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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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請陞座。
執事者舉饌案於上與 皇後前。
女官司尊者取金爵酌酒以進。
飲訖。
女官進饌。
舉饌訖。
女官再取金爵酌酒以進。
飲訖。
進饌。
舉饌畢。
女官以巹盞酌酒合和以進。
飲訖。
又進饌。
舉饌畢。
內侍奏禮畢。
上同 皇後興。
內侍女官執事奏請上與 皇後就更服處易常服。
皇帝從者、餕 皇後之饌。
皇後從者、餕 皇帝之饌 朝見兩宮 第二日早、上冕服、皇後禮服、詣 某宮俟。
某宮禮服陞座。
贊引引 上與 皇後詣 某宮前。
宮人以(暇去日改月)脩盤立於皇後左贊禮贊上與 皇後皆四拜。
執事二人舉案至某宮前正中。
宮人以(暇去日改月)脩盤授皇後、皇後捧置於案上。
執事女官舉案。
皇後隨案進至某宮前。
皇後復位。
贊禮贊上與 皇後皆四拜。
執事者舉(暇去日改月)脩案徹於西。
贊禮畢。
皇後還宮 謝恩 第三日早、上冕服、皇後禮服、同詣某宮前、行八拜禮訖。
皇後詣內殿俟。
上服皮弁服、陞座。
贊引女官引 皇後禮服、詣 上前就拜位、行八拜禮畢。
皇後還宮、陞座。
引禮引在內親屬、贊八拜禮。
次引六尚等女官、贊八拜禮。
次引各監局內官內使、行八拜禮畢。
降座、入閤。
是日、上受 皇後謝恩禮畢、出具服 禦奉天殿。
頒詔布告中外。
行禮如常儀 受賀 第四日、文武百官具朝服上表慶賀。
陳設如常儀。
上具袞冕禦華蓋殿。
親王行八拜禮慶賀。
次執事官行五拜三叩頭禮畢。
鴻臚寺奏請陞殿。
【新儀改親王行禮畢。
鴻臚寺官候王退、奏執事官行禮。
畢。
奏請陞殿】 導駕官前導。
百官進表、行禮如常儀。
其親王行禮畢。
詣內殿 某宮前、皇後前、俱行慶賀八拜禮、出。
是日、某宮具禮服陞內殿、受內外命婦慶賀禮。
外命婦進表如常儀。
皇後禮服陞殿、受內外命婦慶賀禮。
外命婦進箋如常儀 盥饋 第五日清晨、尚膳監具膳羞。
皇後具禮服詣 某宮。
俟膳至。
贊引引 皇後詣前、贊四拜。
尚食以膳授皇後、皇後捧膳進於案。
復位。
贊四拜。
贊引引 皇後退立於西南。
俟膳畢。
引出還宮 選用宮人 洪武二十九年定、所取女子、除富豪不用。
其餘不問貧難之家、女子年十五二十歲者、送進灑掃宮院、曬晾幔褥、漿糨衣服、造辦飯食。
許各家父母親送。
賞鈔五十錠。
其在京軍民之家、有女子、及無夫婦人、能寫能算者、不論貧富醜陋、皆許進用。
賞與前同。
不許將體氣惡疾、及已曾進到者、一概進來 ○三十五年、以補六尚官、令禮部出榜、不分軍民之家、但有識字婦人、年三十至四十願來者、有司起送。
若女子識字、雖容貌醜陋、年十七八已上願來者、聽。
一體應付腳力赴京選用。
俱本父母親自送來。
給與賞賜。
照依所授品級給俸以厚其家。
仍免本家雜泛差役。
其婦人入宮後、年至五十願還鄉者、聽。
女子入宮十數年後、有識字人替用、願回鄉及適人者、聽從其便。
女官所管、皆宮中事務、不過紀錄名數物件而已、別無艱難。
