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典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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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進呈、未蒙刊布。

    隆慶二年、都禦史孫應鰲、亦嘗奏請彙輯嘉靖事例、附入會典。

    今給事中林景晹等、復申前請、委於政理有裨。

    但今兩朝實錄、尚未告成。

    披閱校正、日不暇給。

    若復兼修會典、未免顧此失彼。

    合行翰林院候 實錄進呈畢日、另行題 請開館、掄選儒臣、分局纂修。

    仍先行文各該衙門、選委司屬官、將節年題準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

    候開館之日、送入史館、以備采擇等因。

    萬曆二年五月初六日、奉聖旨是。

    欽此欽遵、手本到閣。

    臣等恭照 會典一書、於昭代之典章法度、綱目畢舉。

    經列聖之因革損益、美善兼該。

    比之周官唐典、信為超軼矣。

    顧其書創修於弘治之壬戌、後乃闕如。

    續編於嘉靖之己酉、未經頒布。

    又近年以來、好事者喜於紛更。

    建議者鮮諳國體。

    條例紛紜、自相牴牾。

    耳目淆惑、莫知適從。

    我祖宗之良法美意幾於淪失矣。

    今幸聖明禦極、百度維新。

    委宜及今編輯成書、以定一代之章程、垂萬世之典則。

    先該科臣建議、該部題覆、此時委因兩朝實錄未成、勢難兼理。

    今穆宗皇帝實錄、進呈已久。

     世宗皇帝實錄、編纂已完。

     【臣】等刪潤、功亦將畢。

    催督繕寫、計歲終可以進呈。

    所有編纂諸臣、在館稍暇。

    前項欽奉明旨續修會典一節、相應及時舉行。

    合候命下、查照弘治嘉靖年間事例、擇日開館、命官纂輯。

    仍乞敕下禮部、照依先題事理、行催各該衙門將見行事例、選委司屬官素有文學者、分類編輯、送館備用其一。

    應纂修事宜、及合用官員職名、容臣等陸續開具奏聞。

    謹題請旨 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 少保兼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呂調陽 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臣張四維 重修凡例 一、會典重修、遵奉敕諭、將弘治嘉靖 兩朝舊本、校訂補輯。

    及嘉靖己酉以後、六部等衙門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審訂折衷。

    但年歲久遠。

    條件繁多。

    體例宜有變通。

    事目不無增損。

    務期考究詳確、不失敕旨折衷之意。

    其冊籍散亡、無可考據者或闕疑、或從舊、不敢臆說 一、會典舊列諸司職掌於前、歷年事例於後。

    然職掌定於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無先後失序。

    今皆類事編年。

    凡職掌舊文、俱稱洪武二十六年定。

    其弘治舊本所載、有凡字而無年分者、則稱弘治間定 一、頒降群書、俱準職掌例。

    如大明令、則稱洪武元年令。

     大誥、則稱洪武十二年誥。

    及大明集禮、洪武禮制等書、皆稱年分、不用書名 一、文武衙門官職、節年有因事添設者、【如薊遼總督四川總兵之類】有事已改罷者、【如浙直總督屯鹽都禦史之類】有原設已革而又復者、【如順天鄖陽都禦史之類】皆備書之。

    而注其下曰、某年設。

    某年罷。

    某年復。

    有兼銜兩屬者、則互載之。

    【如督撫既載兵部仍載都察院之類】 有職事改併、而衙門裁革者、則兩存之。

    【如稅課司河泊所前書兜設衙門後書裁革衙門之類】若官職俱廢者、止於小序中及之、而不載其目。

    【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其年久革絕者、則削之【如南京刑部載有公主郡主府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則例、首載洪武間數、以紀其始。

    次載弘治間數、以紀其中。

    次載萬曆六年會計之數、以別登耗。

    其嘉靖所載、添減無幾、則省之、以免繁複。

    若各邊餉、年例浩繁、多係嘉靖己酉以後增加之數、今備書之一、戶部、刑部、舊照諸司職掌、戶部分民度。

    金倉、刑部分憲比司門都官、各四科。

    但二部已定為十三清吏司、宜以見行為準。

    今各載十三司職掌於前、敘列事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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