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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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見在。
及天下放支該用數目、開報戶部稽考 ○二十三年、令各司府提調正官、監督官攢人等、盤點在庫一應錢帛。
若金銀錢鈔、並疋帛零(土商)、解赴京庫。
麤重什物、及銅鐵錫器、收貯備用。
不堪瑣碎物件、當官燒毀。
舊破衣服、給付孤老。
仍俱開數目稽考 ○永樂三年、差監生於各處。
會同巡按禦史、查盤庫藏錢帛等項。
解京 ○洪熙元年奏準、差官於各布政司、各都司並直隸府州衛所、清查庫藏錢帛。
同下年該收該用數目、造冊開報○宣德八年、差給事中、主事、於各處清查在庫貨物。
凡紵絲、綾、羅、布、絹、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物。
皆計時值、準作文武官折色俸支用 ○正統四年、令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會計每歲該用鈔數。
年終具報戶部、存留支用。
餘鈔解京 ○景泰二年、令在外諸司倉庫錢糧、非奉戶部明文、不許擅支 ○成化十二年奏準、分巡官各處寄留贓罰。
所在有司、申達總司查考 ○十七年、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修理等項、止許設法措置。
其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務。
賑濟饑民、及奉勘合應該支給者。
方許會官照卷、挨次支給。
年終查算明白、造冊繳部。
若不應支給、並那移出納者、經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歸結 ○二十年、令各處巡按禦史、會同布按二司、督同各府州縣、並鹽運司等衙門、掌印官。
親詣官庫、查盤一應錢帛等物。
應變賣者、變賣。
應存留者、存留。
應起解者、起解三分之二 ○弘治九年、令布按二司。
並直隸府州、將在庫金銀錢鈔等項、開具數目。
按季造冊、送部、及巡按禦史、以憑查考 ○十二年、令各處巡按禦史、三年一次、查盤在外諸司庫藏收貯金銀錢鈔等物。
及一應贓罰 ○十七年議準、運司官庫銀兩。
今後每年終、巡鹽禦史隔別委官查盤。
分別舊管、收、除實在數目、造冊繳部。
應解者、就便起解。
應存者、存留在司。
不許別衙門那移借用 ○正德十四年議準、福建布按二司、每年各置贓罰循環簿、送巡按衙門印鈐。
將日逐問過囚犯贓罰紙米、挨日逐起、開寫硃語附簿。
空立前件。
發去監追衙門、填註已未追收。
或某人承攬。
或自上納。
或監追日久、改發擺站。
未完者、有無縱放。
每遇照刷之年弔查。
或有虧弊、聽刷卷禦史追究 ○嘉靖二十八年奏準、各處撫按官。
於布政司每歲額解錢糧、立法頒示。
不許以火耗公用為名、扣留侵除。
每遇收放。
左右布政協同幹理。
巡按禦史不時巡察親自查盤。
其南北直隸巡按禦史、並各處巡撫都禦史、一體嚴加查理。
有弊、從實論治 ○隆慶五年題準、密雲鎮建立一庫。
每年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夷修邊等項銀、盡發收貯。
並添設該庫大使一員。
吏一名。
專掌出納 ○六年題準、昌平鎮錢糧、比照薊密二鎮。
添設庫官一員、及鑄給條記印信一顆。
令其收掌出納、關防鈐蓋、以防姦弊 贓罰 宣德十年奏準、各處司府州縣衛所衙門、凡在庫贓罰、除金銀、珠翠、起解京庫。
其餘銅鐵、油麻、羅(土商)、布疋、衣服之類、及寄養贓罰馬騾驢牛等畜。
俱易米麥穀豆上倉 ○正統三年奏準、凡在外府州縣、並軍衛等衙門贓罰。
俱解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官庫。
候年終、直隸府州、會巡按禦史、各布政司、會按察司、盤點見數。
其金銀及堪中(土商)疋、起解京庫。
仍具起解存留數目、造冊、送部查考。
按察司所追贓罰、及不堪(土商)疋、亦送布政司官庫。
金銀、並堪中(土商)疋、每歲類解都察院、轉送京庫 ○四年、差給事中、並戶部主事、於各布政司、會同按察司、直隸、會同巡按禦史、盤驗各庫贓罰。
凡金銀珠翠、及紵絲羅(土商)、成疋堪中者、起解京庫。
如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類、準折本處官員俸給。
其餘銅錢硫黃、解工部。
軍器、發附近衛所領用 ○嘉靖三十四年議準、行各處撫按、巡鹽、巡茶、及南京巡倉、屯田、巡江等禦史、各於任滿交代之日。
將應解贓罰銀兩、盡數解部濟邊。
戶部仍於年終、將各撫按解到贓罰銀兩、多寡數目、另行奏 覽 ○四十三年題準、以後撫按、並各差禦史贓罰。
每十分、著解戶工二部各四分濟用外。
其二分並司府者、存留備賑。
不許私饋妄費。
及因而科擾。
該部年終、將收過銀數具奏○隆慶三年、令南京刑部。
通行各該問刑衙門。
以後如遇抄沒贓物。
內除違禁細軟等件、遵例解京、並歲額錢鈔、仍照舊外。
其餘一應麤重贓物、並贖罪銅錢、徑解南京戶部貯庫、會官估計、酌量支放。
明立文卷照刷。
其見在貯庫贓物、盡數查出、會估酌處支銷 ○萬曆八年、令各撫按贓罰銀兩、互相稽查。
原額應解八分之外。