此等識字婦人、若鄉裡耆老鄰人舉保出來、有賞 ○嘉靖十三年題準、女子選入內庭、例應收充女戶者、舍餘於原衛、民籍於錦衣衛、帶管食糧。
各止終身。
不許朦朧影射差役
執事者舉饌案於上與 皇後前。
女官司尊者取金爵酌酒以進。
飲訖。
女官進饌。
舉饌訖。
女官再取金爵酌酒以進。
飲訖。
進饌。
舉饌畢。
女官以巹盞酌酒合和以進。
飲訖。
又進饌。
舉饌畢。
內侍奏禮畢。
上同 皇後興。
內侍女官執事奏請上與 皇後就更服處易常服。
皇帝從者、餕 皇後之饌。
皇後從者、餕 皇帝之饌 朝見兩宮 第二日早、上冕服、皇後禮服、詣 某宮俟。
某宮禮服陞座。
贊引引 上與 皇後詣 某宮前。
宮人以(暇去日改月)脩盤立於皇後左贊禮贊上與 皇後皆四拜。
執事二人舉案至某宮前正中。
宮人以(暇去日改月)脩盤授皇後、皇後捧置於案上。
執事女官舉案。
皇後隨案進至某宮前。
皇後復位。
贊禮贊上與 皇後皆四拜。
執事者舉(暇去日改月)脩案徹於西。
贊禮畢。
皇後還宮 謝恩 第三日早、上冕服、皇後禮服、同詣某宮前、行八拜禮訖。
皇後詣內殿俟。
上服皮弁服、陞座。
贊引女官引 皇後禮服、詣 上前就拜位、行八拜禮畢。
皇後還宮、陞座。
引禮引在內親屬、贊八拜禮。
次引六尚等女官、贊八拜禮。
次引各監局內官內使、行八拜禮畢。
降座、入閤。
是日、上受 皇後謝恩禮畢、出具服 禦奉天殿。
頒詔布告中外。
行禮如常儀 受賀 第四日、文武百官具朝服上表慶賀。
陳設如常儀。
上具袞冕禦華蓋殿。
親王行八拜禮慶賀。
次執事官行五拜三叩頭禮畢。
鴻臚寺奏請陞殿。
【新儀改親王行禮畢。
鴻臚寺官候王退、奏執事官行禮。
畢。
奏請陞殿】 導駕官前導。
百官進表、行禮如常儀。
其親王行禮畢。
詣內殿 某宮前、皇後前、俱行慶賀八拜禮、出。
是日、某宮具禮服陞內殿、受內外命婦慶賀禮。
外命婦進表如常儀。
皇後禮服陞殿、受內外命婦慶賀禮。
外命婦進箋如常儀 盥饋 第五日清晨、尚膳監具膳羞。
皇後具禮服詣 某宮。
俟膳至。
贊引引 皇後詣前、贊四拜。
尚食以膳授皇後、皇後捧膳進於案。
復位。
贊四拜。
贊引引 皇後退立於西南。
俟膳畢。
引出還宮 選用宮人 洪武二十九年定、所取女子、除富豪不用。
其餘不問貧難之家、女子年十五二十歲者、送進灑掃宮院、曬晾幔褥、漿糨衣服、造辦飯食。
許各家父母親送。
賞鈔五十錠。
其在京軍民之家、有女子、及無夫婦人、能寫能算者、不論貧富醜陋、皆許進用。
賞與前同。
不許將體氣惡疾、及已曾進到者、一概進來 ○三十五年、以補六尚官、令禮部出榜、不分軍民之家、但有識字婦人、年三十至四十願來者、有司起送。
若女子識字、雖容貌醜陋、年十七八已上願來者、聽。
一體應付腳力赴京選用。
俱本父母親自送來。
給與賞賜。
照依所授品級給俸以厚其家。
仍免本家雜泛差役。
其婦人入宮後、年至五十願還鄉者、聽。
女子入宮十數年後、有識字人替用、願回鄉及適人者、聽從其便。
女官所管、皆宮中事務、不過紀錄名數物件而已、別無艱難。
此等識字婦人、若鄉裡耆老鄰人舉保出來、有賞 ○嘉靖十三年題準、女子選入內庭、例應收充女戶者、舍餘於原衛、民籍於錦衣衛、帶管食糧。
各止終身。
不許朦朧影射差役