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若見缺官員、應合調補。
遇有前項官員到部、須要審取從軍腳色、委官齎赴內府、比對貼黃。
中間歸附年月、征克地方、陞轉月日、衛所流官世襲相同。
然後具本、明著緣由、連人引至禦前、陳奏請旨、轉調除授。
或奉特旨陞遷。
隨將欽與職事花名、衛所流官世襲、及陞調緣由、就於禦前陞選。
仍照選簿內條寫榜文、次日入奏、將引選過官員看畢、抄榜給憑、定限到任。
仍行該府轉行所在衛所、催任繳憑 ○永樂初定、凡奉天征討守城征哨拏人有功、欽陞都督都指揮者、照洪武舊制與流官。
見陞指揮、除已定流世者、仍舊。
未定者、俱與流官。
其千百戶、鎮撫、儀衛正、副、典仗、俱與世襲。
若係緻仕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并義男女婿等項襲替者、俱與流官。
已行歷功與世襲者、仍前世襲。
各衛所官旗軍、有全城歸順、江上朝見、并招船招人、擒首姦惡逃叛等項、欽陞官員。
若係洪武年間原授職役、今陞千百戶衛所鎮撫者、俱與世襲。
陞指揮者、與流官。
革除年間陞授、及德州等處選署、今陞職者、亦與流官。
其各都司衛所官。
有革除年間除授、及德州等處選署、曾經管事者、與流官。
止終本身 凡大選。
宣德三年奏定、武選條式。
一腳色、二狀貌、三才行、四封贈、五襲廕、仍具有無殘疾、從親管及同僚同隊并首領官、保勘。
以憑稽考★近例多不同☆ ○弘治間定、凡單本選過軍職、遇大選、仍通類具本附選★今類題☆ ○嘉靖元年議準、一日附對選簿不盡者、聽明日補續、又明日奏請用寶 凡傳旨除授。
宣德三年、令凡內官傳旨除授、不問職之大小、有敕無敕、皆須覆奏、然後施行 凡敘功陞授。
永樂十年、令總兵官、在外遇宮軍有功合與官者、先諭告使知。
仍具姓名功蹟、奏聞除授★今無諭告☆ 凡陞授試職。
永樂十年、令武官陞試職、未經實授者須立功、方許實授凡註府。
隆慶三年議準、五府侯伯、會推南京駐劄管事、願于南京各府帶俸者。
題請改註 凡註衛。
弘治十三年題準、錦衣衛官、原係本衛千百戶、鎮撫、積有軍功、及皇親子孫乞恩、陞至都指揮等官、俱註錦衣衛。
若無衛所者、兵部臨時奏請定奪。
其餘原有衛所者、註原衛所。
不許朦朧比例、乞恩改註 凡東廠理刑。
嘉靖十六年、令東廠理刑陞級宮隻照常帶俸 凡大漢將軍。
正德十四年奏準、侍衛三年、給冠帶。
又歷五年、授試百戶。
又歷五年、奏請實授凡各陵衛官、選調別陵衛管事者。
嘉靖二十五年、令仍在原衛帶俸 凡將官陞職、如各邊將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應外。
若都指揮堪任主將、擬陞五府堂上官署職、若指揮堪任偏將、擬陞都司堂上官署職、以便行事。
後有戰功該陞、仍從祖職加陞。
其有遇例、俱不在實授之例。
各都司掌印僉書、及內地參遊總兵、亦如之。
非功能素著、屢經保薦者、雖遇缺、亦不許推用。
已推署職者、非有軍功大勞、雖遇恩典、亦不準實授凡將領加銜。
萬曆九年題準、副總兵官、下總兵一等、不可輕易請加。
必有重大戰功、緊要邊工、勘實請加。
其資深請加者、必總計其自任都司參遊、歷十年以上、方許議請加授凡在外衛所官功陞。
成化十四年奏準、各衛指揮功陞都指揮者、俱改註都司。
在內者、仍舊 ○又奏準、在外衛所千戶功陞指揮者、比與指揮、陞都指揮流官不同、俱令於該衛、原係帶俸、并帶俸管事者、量與軍餘四名。
不許列銜公座。
若考選軍政者、不在此限 ○弘治八年題準、各衛指揮使功陞都指揮僉事、註原衛帶俸。
照例于本衛、撥餘丁六名、以為導從。
其才謀操履出眾者、考選軍政時、量授都司軍政雜差 ○正德六年奏準、凡納級都指揮、雖經推選、及分守守備把總都指揮、雖有功陞者、俱於原衛所帶俸。
