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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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量加優恤 恤孤貧 國初、立養濟院以處無告。

    立義塚以瘞枯骨。

    累朝推廣恩澤、又有惠民藥局、漏澤園、旛竿蠟燭二寺。

    其餘隨時給米給棺之惠、不一而足。

    茲備列之 洪武初、令天下置養濟院、以處孤貧殘疾無依者 ○三年、令民間立義塚。

    仍禁焚屍。

    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閒之地、立為義塚 ○十九年、詔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田糧未曾除去差撥者、即與除去。

    若不能自養、官歲給米六石。

    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立、既免差役、責令親戚收養。

    無親戚、鄰裡養之。

    其無田者、一體給米六石。

    候出幼、同民當差 ○宣德三年、令天下軍民貧病者、惠民藥局給與醫藥 ○天順元年、令收養貧民於大興宛平二縣。

    每縣設養濟院一所於順便寺觀。

    從京倉支米煮飯、日給二餐。

    器血柴薪蔬菜之屬、從府縣設法措辦。

    有疾者、撥醫調治。

    死者、給與棺木 ○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門外、各置漏澤園。

    仍令通州臨清沿河、有遣胔暴露者、一體掩藏 ○嘉靖六年、詔在京養濟院、止收宛大二縣孤老。

    各處流來男婦篤廢殘疾之人、工部量出官錢、於五城地方各修蓋養濟院一區、盡數收養。

    戶部於在官倉庫、每人日給米一升。

    巡城禦史稽考、毋得虛應故事 ○又令巡城禦史行各城地方、有在街啼號乞丏者、審屬民籍、送順天府發養濟院。

    屬軍衛、送旛竿蠟燭二寺給濟。

    外處流來三百裡內者、驗發本貫官司收養。

    三百裡外、及不能行走者、一體送二寺給濟。

    每季輪差兵馬副指揮一員、看驗飯食、有無弊端、隨同內官給散。

    十日一次開報查考。

    並行南京禮部、一體施行 ○十一年、詔順天府發銀二百七十五兩、於五城市故衣、給民無衣者 自宮禁例 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

    軍犯、罪及本管頭目總小旗。

    民犯、罪及有司裡老 ○宣德二年、令凡自淨身者、軍還原伍、民還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員勢要之家隱藏、躲避差役。

    若再犯者、本犯及隱藏之家俱處死。

    該管總小旗裡老鄰人、知而不舉、一體治罪 ○王統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海南子種菜。

    其隱瞞不首、及再擅淨身、并私收使用者、事發、全家發遼東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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