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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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造冊送部、轉發應天府應試。

    其在部歷事監生、并歷滿未經起送者、及鑄印局儒士、欽天監天文生、太醫院醫生、太常寺光祿寺在冊廚餘子弟、諳曉三場者、一體孝送應註 凡南京國子監。

    每年膳夫一百名、俱本部行催起解、轉發國子監交收 凡禮部咨送舉人及歲貢等項生員到部、劄付南京國子監收發肄業。

    其坐監歷事舉人告應會試者、咨送禮部。

    若下第回部違限者、限外不準坐監歷事日期 凡新舊舉人監生入監復監者。

    本部準禮部咨、俱限七箇半月到部。

    違者依律送問 凡南監坐監舉人監生丁憂者。

    本部儀制司憑原籍官司文書、養病者憑本監典簿廳保勘、畢姻及搬取家小送幼子還鄉者、儀制司定與限期。

    俱送應天府給引回還 凡琉球國起送陪臣子弟赴南京國子監讀書習禮。

    本部轉行各該衙門供給廩米柴炭、及冬夏衣服。

    回國之日、差通事伴送至福建回還 凡南京公侯駙馬伯應用囚充儀從。

    俱準刑部各司手本、轉送著役 凡鑄印局、舊額設大使副使各一員、食糧儒士二名、辨驗各衙門印信、并寫表箋本章。

    後裁革大使一員、儒士一名、每遇考選儒士、通行應天等府、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各布政司、訪保身家無過、楷篆精熟、兼通文理子弟、起送赴部、會同吏部堂上官考選 ○嘉靖十五年題準、鑄印局儒士許設三名。

    本部會同吏部考選收局。

    首名食糧辦事。

    第二名第三名習學、遇有糧缺、挨次考補 凡南京大小衙門四品以下文官。

    嘉靖十五年奏準、不許乘轎。

    其六科相遇部院三品以上官員、亦照在京引馬遜避。

    若有故違、聽本部參治凡官員人等。

    弘治十五年令、南京城內、不許官員人等張用涼傘。

    止許用油傘 祠祭清吏司 凡南京 陵寢等項祭祀、本部每年準禮部咨、預行南京太常寺等衙門、各以時緻祭。

    惟歷代帝王廟、遇子午卯酉年、朝廷傳制、遣道士齎香緻祭 各陵寢、本廟不祭。

    嘉靖十一年、建 帝王廟於京師、罷本廟祭 凡遇大祀 天 地。

    南京大小文武衙門官吏監生、各於本衙門齋宿三日。

    仍具職名揭帖、送點齋禦史查點轉繳 凡孝陵奉祀。

    專敕勳戚大臣一員行禮。

    遇忌辰、不用祝文、惟用酒果奠獻。

     萬壽聖節及元旦等節俱同。

    惟清明中元冬至三 大祭、祝版內恭書 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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