母得夤緣濫舉、列銜都司。
惟奏保軍功、及原推見任軍政者、仍舊 凡領班漕運都指揮、詮註中都留守司河南等都司帶銜。
仍於本衛支俸。
照例請敕赴任。
所領敕書、直待交代換給、不必每次題請。
其餘副參遊守都指揮等官、俱不得銓註都司帶銜支俸 ○正德十年議準、各處領班官赴京操備者、許本都司列銜支俸、得鈐制各屬衛所官軍。
如遇考選、聽巡撫等官通行查照 凡備倭都指揮等官。
嘉靖十四年題準、於附近都司、列銜支俸 凡漕運把總等官。
萬曆三年題準、把總官運糧三年以上、果廉能幹濟、依期完糧、許各該衙門據實保薦。
準令於實職上陞一級。
其運官依期過淮過洪完納。
巡倉禦史據實獎薦。
即行賞賚、仍擬陞署職一級。
過洪後期、完納依期者、通候三年、準陞署職一級。
凡經薦舉運官、兵部即行紀錄、候陞遷日、破格優敘。
若先犯降級、不係侵欺掛欠、許將所陞職級、準復原降之數。
若見有漂流、并未掣通關者、不得濫舉 凡納級指揮。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軍民人等、不許濫開、止聽衛所職官加納。
其納級官、亦止帶俸、不許管事 凡護衛儀衛司等官。
洪武初、令王具本奏知。
從兵部選授○嘉靖元年議準、儀衛副、非由軍功者、毋輕授指揮職銜 ○八年議準、王府奏保冠帶書辦官。
先行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校餘丁、奏請定奪。
親王通前毋過五名。
郡王通前母過三名。
若來歷不明、遊蕩術士、及一應素無行止之人、提問發遣凡武選禁例。
弘治間定、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朦朧奏請、以圖進用、及夤緣奔競、乞恩傳奉、沮壞選法者、職官、問罪降級調衛。
旗軍舍餘、問發邊衛。
俱帶俸食糧差操 凡將領交代。
萬曆九年題準、除都司外、其副參遊守、領班都司、提調備禦把總、除革任提問、及緊急調遣、不候交代、聽督撫委署。
凡尋常陞調、務候新官見面交代。
違者、撫按參革。
仍將交代日期、咨部記查。
撫按徇情私放、聽該科本部查參 凡軍官給憑。
南京上十二衛、并南北直隸衛分給本衛憑。
五府屬衛、給該府憑。
中都留守司、及在外都司屬衛、給各司憑 ○嘉靖三年奏準、軍職到任違限半年以上者、提問。
文憑破損者、罰俸兩箇月 ○三十六年、令兵部推用。
將官、酌量地方遠近、定立期限。
如有過違、巡按禦史查參究治 凡武舉中式官生。
嘉靖元年題準、陞署職二級。
第一名、若係百戶以上官、照例加陞。
百戶以下、定、授副千戶職銜。
以示崇異。
其第二名以下、總旗、授署副千戶。
小旗署百戶。
舍餘軍民、署所鎮撫。
係在京衛指揮僉事以上、發京營、推補號頭千總、及委各衛軍政掌印僉書管、□存恤等項。
或發薊保二鎮、任以千總把總、守城守堡委用。
係在邊衛、與北直隸臨邊者、咨送督撫衙門、分隨各將領、管操殺賊、委守城堡、及量任千總把總、并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
係腹裏、兩直隸、并各省、不拘指揮千百戶等官、俱發各該巡撫衙門、量委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
其在五名內者、先行委用、俱候效勞保薦。
兵部查有將官員缺、酌量推用。
并其餘獲有軍功、照例推陞。
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得實授●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九 銓選