明開有無多寡。
其二分備賑者、要詳收貯何處、曾否動支。
另酌地方大小、量紙贖多寡、各議加增。
登入考成查比
及天下放支該用數目、開報戶部稽考 ○二十三年、令各司府提調正官、監督官攢人等、盤點在庫一應錢帛。
若金銀錢鈔、並疋帛零(土商)、解赴京庫。
麤重什物、及銅鐵錫器、收貯備用。
不堪瑣碎物件、當官燒毀。
舊破衣服、給付孤老。
仍俱開數目稽考 ○永樂三年、差監生於各處。
會同巡按禦史、查盤庫藏錢帛等項。
解京 ○洪熙元年奏準、差官於各布政司、各都司並直隸府州衛所、清查庫藏錢帛。
同下年該收該用數目、造冊開報○宣德八年、差給事中、主事、於各處清查在庫貨物。
凡紵絲、綾、羅、布、絹、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物。
皆計時值、準作文武官折色俸支用 ○正統四年、令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會計每歲該用鈔數。
年終具報戶部、存留支用。
餘鈔解京 ○景泰二年、令在外諸司倉庫錢糧、非奉戶部明文、不許擅支 ○成化十二年奏準、分巡官各處寄留贓罰。
所在有司、申達總司查考 ○十七年、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修理等項、止許設法措置。
其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務。
賑濟饑民、及奉勘合應該支給者。
方許會官照卷、挨次支給。
年終查算明白、造冊繳部。
若不應支給、並那移出納者、經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歸結 ○二十年、令各處巡按禦史、會同布按二司、督同各府州縣、並鹽運司等衙門、掌印官。
親詣官庫、查盤一應錢帛等物。
應變賣者、變賣。
應存留者、存留。
應起解者、起解三分之二 ○弘治九年、令布按二司。
並直隸府州、將在庫金銀錢鈔等項、開具數目。
按季造冊、送部、及巡按禦史、以憑查考 ○十二年、令各處巡按禦史、三年一次、查盤在外諸司庫藏收貯金銀錢鈔等物。
及一應贓罰 ○十七年議準、運司官庫銀兩。
今後每年終、巡鹽禦史隔別委官查盤。
分別舊管、收、除實在數目、造冊繳部。
應解者、就便起解。
應存者、存留在司。
不許別衙門那移借用 ○正德十四年議準、福建布按二司、每年各置贓罰循環簿、送巡按衙門印鈐。
將日逐問過囚犯贓罰紙米、挨日逐起、開寫硃語附簿。
空立前件。
發去監追衙門、填註已未追收。
或某人承攬。
或自上納。
或監追日久、改發擺站。
未完者、有無縱放。
每遇照刷之年弔查。
或有虧弊、聽刷卷禦史追究 ○嘉靖二十八年奏準、各處撫按官。
於布政司每歲額解錢糧、立法頒示。
不許以火耗公用為名、扣留侵除。
每遇收放。
左右布政協同幹理。
巡按禦史不時巡察親自查盤。
其南北直隸巡按禦史、並各處巡撫都禦史、一體嚴加查理。
有弊、從實論治 ○隆慶五年題準、密雲鎮建立一庫。
每年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夷修邊等項銀、盡發收貯。
並添設該庫大使一員。
吏一名。
專掌出納 ○六年題準、昌平鎮錢糧、比照薊密二鎮。
添設庫官一員、及鑄給條記印信一顆。
令其收掌出納、關防鈐蓋、以防姦弊 贓罰 宣德十年奏準、各處司府州縣衛所衙門、凡在庫贓罰、除金銀、珠翠、起解京庫。
其餘銅鐵、油麻、羅(土商)、布疋、衣服之類、及寄養贓罰馬騾驢牛等畜。
俱易米麥穀豆上倉 ○正統三年奏準、凡在外府州縣、並軍衛等衙門贓罰。
俱解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官庫。
候年終、直隸府州、會巡按禦史、各布政司、會按察司、盤點見數。
其金銀及堪中(土商)疋、起解京庫。
仍具起解存留數目、造冊、送部查考。
按察司所追贓罰、及不堪(土商)疋、亦送布政司官庫。
金銀、並堪中(土商)疋、每歲類解都察院、轉送京庫 ○四年、差給事中、並戶部主事、於各布政司、會同按察司、直隸、會同巡按禦史、盤驗各庫贓罰。
凡金銀珠翠、及紵絲羅(土商)、成疋堪中者、起解京庫。
如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類、準折本處官員俸給。
其餘銅錢硫黃、解工部。
軍器、發附近衛所領用 ○嘉靖三十四年議準、行各處撫按、巡鹽、巡茶、及南京巡倉、屯田、巡江等禦史、各於任滿交代之日。
將應解贓罰銀兩、盡數解部濟邊。
戶部仍於年終、將各撫按解到贓罰銀兩、多寡數目、另行奏 覽 ○四十三年題準、以後撫按、並各差禦史贓罰。
每十分、著解戶工二部各四分濟用外。
其二分並司府者、存留備賑。
不許私饋妄費。
及因而科擾。
該部年終、將收過銀數具奏○隆慶三年、令南京刑部。
通行各該問刑衙門。
以後如遇抄沒贓物。
內除違禁細軟等件、遵例解京、並歲額錢鈔、仍照舊外。
其餘一應麤重贓物、並贖罪銅錢、徑解南京戶部貯庫、會官估計、酌量支放。
明立文卷照刷。
其見在貯庫贓物、盡數查出、會估酌處支銷 ○萬曆八年、令各撫按贓罰銀兩、互相稽查。
原額應解八分之外。
明開有無多寡。
其二分備賑者、要詳收貯何處、曾否動支。
另酌地方大小、量紙贖多寡、各議加增。
登入考成查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