宥者、各革職、發原籍為民。

    仍候身終、許令次房無礙子孫、保送襲職 ○嘉靖十年、令凡充終身軍、及為民後、不分新舊官、十年以內生子者、準優給襲職。

    十年以外生子者、革發為民。

    另取次房襲職 ○十三年題準、捨人充終身軍、及為民者不待身終年老、其子孫準襲祖職 ○又題準、凡自己獲功、自己犯罪、除充軍降級革職為民不襲外。

    若犯該立功徒杖以下、曾經復職者、候子孫襲替之日、查照功次、應該世襲者、準世襲。

    如陣亡、一體襲陞。

    其自己獲功、又犯降級者、除該降級數不襲。

    仍有未降職級、查係軍功、照例承襲 ○三十四年、令犯罪典刑、次房承襲、後自立軍功陞職者革祖職、扣襲軍功職 凡調衛武官襲替弘治十三年題準、軍官調衛者子孫襲替、不得還原衛 ○正德十一年奏準、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典刑宿娼等罪、或人命軍機律應至死、欽減充軍者、子孫襲替、照例調衛。

    其餘徒杖等罪、並雜犯律不應死、及勘問未結病故者、襲替免調 ○嘉靖二年奏準、逃操降級調衛事故子孫、俱許告替祖職、聽回原衛 ○五年奏準、王府護衛、並儀衛司軍職、止犯徒杖等罪、或因有過奏調、遇詔應回原衛者。

    子孫襲替、俱改註附近衛所帶俸差操 ○萬曆十二年議準、軍職宿娼調衛、犯姦為民者、子孫襲替免調衛、錦衣衛及王府護衛官、仍照舊例改調 凡犯罪降襲。

    弘治四年令、軍官犯強盜窩主、不分贓、及不行者、襲職降一等 ○九年令、應襲舍人犯劫盜者、弟姪照祖職降一級承襲。

    該優給者、依此例 ○正德十年、令調衛不赴任十年之上病故者、子孫襲職降二級★萬曆十二年題、改降一級☆ ○嘉靖十年題準、軍職犯該強盜、問招未明身故者、應襲之人、查照祖職上減襲一級 ○十一年議準、軍職犯侵盜邊方錢糧、永遠充軍者、但係洪熙元年以後陞職子孫、不準襲。

    若係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人子孫、不分監故發遣遇革免贓、除本犯子孫不準襲。

    許各衛所將有功人大次房無礙子孫、及備抄原犯招由、連人保送赴部查議、於祖職上量降一級、不待本犯身終承襲。

    如無次房、即行停革 ○十五年題準、武職有犯知強盜後分贓未擬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查降三級 ○又例、軍職失機誤事罷職、發邊遠充軍、遇宥蒙特恩降級者、身終年老之日、止許襲替所降職事、帶俸差操。

    不得復還祖職 ○凡舍人犯宿娼、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者、問罪附過、候承襲之日、降一級、調邊衛 ○凡軍職已經替職閒住、犯該杖罪降級、本身例不降級、仍將替職弟男人等、各依父兄該降品級授職。

    待本官身終、仍復祖職 ○萬曆十二年題準、洪永年間、軍職絕嗣、保送旁枝子孫襲替。

    照例駁查無礙、查係父祖四輩以下、姑準承襲。

    五輩以上、量革一級。

    若係永遠充軍、大次房子孫襲替、如係四輩以下、仍降一級。

    五輩以上、遞降二級。

    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

    如大次房子孫降襲後、又犯永軍者、係再犯重罪之家、即行革襲揭黃 凡犯罪革襲。

    宣德四年令、武職及子弟有犯不孝、並敗倫傷化者、不許復職承襲 ○五年令、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不準襲 ○正統十四年令、臨陣退怯、緻所部失陷二十人者、不準襲 ○成化十五年令、納粟招軍陞職者、自已立功陞官、後為事罷職及充軍者、革 ○弘治七年令、犯劫盜問擬明白、不分典刑監故、子孫永不許襲 ○十八年令、犯失機死罪、欽斷永遠充軍、雖遇恩宥、仍留殺賊、未經獲功贖罪復職、子孫不許承襲 ○正德四年奏準、軍職輕信婢妾、謀殺正妻、除本犯依律問罪外、子孫不許承襲 ○嘉靖十年奏準、軍職犯永遠充軍者、不分監故發遣、雖遇赦宥、子孫照舊不許承襲。

    數內追贓不完、未經發遣、或在途病故、未到配所、及遇恩例放回寧家者、官職雖不許襲、其軍役亦免解補。

    其犯侵欺邊海錢糧者、不在此例 ○十八年令、爭襲官爵、謀殺親枝者、問罪揭黃、雖有族屬、永不許襲 ○二十一年題準、武職有犯盜用印信、假與人官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

    發本衛隨住、子孫永不許襲 ○又題準、犯該謀叛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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