遇有前項官員到部、須要審取從軍腳色、委官齎赴內府、比對貼黃。
中間歸附年月、征克地方、陞轉月日、衛所流官世襲相同。
然後具本、明著緣由、連人引至禦前、陳奏請旨、轉調除授。
或奉特旨陞遷。
隨將欽與職事花名、衛所流官世襲、及陞調緣由、就於禦前陞選。
仍照選簿內條寫榜文、次日入奏、將引選過官員看畢、抄榜給憑、定限到任。
仍行該府轉行所在衛所、催任繳憑 ○永樂初定、凡奉天征討守城征哨拏人有功、欽陞都督都指揮者、照洪武舊制與流官。
見陞指揮、除已定流世者、仍舊。
未定者、俱與流官。
其千百戶、鎮撫、儀衛正、副、典仗、俱與世襲。
若係緻仕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并義男女婿等項襲替者、俱與流官。
已行歷功與世襲者、仍前世襲。
各衛所官旗軍、有全城歸順、江上朝見、并招船招人、擒首姦惡逃叛等項、欽陞官員。
若係洪武年間原授職役、今陞千百戶衛所鎮撫者、俱與世襲。
陞指揮者、與流官。
革除年間陞授、及德州等處選署、今陞職者、亦與流官。
其各都司衛所官。
有革除年間除授、及德州等處選署、曾經管事者、與流官。
止終本身 凡大選。
宣德三年奏定、武選條式。
一腳色、二狀貌、三才行、四封贈、五襲廕、仍具有無殘疾、從親管及同僚同隊并首領官、保勘。
以憑稽考★近例多不同☆ ○弘治間定、凡單本選過軍職、遇大選、仍通類具本附選★今類題☆ ○嘉靖元年議準、一日附對選簿不盡者、聽明日補續、又明日奏請用寶 凡傳旨除授。
宣德三年、令凡內官傳旨除授、不問職之大小、有敕無敕、皆須覆奏、然後施行 凡敘功陞授。
永樂十年、令總兵官、在外遇宮軍有功合與官者、先諭告使知。
仍具姓名功蹟、奏聞除授★今無諭告☆ 凡陞授試職。
永樂十年、令武官陞試職、未經實授者須立功、方許實授凡註府。
隆慶三年議準、五府侯伯、會推南京駐劄管事、願于南京各府帶俸者。
題請改註 凡註衛。
弘治十三年題準、錦衣衛官、原係本衛千百戶、鎮撫、積有軍功、及皇親子孫乞恩、陞至都指揮等官、俱註錦衣衛。
若無衛所者、兵部臨時奏請定奪。
其餘原有衛所者、註原衛所。
不許朦朧比例、乞恩改註 凡東廠理刑。
嘉靖十六年、令東廠理刑陞級宮隻照常帶俸 凡大漢將軍。
正德十四年奏準、侍衛三年、給冠帶。
又歷五年、授試百戶。
又歷五年、奏請實授凡各陵衛官、選調別陵衛管事者。
嘉靖二十五年、令仍在原衛帶俸 凡將官陞職、如各邊將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應外。
若都指揮堪任主將、擬陞五府堂上官署職、若指揮堪任偏將、擬陞都司堂上官署職、以便行事。
後有戰功該陞、仍從祖職加陞。
其有遇例、俱不在實授之例。
各都司掌印僉書、及內地參遊總兵、亦如之。
非功能素著、屢經保薦者、雖遇缺、亦不許推用。
已推署職者、非有軍功大勞、雖遇恩典、亦不準實授凡將領加銜。
萬曆九年題準、副總兵官、下總兵一等、不可輕易請加。
必有重大戰功、緊要邊工、勘實請加。
其資深請加者、必總計其自任都司參遊、歷十年以上、方許議請加授凡在外衛所官功陞。
成化十四年奏準、各衛指揮功陞都指揮者、俱改註都司。
在內者、仍舊 ○又奏準、在外衛所千戶功陞指揮者、比與指揮、陞都指揮流官不同、俱令於該衛、原係帶俸、并帶俸管事者、量與軍餘四名。
不許列銜公座。
若考選軍政者、不在此限 ○弘治八年題準、各衛指揮使功陞都指揮僉事、註原衛帶俸。
照例于本衛、撥餘丁六名、以為導從。
其才謀操履出眾者、考選軍政時、量授都司軍政雜差 ○正德六年奏準、凡納級都指揮、雖經推選、及分守守備把總都指揮、雖有功陞者、俱於原衛所帶俸。
母得夤緣濫舉、列銜都司。
