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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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祀四 有司祀典下 洪武二十六年著令、天下府州縣合祭風雲雷雨山川社稷城隍孔子、及無祀鬼神等、有司務要每歲依期緻祭。

    其壇墠廟宇制度、牲醴祭器體式、具載洪武禮制。

    今列于後社稷【府州縣同】 壇制。

    東西二丈五尺。

    南北二丈五尺。

    高三尺。

    【俱用營造尺】四出陛、各三級。

    壇下前十二丈、或九丈五 尺。

    東西南各五丈。

    繚以周墻。

    四門紅油。

    北門入石主。

    長二尺五寸方一尺。

    埋於壇南正中。

    去壇二尺五寸。

    止露圓尖。

    餘埋土中 神號【各布政司寓治之所。

    雖係布政司官緻祭。

    亦合稱府社府稷】 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 州、稱州社之神、州稷之神 縣、稱縣社之神、縣稷之神 神牌二、以木為之、朱漆青字。

    身高二尺二寸、闊四寸五分、厚九分。

    座高四寸五分、闊八寸五分、厚四寸五分【臨祭設於壇上、以矮車盛頓祭畢、藏之】 房屋 神廚三間、用過梁通連。

    深二丈四尺。

    中一間、闊一丈五尺九寸。

    傍兩間、每一間闊一丈二尺五寸 鍋五口每口二尺五寸 庫房間架與神廚同【內用壁不通連】 宰牲房三間、深二丈二尺五寸、三間通連。

    中一間、闊一丈七尺五寸九分。

    傍二間、各闊一丈。

    於中一間正中、鑿宰牲小池、長七尺、深二尺、闊三尺、磚砌四面、安頓木案於上。

    宰牲血水、聚於池內。

    祭畢、擔去、仍用蓋。

    房門用鎖 【宰牲房前舊有小池者、仍舊制、不必更改。

    無者不必鑿池、止於井內取水】 滌牲桶四隻【寬木可以容牲】 祝版、以木為之。

    白紙寫文貼其上。

    祭畢、焚之 祭器 牲匣四、以木為之、朱漆底蓋、各高六寸、長三尺三寸、闊二尺二寸。

    蓋兩頭用銅鐶二箇。

    底兩傍用銅鐶四箇籩豆簠簋、俱用瓷楪【簠簋楪稍大】 酒尊三、用瓷尊。

    每尊用蓋布巾一、酌酒杓一、爵六、用瓷爵 鉶一、用瓷碗 香罏二【設於壇之左右】 案卓 神牌案二、高一尺一寸。

    闊一尺九寸。

    長三尺三寸 籩豆簠簋案四、高一尺一寸。

    闊一尺九寸。

    長三尺三寸 牲匣案四、高六寸。

    闊二尺四寸。

    長三尺五寸 祝案二、高一尺一寸。

    闊一尺九寸。

    長三尺三寸 酒尊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

    闊一尺五寸。

    長五尺。

    卓面剜三孔、仍用木闆一片、橫裝於剜孔之下、以盛酒尊 爵帛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

    闊二尺三寸。

    長三尺 盥具尊一、用瓷甕   酌水杓一 =盆一、錫銅瓷隨用 帨布一 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

    闊二尺三寸。

    長三尺 祭物 羊一      豕一 帛一【黑色、長一丈八尺】鉶一【盛和羹】 籩四 棗      栗 鹽      槁魚 豆四 韭葅     醯醢【豬肉鮓】 菁葅     鹿醢【或用麂兔】 簠二 黍      稷 簋二 稻      梁 祭期。

    每歲仲春仲秋上戊日 獻官。

    各布政司、及府州縣、凡遇祭祀、隨處但長官一員行三獻禮。

    餘官止陪祭。

    武官並不預祭 儀注正祭前三日、獻官并陪祭官執事人等、沐浴更衣、散齋二日、各宿別室。

    緻齋一日、同宿祭所。

    赦齋仍理事務、惟不飲酒、不食蔥韭蒜薤、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字、不預穢惡事。

    緻齋惟理祭事。

    正祭前一日、執事者設香案於宰牲房外。

    贊引引獻官常服詣省牲所。

    贊省牲。

    執事者牽牲從香案前過。

    贊引贊省牲畢。

    遂宰牲、以毛血少許、盛于盤、其餘毛血以淨器盛貯、祭畢埋之。

     【其牲須連皮煮熟供祭】前期、執事掃除壇之上下、并設獻官幕次于中門外。

    執事者、依圖陳設。

    其日清晨、執事者各實籩豆酒尊等器、并滌爵。

    【臨祭獻官免滌】 獻官具祭服、僉祝闆于幕次。

    執事者置祝于案、置帛于篚、取毛血盤置神位前牲案下。

    將行禮。

    執事者以牲匣盛牲置于案、未啟蓋。

    通贊唱執事者各司其事。

    陪祭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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