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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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啟題本格式 國初定制、臣民具疏上於朝廷者為奏本、東宮者為啟本、皆細字。

    後以在京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題本。

    其制比奏啟本略小、而字稍大。

    皆有格式列後奏本式 洪武間定 某衙門某官臣姓某等、謹 奏為某事。

    備事由[雲。

    雲]今將原發事由、照行事理、備細開坐、謹具奏聞 某事[雲雲]緣由畢 前件事理擬議依某律科斷施行 某事[雲雲]緣由畢 前件[雲雲]伏候敕旨 [如有勾問職官、或支撥錢糧之類、則依此式寫 以上某字起至某字止、計字若幹、紙幾張] 右 謹 奏 聞 如一事奏請、則於此下、寫伏候敕旨謹奏 洪武[印]年 月  日某衙門某官[臣]姓某 某官[臣]姓某 年月日下、止列見在某官[臣]姓僉名、不得於背後書寫。

    或有差故缺員者、不必列銜 某衙門某官【臣】姓某、謹 奏為雨澤事。

    據某人狀呈、洪武幾年幾月幾日某時幾刻下雨、至某時幾刻止、入土幾分。

    謹具奏聞 以上為雨澤事起、至入土幾分止、計字若幹箇、紙幾張 右  謹  奏 聞 洪武[印]年 月  日列銜如前式 啟本同此式。

    但奏字寫作啟字。

    若有請、則敕旨字寫作 令旨。

    餘皆同 題本式 某衙門某官等官[臣]某等、謹 題為某事。

    備事由[雲。

    雲]謹題請旨 如不用請旨、止用謹具題 禦。

    餘同 凡啟奏題本事例。

    洪武十五年定、凡奏啟本內官員、正面真謹僉名。

    當該吏典、於紙背書名畫字。

    如有事故官員、不許寫列空銜。

    年月及正面上、俱用印信、毋緻漏使 ○又六部等衙門、凡差人有事公幹所在府州縣、止是具奏啟本、付差去人回還復命。

    赴當該衙門發落。

    批解官物者、令承批人齎批徑赴該部交納。

    不許泛濫徑申 ○永樂十年定、凡諸衙門於皇太子前具啟、或敬奉過事件、其本內及行移文書內、止許寫啟本敬奉令旨、或止雲敬依敬蒙、及啟準具啟外字樣 ○二十二年、令諸司有急切機務、不得面陳者、許具題本投進。

    若訴私事、丐私恩者、不許 ○嘉靖八年奏準、本式、遵照 大明律後附寫尺寸、參以近年適中式樣。

    題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擡頭二字、平行寫十八字。

    頭行衙門官銜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數。

    年月下疏密同。

    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書寫。

    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擡頭二字、平行寫二十二字。

    頭行衙門官銜、或生儒吏典軍民竈匠籍貫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數。

    右謹奏 聞四字、右字平行、謹字奏字、各隔二字、聞字過幅第一擡頭。

    計紙字在右謹奏前一行、與謹字平行差小。

    年月下疏密同前。

    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書寫 行移署押體式 各衙門行移有式。

    署押有式。

    至今遵行。

    今備書之、而附事例於後洪武間定 在京 一五軍都督府、照會六部。

    劄付各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并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賁左府軍衛、及府軍左右前後十衛經歷司、各護衛經歷司、各外衛指揮使司、提刑按察司、應天府、各長史司、兵馬指揮司、守禦千戶所。

    其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務、各府經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府施行。

    事畢。

    經歷司回牒監察禦史、并磨勘司 一六部咨呈五軍都督府。

    平咨各都指揮使司。

    照會承宣布政使司。

    劄付太常寺、欽天監、太醫院、翰林院、光祿寺、太僕寺、提刑按察司、應天府、鹽運司、各外衛指揮使司、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賁左府軍衛府軍前後左右十衛經歷司、各護衛經歷司、直隸府州、各長史司、兵馬指揮司、國子監典簿。

    其察院事務、六部都吏赴院抄案、磨勘司事、六部令史赴司抄案、呈部施行。

    事畢。

    主事回牒監察禦史、并磨勘司 一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賁左并府軍衛府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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