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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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各免徵一年。

    未足數者、量徵解補 ○九年題準、浙江溫、台、處三府稅糧、照舊徵納本色。

    不許巧立餘米名色、徵價害民 ○十年題準、川湖協濟貴州錢糧。

    比南北直隸、江、浙、山、陜、解運京邊倉糧事例。

    定委府州縣佐貳官員部運、就限年裏、赴各該倉庫上納。

    每年先將委官、及掌印管糧職名開報。

    候通查勤惰完欠。

    自參政參議而下、一體奏請旌獎劾治 ○又令今後行取給由官、俱送戶部、查對錢糧完納明白、方許收選復任 ○又令河南坐派鳳陽倉夏麥、每石徵銀四錢。

    解鳳陽府收貯折放 ○十二年題準、浙江金華府、京折銀兩、減數過多、將杭州府數內三千石、嘉興府數內四千石、湖州府數內六千石、共一萬三千石。

    改派金華府、以均民力 ○十五年、令山東布政司、每年將額派軍屯民糧、解赴德州常盈倉上納。

    聽戶部委官、監督收放該州、並德左二衛、官吏旗軍等俸米月糧。

    如遇災免、該另行支補者。

    造實支文冊、一樣三本。

    呈遞委官查明。

    一本存留。

    一本發倉。

    一本轉送該司查照補給。

    不許私兌 ○十六年題準、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處、原派納萬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並萬億庫、隆慶衛倉涿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

    每疋、折銀三錢、解部、轉送該庫收貯 ○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捨餘丁人等、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

    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 ○題準、山東青州府、樂安縣、踏出退灘堪種地三十二頃一畝四分、撥人佃種、照畝起科。

    辦納稅糧一百七十一石二鬥七升四合九勺。

    絲綿二十八兩八錢一分二釐六毫。

    馬草二百二十四束十四斤十四兩四錢。

    照數徵收、存留本處應用。

    候會計之時、添入該布政司實徵總額。

    分派存留倉口、依時徵納 ○又題準、山西太原、平陽、潞安等府、遼澤等州、歲辦大同祿糧軍糧。

    俱責令布政司管糧道。

    大同府歲派本處祿糧。

    俱責令分守冀北道。

    各催督 ○二十年詔、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縣、一應大小錢糧、坐派所屬、須要奉到各部題準勘合、方許遵行分派。

    其未奉勘合、分毫不許擅科。

    如違、事發重治 ○二十三年題準、應天江浦縣坍江田地、該徵糧數。

    比照海門縣例、改納輕則○又議準、山西太同平陽等府稅糧。

    徵銀多寡不均。

    今後每石各止徵銀一兩。

    其不係 代府祿糧、州縣、每石、量加銀一一分。

    以補原額不敷之數 ○二十七年題準、平陽、太原二府、澤、沁、汾三州、遠年停徵地內、查出堪種、有人承佃地土、減半起科、以抵衝塌拋荒之數。

    餘剩銀米、自本年為始。

    僉撥大戶、一條鞭徵收。

    銀兩、解布政司收貯、聽補 王府祿米災免不敷之用 ○二十九年題準、浙江等處司府、拖欠銀兩數多、查照舊規、選差戶部屬官、催完五分者、本部具題取回 ○三十二年議準、河南、山東、額運薊州倉漕糧、共二十四萬石。

    內除六萬石、照舊徵收本色外。

    原折色四萬石、每石折銀六錢。

    其餘一十四萬石、查照先年題準改折則例、內十萬石、每石八錢。

    四萬石、每石九錢。

    通共折色一十八萬石。

    行令二省徵收、與同本色、一併徑解薊州倉上納 ○三十三年議準、延綏所屬糧儲、酌處本色收貯、以備不虞。

    將鳳翔府定擬本色二分、折色八分。

    西安府本色四分、折色六分。

    延慶二府折色七分、本色三分。

    漢中府等處、照舊折色。

    解赴綏德州廣盈倉交收 ○四十二年題準、南直隸、江西、浙江、湖廣、各監兌主事。

    合照先年兼催錢糧事例、請給敕四道。

    仍會同各該撫按官、將嘉靖四十年、四十一年、額派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四省錢糧、盈開納事例、並節年會議條陳等項銀兩。

    其四十二年分、並帶徵三十六年分錢糧。

    完者起解、未完者嚴催。

    候一年滿日通筭。

    約以十分為率、未完四分者、布政司掌印、管糧官、俱降俸二級。

    移咨吏部、不許推陞。

    追徵完日、準照舊支俸。

    未完六分者、俱照不及事例、降一級、起送吏部調用。

    未完八分以上者、俱革職為民。

    其餘府州縣掌印、管糧官、亦照此例。

    監兌主事、催督錢糧、通以一年為限。

    查將未完錢糧應參官、照依前例、分別參奏、以憑戶部議覆施行 ○隆慶二年題準、山西一省、坐派大同祿糧軍餉。

    各將該省管糧大小官員、聽大同巡撫節制。

    查比分數、一體參奏 ○議準、各處起解錢戶部更定格眼文簿式樣。

    發司府州縣、各一樣二本。

    逐項完欠解納批收、各照格開填。

    此外、本部又用連四大紙、照依勘合掛號、印發各省、並南北直隸府州、行令各州縣、每年畫為一十二格、有閏月者、又添一格。

    每格、將一月內徵完起解某項錢糧若幹填註。

    用印鈐蓋。

    歲終、各省執赴布政司、及管糧道、南北直隸赴各府、查比完欠分數。

    仍發收執。

    由各府以所屬州縣、各布政司以所屬府州縣、各多寡之數、計分格眼於一紙。

    每府州縣、各一格眼、每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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