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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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凡起運官鹽、並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

    知而買食者、杖六十。

    不知者不坐。

    其鹽入官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幹礙勢豪、參究治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

    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

    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處斬。

    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

    其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罪。

    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

    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充軍。

    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

    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裡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 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目守支。

    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依律問罪。

    仍照各處鹽場無藉之徒、把持詐害事例發遣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並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買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

    其為從、並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

    若總催買囑官吏、並覆盤委官、指倉指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鹽場無藉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

    俱發邊衛充軍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勘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

    鹽貨入官 阻壞鹽法 凡客商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阻壞鹽法者、買主買主、各杖八十。

    牙保減一等。

    鹽貨價錢並入官。

    其鋪戶轉買拆賣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

    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論 一成化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九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見行 私鹽例、押發充軍。

    欽此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發煙瘴地面充軍。

    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

    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箇月。

    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衛所帶俸差操。

    失覺察者、照常發落。

    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洮河、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陜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嗣支茶者、官軍調別處極邊衛分、帶俸食糧差操。

    民并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

    冒充茶斤俱入官。

    參將撫夷等官本身、并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上者、一體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

    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

    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匿稅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

    物貨酒醋、一半入官。

    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

    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

    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

    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

    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省令客商人等自納。

    若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箇月、發附近充軍。

    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

    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

    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

    貨物並入官。

    停藏之人同罪。

    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周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追課納官 ○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兌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 ○若有隱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錢債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

    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違者、笞四十。

    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

    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 ○並追餘利給主 ○其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

    每一月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

    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

    每一月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

    每一月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並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

    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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