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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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知押
關知州押
判官押
各縣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縣丞押
關知縣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雲、雲]合行牒呈。
伏請 照驗施行。
須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處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 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應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衛指揮使司、鹽運司、兵馬指揮司、牒呈各衛指揮使司應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長史司及守禦千戶所牒呈按察司、應天府經歷司國子監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長史司為某事。
[雲、雲]合行移牒。
請 照驗施行。
須至牒者 右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長史押 各府牒長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處守禦千戶所為某事。
[雲、雲]合行牒上。
請 照驗施行。
須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戶押 牒正千戶押 副千戶押 兵馬指揮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衛指揮使司為某事。
[雲、雲]合行故牒。
可照驗施行。
須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牒指揮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都指揮使司故牒各衛及應天府、鹽運司故牒各府、應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馬指揮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
[雲、雲]合下仰照驗[雲、雲]須至帖者 右下某縣準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
[雲、雲]合下仰照驗[雲、雲]須至帖者 右下某[倉庫]準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來事例。
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職掌出納 帝命。
與諸司無行。
有徑行通政司者、以違制論 ○一各王府長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回牒長史司 ○一五軍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回報五軍都督府經歷司。
其在京衛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該衛、并直隸衛所、若有行移、俱由該府轉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廳、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廳。
其太常寺、應天府、光祿寺、太僕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南北城兵馬指揮司儀禮司、行人司等衙門、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應有行移、俱由該部轉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經歷司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故牒都察院經歷司。
其各道監察禦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轉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帖下各衛經歷司 ○一五軍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經歷司互相文移、轉呈本院。
如行六部、則經歷司與主事廳互牒。
其在京秩三品者、則與本院並行。
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
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門。
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門、行移本院、俱稱具呈。
惟大理審刑磨勘司、止與本院經歷司行移。
各道監察禦史、亦止由本院行移。
與諸司無行 ○一通政司、與在外諸司衙門、別無行移。
今後不許申稟 ○一儀禮司、并 內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員、與內外衙門、並無行移。
今後不許申呈
伏請 照驗施行。
須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處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 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應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衛指揮使司、鹽運司、兵馬指揮司、牒呈各衛指揮使司應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長史司及守禦千戶所牒呈按察司、應天府經歷司國子監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長史司為某事。
[雲、雲]合行移牒。
請 照驗施行。
須至牒者 右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長史押 各府牒長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處守禦千戶所為某事。
[雲、雲]合行牒上。
請 照驗施行。
須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戶押 牒正千戶押 副千戶押 兵馬指揮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衛指揮使司為某事。
[雲、雲]合行故牒。
可照驗施行。
須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牒指揮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都指揮使司故牒各衛及應天府、鹽運司故牒各府、應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馬指揮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
[雲、雲]合下仰照驗[雲、雲]須至帖者 右下某縣準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
[雲、雲]合下仰照驗[雲、雲]須至帖者 右下某[倉庫]準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來事例。
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職掌出納 帝命。
與諸司無行。
有徑行通政司者、以違制論 ○一各王府長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回牒長史司 ○一五軍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回報五軍都督府經歷司。
其在京衛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該衛、并直隸衛所、若有行移、俱由該府轉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廳、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廳。
其太常寺、應天府、光祿寺、太僕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南北城兵馬指揮司儀禮司、行人司等衙門、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應有行移、俱由該部轉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經歷司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故牒都察院經歷司。
其各道監察禦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轉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
事畢。
抄案帖下各衛經歷司 ○一五軍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經歷司互相文移、轉呈本院。
如行六部、則經歷司與主事廳互牒。
其在京秩三品者、則與本院並行。
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
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門。
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門、行移本院、俱稱具呈。
惟大理審刑磨勘司、止與本院經歷司行移。
各道監察禦史、亦止由本院行移。
與諸司無行 ○一通政司、與在外諸司衙門、別無行移。
今後不許申稟 ○一儀禮司、并 內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員、與內外衙門、並無行移。
今後不許申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