惟奏保軍功、及原推見任軍政者、仍舊 凡領班漕運都指揮、詮註中都留守司河南等都司帶銜。
仍於本衛支俸。
照例請敕赴任。
所領敕書、直待交代換給、不必每次題請。
其餘副參遊守都指揮等官、俱不得銓註都司帶銜支俸 ○正德十年議準、各處領班官赴京操備者、許本都司列銜支俸、得鈐制各屬衛所官軍。
如遇考選、聽巡撫等官通行查照 凡備倭都指揮等官。
嘉靖十四年題準、於附近都司、列銜支俸 凡漕運把總等官。
萬曆三年題準、把總官運糧三年以上、果廉能幹濟、依期完糧、許各該衙門據實保薦。
準令於實職上陞一級。
其運官依期過淮過洪完納。
巡倉禦史據實獎薦。
即行賞賚、仍擬陞署職一級。
過洪後期、完納依期者、通候三年、準陞署職一級。
凡經薦舉運官、兵部即行紀錄、候陞遷日、破格優敘。
若先犯降級、不係侵欺掛欠、許將所陞職級、準復原降之數。
若見有漂流、并未掣通關者、不得濫舉 凡納級指揮。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軍民人等、不許濫開、止聽衛所職官加納。
其納級官、亦止帶俸、不許管事 凡護衛儀衛司等官。
洪武初、令王具本奏知。
從兵部選授○嘉靖元年議準、儀衛副、非由軍功者、毋輕授指揮職銜 ○八年議準、王府奏保冠帶書辦官。
先行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校餘丁、奏請定奪。
親王通前毋過五名。
郡王通前母過三名。
若來歷不明、遊蕩術士、及一應素無行止之人、提問發遣凡武選禁例。
弘治間定、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朦朧奏請、以圖進用、及夤緣奔競、乞恩傳奉、沮壞選法者、職官、問罪降級調衛。
旗軍舍餘、問發邊衛。
俱帶俸食糧差操 凡將領交代。
萬曆九年題準、除都司外、其副參遊守、領班都司、提調備禦把總、除革任提問、及緊急調遣、不候交代、聽督撫委署。
凡尋常陞調、務候新官見面交代。
違者、撫按參革。
仍將交代日期、咨部記查。
撫按徇情私放、聽該科本部查參 凡軍官給憑。
南京上十二衛、并南北直隸衛分給本衛憑。
五府屬衛、給該府憑。
中都留守司、及在外都司屬衛、給各司憑 ○嘉靖三年奏準、軍職到任違限半年以上者、提問。
文憑破損者、罰俸兩箇月 ○三十六年、令兵部推用。
將官、酌量地方遠近、定立期限。
如有過違、巡按禦史查參究治 凡武舉中式官生。
嘉靖元年題準、陞署職二級。
第一名、若係百戶以上官、照例加陞。
百戶以下、定、授副千戶職銜。
以示崇異。
其第二名以下、總旗、授署副千戶。
小旗署百戶。
舍餘軍民、署所鎮撫。
係在京衛指揮僉事以上、發京營、推補號頭千總、及委各衛軍政掌印僉書管、□存恤等項。
或發薊保二鎮、任以千總把總、守城守堡委用。
係在邊衛、與北直隸臨邊者、咨送督撫衙門、分隨各將領、管操殺賊、委守城堡、及量任千總把總、并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
係腹裏、兩直隸、并各省、不拘指揮千百戶等官、俱發各該巡撫衙門、量委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
其在五名內者、先行委用、俱候效勞保薦。
兵部查有將官員缺、酌量推用。
并其餘獲有軍功、照例推陞。
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得實授●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九 銓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