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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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正月十一日為始、賜百官節假十日 養老 國初養老、令貧者給米肉、富者賜爵。

    惟及於編民。

    天順以後、始令緻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給酒肉布帛、或進階。

    其大臣八十九十者、特賜存問。

    蓋古者尊高年、養國老之遺意。

    今並列于後洪武元年、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許一丁侍養、與免雜泛差役 ○十九年、詔所在有司、審耆老不係隸卒倡優、年八十九十鄰裡稱善者、備其年甲行實、具狀奏聞。

    貧無產業者、八十以上、月給米五鬥、肉五斤、酒三鬥。

    九十以上、歲加給帛一疋、絮五斤。

    雖有田產、僅足自贍者、所給酒肉絮帛亦如之。

    其應天鳳陽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裡士。

    九十以上、賜爵社士。

    皆與縣官平禮。

    並免雜差。

    正官歲一存問。

    著為令○永樂十九年、詔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給與絹二疋、布二疋、酒一鬥、肉十斤。

    時加存卹 ○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許一丁侍養。

    不能自存者有司賬給。

    八十以上者、仍給絹二疋、綿二斤、酒一鬥。

    時加存問 ○天順二年、詔軍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婦、有司給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

    年九十以上者倍之。

    男子百歲、加與冠帶榮身 ○又詔四品以上官、年七十、以禮緻仕、不能自存者、有司歲給米五石 ○八年、詔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

    有司每歲給酒十瓶、肉十斤。

    八十以上者、加與綿二斤、布二疋。

    九十以上者、給與冠帶。

    每歲設宴待一次。

    百歲以上、給與棺具○成化二十三年、詔在京文職、以禮緻仕、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者、進散官一階。

    其中廉貧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仍每歲給與食米四石。

    不許?情濫給 ○弘治十八年、詔文職官員五品以上、以禮緻仕在家者各進階一級。

    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十者有司備采幣羊酒問勞。

    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存問 ○嘉靖元年、詔文職緻仕一品未受恩典者、有司月給食米二石、歲撥人夫二名應用。

    二品以上年及八十者、備采幣羊酒問勞。

    九十以上者、具實奏來、遣使存問。

    五品以上以禮緻仕、年七十以上者、進散官一階。

    其中廉貧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歲給米四石、以資養贍 ○又詔內外大小文武官員人等、死於忠諫、老親寡妻、無人侍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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